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统计执法监督工作和统计调查工作贯通协作的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加强统计执法监督工作和统计调查工作贯通协作的办法.docx(2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关于加强统计执法监督工作和统计调直工作贯通协作的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切实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主体责任,加强统计执法监督工作和统计调查工作的贯通协作,提升统计监督效能,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统计调查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服务业、建筑业、房地产、劳动工资、能源资源统计、企业研发等专业统计调查工作。第三条专业股室应当坚持问题导向,常态化开展业务核查工作,着重对调查工作中发现的数据异常指标和单位加强核查。第四条专业股室根据调查工作开展情况和业务核查情况,对数据质量进行数据失真风险隐患评估,分重点关注
2、单位、常规关注单位、一般关注单位三类。专业股室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专业股室应将数据失真风险隐患评估及调整结果在5日内报至法规股。第五条法规股根据专业股室提供的企业数据失真风险隐患评估结果,研究确定需要进行统计执法检查的名单,报局领导审定。第六条法规股对已确定需要进行统计执法检查的单位,结合全年统计执法检查计划安排,组织开展执法检查。第七条专业股室对工作中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线索,应在5日内移交法规股。第八条法规股对专业股室移交的统计违纪违法线索应在5日内受理,并按相关规定办理。第九条发现重大统计违纪违法问题,法规股和相关专业股室进行会商和会审,客观公正认定违法事实,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第十条法规股牵头,会同专业股室制定执法计划,并联合组织实施。执法计划应当涵盖国家统计局规定的执法检查重点指标。第十一条专业股室协同配合执法监督工作,派员参加统计执法检查,形成统计监督合力。第十二条加强统计执法监督结果运用。法规股应当将统计执法监督结果向相关专业股室进行书面反馈。相关专业股室要充分利用执法监督结果改进和完善统计调查工作,对违法单位整改情况及时跟进,督促其整改到位。第十三条本办法由XX县统计局法规股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