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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村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一、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办事处的指导下,在幸福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据法律法规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各项制度,开展居务监督工作。二、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及其成员列席村民代表大会。三、村务监督委员会开展监督工作要共同参与、集体研究、集体审核、集体表决,并做好记录。四、村务监督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对村务监督工作进行小结,对村务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核。五、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审查的财务票据,必须注明审核意见,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六、村务监督委员会应正确履行监督职能,每季度向居民代表大会汇报村务公开工作情况;每年年中和年底向村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七、收集村民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受理村民投诉,对村民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如村民反映问题属实的,应督促村及时纠正和办理。对村民提出的询问,应督促社区在10日内予以解释答复。八、对村干部违法居务管理规定的,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出现的不廉洁行为,应向社区党组织和上级有关部门及时反映。九、村务监督委员会不直接参与村务决策与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