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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口哈萨克斯坦饲用小麦粉检验检疫要求一、检验检疫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二)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哈萨克斯坦饲用小麦粉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二、允许进口商品名称饲用小麦粉是指在哈萨克斯坦(以下简称哈方)生产的春小麦经加工而获得的精细粉状饲料原料(小麦全粉,含秋皮)。三、原料要求用于生产输华饲用小麦粉的小麦应当符合2015年12月14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
2、关于哈萨克斯坦小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要求,并来自注册登记的仓储企业。四、企业注册输华饲用小麦粉的加工、仓储企业应当经中方注册登记,确保饲用小麦粉加工、仓储满足中国检验检疫的相关要求。哈方应提前向中方提交出口、加工、仓储企业名单。五、植物检疫要求(一)输华饲用小麦粉不得带有下列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小麦矮腥黑穗病菌(TilletiaControversaKuhn),小麦印度腥黑穗病菌(TilletiaindicaMitra)小麦叶疫病菌(Alternariatriticina)、阔鼻谷象1.caulophilusoryzae(Gyllenhal)、谷斑皮蠢(Trogodermagrana
3、riumEverts)、花斑皮蠹(Trogodermavariabile)。(二)输华饲用小麦粉不得含有杂草籽、活体昆虫、其他谷物杂质、植物残体、土壤等检疫性有害生物、其他检疫物或其他外来杂质。(三)输华饲用小麦粉颗粒度应小于L2毫米,不得与冬小麦粉或疫区小麦粉混存混运。运输工具必须仔细检查。六、产品生产和出口要求输华饲用小麦粉应符合中国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饲料卫生安全标准。(一)包装要求。输华饲用小麦粉应使用干净、卫生、透气、新的材料包装。每一包装应以清晰的中文字样标注“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加工厂和出口商的名称和地址、原料小麦产区等可追溯信息。(二)离境前检疫和证书要求。饲用小麦粉
4、向中国出口前,哈方应对其进行检验检疫,并对每批符合议定书要求的饲用小麦粉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原料小麦产区,并在附加声明栏中使用中文或英文注明:“该植物检疫证书所证明的饲用小麦粉符合中哈双方于2019年11月4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哈萨克斯坦饲用小麦粉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列明的要求”(ThewheatflourforfeedcoveredbythisPhytoSanitarycertificatecomplieswiththerequirementsoftheProtocolbetweenGeneralAdministrationofCustomsofPe
5、ople,sRepublicofChinaandMinistryofAgricultureoftheRepublicofKazakhstanonPhytosanitaryRequirementsforTheExportofwheatflourforfeedFromTheRepublicofKazakhstanto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onNovember4,2019.)o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应由双方事先核实。七、不符合情况处理进口饲用小麦粉发现小麦矮腥黑穗病菌或小麦印度腥黑穗病菌,作退回或销毁处理,中方将通知哈方,并暂停饲用小麦粉输华;发现其他不符合情况时,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