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转型升级用途)实施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转型升级用途)实施细则.docx(8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附件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转型升级用途)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珠商(2022)141号),为加快推动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建设提质增效,促进我市外贸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转型升级用途)(以下简称“外贸转型升级资金”)是指市级财政从预算中安排,专项用于促进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建设的资金;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由国家商务部或广东省商务厅认定。第三条使用外贸转型升级资金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依法设立、规范管理、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每年资金支持方向及具体安排以当
2、年申报通知为准,最终支持项目及金额根据当年预算安排情况确定。第二章申请条件及支持范围第四条申请资金的单位应为依法在珠海市(不含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社会团体,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申报及上一年度未被列入信用中国(广东珠海)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二)申报项目的服务对象应为基地对应产业,且项目与外经贸发展相关。(三)申报单位需按有关规定配合报送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监测统计数据。(四)申报扶持资金的项目和单位还应当符合当年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要求。第五条资金支持范围:(一)抱团开拓国际市场。组织基地企业抱团参加由市及以上政府或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境内外展览、采购、经
3、贸交流等贸易促进活动。(二)标准质量提升。包括可追溯体系建设、为基地企业提供检验检测服务、获得国际认证、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评议基地建设等。(三)公共展示展销。包括对外贸转型升级基地提供面向国内外市场的产品或企业集中长期线上线下展览、展示和宣传。(四)应对贸易摩擦。包括参与应对国际贸易摩擦、贸易救济调查等。(五)基地公共服务。包括开展基地业务培训、工作会议等。第三章支持标准第六条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经审核合格,按以下标准予以支持:(一)对组织基地企业抱团参与由市及以上政府或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境内外展览、采购、经贸交流等贸易促进活动给予支持。1 .对组织企业抱团参加境外贸易促进活动给予支持:
4、对展品运输费、集体特装费、公共展位费、广告宣传费、场地租金及仪器设备租赁费等,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资金支持,每场活动最高25万元,其中,特装费用支持不超过3000元/曲。组织了5家以上企业参加的,对组织费用给予定额支持,5(含)8家5万元,912家(含)8万元,12家以上10万元。以上合计不超过30万元。2 .对组织企业抱团参加境内贸易促进活动给予支持:对展品运输费、集体特装费、公共展位费、广告宣传费、场地租金及仪器设备租赁费等,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资金支持,每场活动最高20万元,其中,特装费用支持不超过2000元/itf。组织了5家以上企业参加的,对组织费用给予定额支持,5(含)10家2万元,1
5、120家(含)3万元,20家以上5万元。以上合计不超过25万元。以上境内外组团活动每个国家级基地支持不超过150万元,每个省级基地支持不超过60万元。3 .对参团企业实际发生展位费,给予不高于90%的资金支持,每个展会每家企业支持不超过2个展位、不超过4万元。每个境外展会支持不超过100万元,每个境内展会支持不超过80万元。4 .对参团企业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包括飞机票、船票、火车票、汽车票等,费用标准上限为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或普通舱、火车硬卧或软席列车二等座)、住宿费给予资金支持。境外活动扶持标准按照外交部、财政部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境内活动扶持标准参照广东省财政厅和珠海市财
6、政局关于差旅费标准执行,每次活动每家企业支持不超过2人、不超过4万元。对组织发动5家及以上企业参加的,按以上标准支持不超过1位工作人员团费;对组织发动15家及以上企业参加的,按以上标准支持不超过2位工作人员团费。(二)对基地企业改善产品质量,参与国际标准制订,开展产品境外认证等给予支持。1.对外贸基地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为基地内企业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等相关服务产生的设备、仪器、软件购置费,给予不高于实际支出费用50%的资金支持。每个项目支持不超过30万元。2,对国家级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评议基地开展WTO/TBT通报评议、标准法规研究、标准法规数据库完善、国际标准交流大会等工作所
