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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开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规兼职等专项清理活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队伍管理,持续净化基层法律服业环境,按照省、市要求,我区决定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中开展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清理范围(一)法院、检察院等退休人员违规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法2013)18号)文件精神,清理包括从法院、检察院具有公务员编制身份人员退休后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和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的,以及其他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退休人员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的。(二)其他基
2、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规兼职。依据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文件精神,清理主要包括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期间担任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工作人员;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不含外部独董)、监事(不含外部独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员工;与基层法律服务所以外的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劳动关系的;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以外的其他单位参加全日制工作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委托并指派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到相关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除外)。2021年9月1日前合法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不在本次清理范围内。(三)其他不符合条件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的。依据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文件精神,清理包括没有通过执业核准
3、考试或者不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任职条,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片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二、实施步骤(-)自查自纠。以各所为单位,组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照专项清理活动的相关要求进行自查自纠,报送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自查登记表,并附书面总结,需加盖基层法律服务所公章。(二)调查核实。公服股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上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自查或投诉查处工作中掌握到有关线索的,列为重点调查清单,通过查阅对比执业档案、考试合格档案、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党组织关系、任职文件、企业登记信息或者通过网络核验、商请法院、检察院、公安、人社、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助调查等方式,逐一调查
4、核实。(三)依法处理。我局将对排查出的违规兼职问题依法处理。1 .在专项清理活动期间,主动向司法行政机关如实报告违规兼职的,可以责令限期整改。在期限内主动辞去其他工作、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条件的,经批评教育,可以不予注销其执业证书。2 .在专项清理活动期间不主动、如实报告有关情况或者拒不整改、无法整改,属于在申请执业许可时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获取执业许可的,依法撤销准予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决定并注销其执业证书。3 .在专项清理活动等日常监督管理中,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虚假材料或不主动向司法行政机关如实报告的,可以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4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
5、规兼职需要有关单位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有关人员违法情况通报相关单位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并跟踪掌握相关单位的处理结果。5 .因基层法律服务所未尽审校把关责任或者纵容、放任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规兼职的,可以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基层法律服务所负责人相应的处罚。6 .在专项清理活动中发现有关人员不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得再指派其承办新的业务,并妥善处理正在办理的业务。(四)总结完善。各地要针对专项清理活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落实责任、补齐短板、堵塞漏洞,做到边清理、边整改、边巩固、边提高。一是压实压紧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负责人
6、的管理责任,指导基层法律服务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对申请到本所实习、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人员的身份、职业等信息的审查把关责任,强化对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关人员违规兼职情形,主动、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二是切实加强和改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工作,在实习登记、执业许可及变更等环节严格审查。三是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否存在违规兼职列入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四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有明确具体线索的,及时调查处理。三、组织保障(-)成立工作小组。局决定成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工作小组,党组成员、区法律援助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主任为组长,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副股长、区法律援助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为成员,负责专项清理活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专项清理活动开展落实不力的,进行重点督办。(二)加强协同配合。积极争取法院、检察院、公安、人社、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加强对专项清理的跟踪指导,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重大事项、重要进展情况要及时上报。(三)加强宣传引导。注意强化正面宣传,密切关注舆情,防止形成负面炒作,为专项清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