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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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药代表的在我院的从业活动,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2018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领域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卫生计生委关于推进清廉医院建设的实施方案、中共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员会关于推进清廉卫生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医院各部门、科室及工作人员接待药品、医疗设备、医用耗材、检验诊断服务(以下统称“医药产品”)的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以下统称“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工

2、作人员(不包括工程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医药代表”)的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二章医药代表管理第三条严禁医药代表在诊疗区域活动。严禁未经事先备案的医药代表进入医疗机构开展相关业务活动。第四条医院建立医药代表的登记备案台账,医药代表需在院方指定部门登记备案企业信息、涉及医药产品信息、相关工作人员信息。医院为登记备案的医药代表制作标识明显的工作牌,医药代表进入医院开展从业活动时必须佩带统一的工作牌。第五条医院建立医药代表的诚信记录档案,主要记录医药代表在医院的诚信守规行为和违规不良行为。第六条医药代表必须在规定地点、规定时间、由规定人员接待(以下简称“三定一有”)。原则上接待人员仅为科室主任或副主任和科

3、室网格监察员(且两人必须同时在场)。各部门、科室须固定接待医药代表的地点和时间,临床医技科室原则上在各科室示教室接待且每两周不超过1次,行政职能科室在各科室会议室接待且每周不超过1次。第七条医药代表须提前与各科室网格监察员预约,在固定时间内予以接待。对未提前备案和预约的医药代表一律不予接待。被接待的医药代表与事先备案、预约人员信息不一致的,应由被接待人说明理由,并经医院纪检监察部门审批通过,否则应不予接待并记入诚信记录档案。第三章医院内部管理第八条纪检监察部门、保卫部门组织相关人员不定期巡查,如在规定时间、地点外发现医药代表开展相关活动的,立即劝离并保留证据;必要时,上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并记

4、入该医药代表诚信记录档案。第九条纪检监察部门建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违规行为监督举报机制,收集、调查和处理相关医药代表违规事件。第十条医院宣传部门在重点区域张贴标语、标识,加大对卫生行业“九不准”及有关管理规定的宣传力度,加强对医务人员行风警示教育。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医院工作人员违反“三定一有”规定,擅自接待医药代表,由医院纪检监察部门约谈涉事工作人员、涉事科室负责人,并进行相应处理。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医院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作出处分决定,或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相关部门作出处分决定;情节严重的,由医院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理,另给予涉事人员所在科室负责人通报批评、调整职务等处理;涉及医师、护师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上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二条医药代表进入医院不得开展推销、为商业目的统方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由纪检监察部门约谈涉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并记入诚信档案;必要时停止采购其一切供应产品;情节严重的向卫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上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第一医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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