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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上海市野生动物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稿起草说明(2024年1月)一、修订的必要性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3)32号),制定并发布了上海市野生动植物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沪绿容规(2020)2号),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2021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野生
2、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2022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2023年6月20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上海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上海野保条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行政处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上海野保条例解释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针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
3、行为引发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具体规定了处罚适用情形、处罚幅度,并在对违法猎捕、交易、利用、运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上做了诸多修订,以更严格规范的制度全要素、全环节、全链条打击野生动物相关违法行为。同时,为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柔性执法”,与上海市绿化和市容(林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相衔接。因此,裁量基准在2020年基础上需要进行修订。二、主要内容1.裁量基准修订稿删除了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1个行政处罚事项“未经许可、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保留了
4、涉及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1个行政处罚事项。2 .裁量基准修订稿新增了14个行政处罚事项包含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适用情形、处罚幅度及其他重要备注事项。3 .裁量基准修订稿修改了原裁量基准中10个行政处罚事项包含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适用情形、处罚幅度及其他重要备注事项。三、适用原则1.裁量基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有关行政处罚事项裁量予以细化、量化,作为本市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依据;若本裁量基准与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不相一致的,以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为准。2 .对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
5、海市绿化和市容(林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有关规定执行。3 .裁量基准所称“从重处罚情形”是指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的1种情形,即“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以及参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3)32号)和解释中从重处罚情形规定的8种情形,具体包括:(1)违法情节恶劣,对本市野生动物资源或者栖息地生态造成严重损害等后果的;(2)经行政执法单位责令改正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3)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4)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5)多次实施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或者两年内曾因同一种违法行为受行政处罚的;(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7)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8)严重影响野生动物科研工作的。4 .裁量基准第3、6、7、16、18、25项所称“情节严重”是指存在上述从重处罚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