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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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赣市监办法(2022)8号)省局机关各处(室、局):为切实发挥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作用,进一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结合法律法规制定、修订相关情况,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2022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22年11月14日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执

2、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执法制度、加强执法监督,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和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市场监管治理体系,切实履行市场监管法定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省人民政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省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透明、规范、合法、公正的原则。第四条省局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应当经过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

3、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等种类的行政执法决定,有以下情形的,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重大执法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四)经过听证程序的;(五)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第五条省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由省局法制机构或者行政许可、行政征收承办机构负责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征收承办机构负责本机构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类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法制机构负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以及其他类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第六条行政许可、行政征收承办

4、机构应当确定具备条件的法制审核员,负责该机构所承办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类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的承办人员不得作为法制审核人员。第七条省局建立内设机构审核为主,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审核为辅的法制审核工作机制。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开展法制审核工作,同时执行省局关于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统筹调用制度。第八条省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执行清单管理制度,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编制和动态调整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开。省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按照本办法、省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第九条省局作出下列行政许可类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5、(一)拟准予从事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拟准予从事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市场准入的;(三)拟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变更、不予行政许可延续、撤销或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四)省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以及其他规定确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第十条省局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或者营业执照,拟对自然人处以10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

6、以50万元以上的罚款或者没收相当于该数额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行政处罚的;()经过听证程序的;(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五)涉及食品、特种设备、产品质量、打击传销、反垄断等领域的重大安全问题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六)省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以及其他规定确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第十一条省局作出下列行政强制类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一)拟查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案场所、设施的;(二)拟扣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案财物的;(三)拟冻结、划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存款、汇款的;(四)拟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五)省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以及其他规定确

7、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第十二条省局作出下列行政征收类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一)行政征收对象涉及人数较多或者对征收补偿方案分歧较大的;(二)其他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三)省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以及其他规定确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征收决定。第十三条省局作出下列行政裁决类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一)行政裁决涉及纠纷范围较大、人数较多或者金额标的较大的;(二)其他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三)省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以及其他规定确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裁决决定。第十四条行政处罚类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送审材料、审核内容、程

8、序、时限等,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及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细则等关于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的相关规定执行,法制审核意见即为行政处罚类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以及其他类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送审材料、审核内容、程序、时限等,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对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类重大执法决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承办机构承办人员提出办理建议后,在报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批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将相关材料交由行政许可、行政征收承办机构法制审核员进行法制审核。对行政强制、行政裁决以及其他类重大执法决定,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提出办理建议后,在报省局负责人审批

9、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将相关材料交由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情况紧急,决定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强制措施承办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将相关材料交由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补办法制审核手续。第十六条送交法制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基本事实,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承办人员,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以及有关程序资料;(三)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建议;(四)经过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五)经风险评估或者专家论证的,提供相关报告;(六)法制审核机构或者法制审核

10、员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七)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行政执法承办人员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第十七条法制审核机构或者法制审核员对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建议,主要审核以下内容:(-)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具体承办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二)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确凿、充分;(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五)是否超越法定权限;(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七)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是否得到保障;(A)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第

11、十八条省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行书面审核制度。法制审核机构或者法制审核员对送审材料是否满足形式要件,书面反映的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核,提出以下审核意见:(一)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行政裁量适当、符合法定程序以及对行政执法的其他法定要求、法律文书规范齐备的,出具同意的审核意见;(-)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需要补充或者重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补正执法程序、规范法律文书制作或者行政裁量不适当的,出具暂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三)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存在违法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据适用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等情形的,出具不同

12、意的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法制审核机构或者法制审核员以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的形式出具法制审核意见,并对法制审核意见负责。法制审核意见应当放入重大执法决定的材料中存档备查。第十九条法制审核机构或者法制审核员提出暂不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审核意见的,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或者行政许可、行政征收承办机构承办人员应当对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送交法制审核。行政执法承办机构与法制审核机构意见不一致的,由省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承办机构承办人员与法制审核员意见不一致的,由承办机构负责人决定。对需报省局负责人批准的重大执法事项,应当在报批时说明意见不一致的情况。第二十条法制审核机构或者法

13、制审核员应当自收到法制审核送审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将审核意见及送审材料一并退还具体承办人员;情况复杂的,经省局分管负责人批准,审核期限可以延长二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法制审核人员与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十二条因行政执法事项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5日起施行。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2022年版)序执重大执法决

14、定法制审核范围号法类别行政许可行政许可事项名称重大行政许可决定范围准予许可不予受理不予许可不予变更不予延续撤销注销1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2食品生产许可3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4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5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6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7计量标准器具核准8计量器具型式批准9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10注册计量师注册1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12保健食品广告审查1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14企业登记注册15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16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17行政处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18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或者营业执照,拟对自然人处以10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万元以上的罚款或者没收相当于该数额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行政处罚的。19经过听证程序的。20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21涉及食品、特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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