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协议12:滞销品退货账扣补充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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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销品退货账扣补充协议甲方(供方):【南京秀曼商贸有限公司】乙方(需方【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为促进双方更好的合作,基于【2014年1月1日】签订的编号【】号商品推广与销售主合同及其附件(以下简称“主合同”),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滞销品退换货以及逾期未处理情况下扣款约定:(一)甲乙双方确定甲方供应商品按乙方入库时间为起点计算的在库时间(库龄)达到或超过以下期限,己方仍未售出的商品为滞销品,期限约定。A、甲方供应商品滞销时间统一约定为九土天;B、甲方供货商品按照商品组不同约定差异滞销时间;品类名称商品组滞销品天数备注(二)甲方承诺乙方可选择退货处理。乙方要求退换货的,甲方应在乙方通知后十日内清退完毕,并办理货款冲减手续;逾期,乙方有权按照滞销品总金额扣除甲方相应货款,此货款直接在结算清单中进行扣减体现,同时甲方应在十五日内配合乙方完成正常的退货手续,甲方出具退货折让协议书,乙方办理退货红字通知单,甲方开具红字发票。逾期甲方同意乙方每日按照应退货金额的千分之一收取保管费。逾期三十日,甲方仍未提走的,该商品甲方同意乙方自主处理,相关损失由甲方承担。(三)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即生效。甲方(盖章):南京秀曼商贸有限公司代表人:单击此处输入文字。乙方(盖章上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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