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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名称 (姓名)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当事人基本信息当事人承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住所地(执法单位全称):对本人/本单位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已向本人/本单位进行了告知和法治宣传教育,并要求予以改正。本人/本单位对以上情况确认无误,并自愿承诺:1 .在年月日前改正;2 .今后遵守的规定。若本人/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愿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事人签章:年月日改正情况(核查并记录当事人的改正情况,由两名执法人员签名。)为查明XXX(当事人全称)的改正情况,XXXX年XX月XX日(执法单位全称)执法人
2、员进行了现场核查。主要情况如下:(简要描述改正情况)执法人员:执法证号:执法人员:执法证号:年月日备注【说明】1.本文书为外部文书,供民政行政执法人员用于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的情形使用。2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基本信息需填写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联系电话;当事人是法人的,基本信息需填写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联系电话。3 .使用该文书应当按照如下流程:(1)填写立案审批表,完成立案程序。(2)立案后,执法人员在查清违法事实、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应当告知当事人存在的违法行为、提出改正要求并依法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当事人应当签署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承诺及时改正、尊法守法。(3)对当事人未及时终止或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民政部门应当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4)当事人能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应当现场核查改正情况,确已改正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对于不能当场改正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经复核确已改正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进行教育提醒;当事人未按期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法将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