7、产生的翻译费、资料制作费、场地费等,给予不高于实际支出费用50%的资金支持。每个基地支持不超过20万元。3.对基地企业开展境外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境外产品认证等给予支持,支持金额不高于实际发生注册认证费用的50%。对大型龙头外贸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5万元,对中小外贸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2万元。(三)对为基地企业提供公共展示展销平台、进行基地整体宣传推广给予支持。1 .对外贸基地提供面向国内外市场的产品或企业集中长期展览(不少于180天)、展示和宣传等服务的项目场地建设和维护所产生的设备(含器材)购置费、广告宣传及资料制作费、翻译费、公共展示区域场租费等,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不高于50%的资金支
8、持,每个基地支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2 .对于通过公共展示展销平台为基地企业开展线上线下新品发布会、产品直播推广活动,宣传基地区域品牌,每场次给予服务费支持,8(含)12家企业2万元,1317家企业3万元,17家企业以上4万元。每个基地支持金额不超过15万元。(四)对基地企业参与应对国际贸易摩擦、知识产权争端、技术性贸易壁垒等产生的律师咨询费用,给予不高于实际支出费用30%的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五)对开展基地业务培训、举办基地工作会议等公共服务给予支持。1 .举办行业市场数据分析、产品检测、进出口法律法规、国际资质认证、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产业及贸易政策等促进外贸公益
9、性培训。国家级基地每场参加企业不少于30家,省级基地每场参加企业不少于20家,对每场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不高于90%的资金支持,对组织费用给予每场5000元支持,每场活动支持金额合计不超过L2万元。2 .对承办国家、省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工作会议所产生的设备、仪器、软件租赁费,场租费,资料制作费,网络使用费,专家课酬费等,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一定资金支持,每场活动不超过20万元。对承办单位给予组织费用支持,3050人2万元,5180人3万元,80人(含)以上5万元。每场活动支持金额合计不超过25万元。第七条中小外贸企业指年进出口额300万(含)美元以上6500万(含)美元以下的企业,大型龙头外贸企
10、业指年进出口额6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外贸转型升级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或单位按政策采用事后奖补予以支持。同一年度已享受过同类别市级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在本资金支持范畴,各级财政扶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第四章项目预算编制第八条市商务局负责项目库管理,制定项目入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依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发布申报通知(指南)。项目通过申报、第三方评审等环节进入项目库。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列入预算安排。项目入库全流程有关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申报通知(指南)、评审结果等文件应同步抄送市财政局。第五章项目申报、审核及下达第九条项目申报。市商务局通过“珠海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
11、”组织项目申报,申请单位根据项目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市商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条项目评审。专项资金实行第三方机构评审或专家评审制度。专家评审工作须制定项目评审工作方案,包括评审方式、专家选取、评审内容、评分体系设计、评审流程、时间进度等内容,专家抽取和专家评审过程接受监督。第十一条项目公示。市商务局根据第三方机构或专家评审结果确定资金使用方案,经市商务局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后,将项目名称、用款单位和拟分配金额等相关信息在市商务局网站和“珠海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政府审批。第十二条资金下达。市商务局根据市政府
12、批复的资金下达方案,起草下达文件,并报市财政局备案。专项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六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三条市商务局将按照合理比例,随机选取抽查对象,抽查项目申报或执行情况。抽查结果有违相关规定的,市商务局将不予扶持或收回扶持资金。第十四条各有关单位收到项目资金后,应按照财务制度规定作相应的财务及会计处理,建立完善的项目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用款单位需配合商务、财政和审计等有关部门开展相关监督检查、审计验收、绩效评价、调研统计等工作。商务、财政和审计等部门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被调查、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
13、阻挠、拖延。第十五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申请单位在专项资金申报过程中存在虚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收回财政专项资金,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并停止其5年内申报市商务局相关专项资金资格。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细则所涉及的奖补资金由市和项目所在区按税收分成比例分担。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实施细则予以奖励的项目发生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政策有效期内,如遇国家、省、市政策重大调整或另有规定的,适用调整后的有关政策及规定。公开方式:主动公开抄送:市司法局、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