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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高速公路项目前期征地拆迁工作的意见为推进近期在区域内实施的锡宜高速扩建、沪武高速扩建、丹金高速新建等高速公路项目前期征地拆迁进程,确保征地组卷报批及工程建设,按时完成项目前期征地拆迁目标任务,根据当前高速公路项目省市概算包干政策,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责任主体区交通工程重点项目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重点办)代表区政府负责区域内高速公路项目前期征地拆迁的组织领导、督促检查和统筹协调工作,具体事务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区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局、征补中心等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全力推进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沿线各镇、开发区是本区域范围内征地拆迁工作责任主体,具体
2、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的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二、政策依据(一)关于征地和用地1 .永久征地:高速公路项目征地红线范围内农用地、未利用地、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按照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武政发2020)78号)文件规定执行;农业人口安置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文件执行;国有工矿用地参照关于区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武政办发(2011)118号)、关于转发市城乡建设局等四部门关于调整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评估基准价格等内容的批复的通知(武征办发(2017)15号)实行货币化
3、补偿。2 .临时用地:高速公路项目临时用地(施工便道、项目部驻地、拌和场、预制梁场、钢筋加工场、堆弃土场等)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常自然资规发(2022)49号)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缴纳复垦保证金,其中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建设用地方式或者临时占用未利用地方式使用土地。并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81号)文件标准支付青苗费、附着物补偿费、临时用地使用费等。(二)关于拆迁红线高速公路拆迁范围根据项目设计单位设计拆迁范围为
4、依据,以区交通运输局和区拆迁指挥部联合下发的拆迁红线图为准,超出拆迁红线图以外的拆迁工作量由各责任主体实施并自行承担经费。(三)关于房屋征迁补偿高速公路项目涉及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执行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办法(武政发(2009)96号)、关于调整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政策的通知(武征办发(2017)5号)、关于调整房屋征迁补偿安置有关标准的通知(武征补发(2020)8号)、关于进一步调整房屋征迁补偿安置有关标准的通知(武征补发(2021)10号)中的相关政策。涉及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常政规20
5、20)2号)等有关政策。(四)关于集体土地民房安置沿线各镇、开发区应结合小城镇建设规划,因地制宜、选择相应的安置方式,尽早妥善处理被拆迁居民安置。根据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办法(武政发2009)96号)、关于在征地房屋拆迁中统筹规范统一自建安置方式的意见的通知(武政办发2017)1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确定安置方式,核准应安置、照顾人口数量,采用公寓房安置按4011f人核算安置房建筑面积,采用宅基地安置方式安置的,按区宅基地改革试点相关规定执行,安置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安置用地指标,根据高速公路项目国土批复的安置用地数量,由区逐一对应安排给沿线各镇和开发区。(五
6、)关于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区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国土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调整征地拆迁中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武政办发(2017)118号)执行。(六)关于专项设施迁改事宜高速公路项目涉及的电力、燃气、广电、通讯、供水、水利等专项设施迁改等事宜由建设单位和重点办负责实施,沿线各镇、开发区予以全力配合。三、关于征地拆迁资金补偿标准根据市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武政发(2017)20号)和市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镇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武政发(2017)21号)精神,高速公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经费按省补标准包干给沿线各镇、开发区实施。四、关于征地拆迁资金补偿拨付原则1.征用土地和临时用
7、地:由区自然资源部门按照规定对高速公路项目永久征地进行勘界测算,建设单位在缴纳征地预存款后由区自然资源部门支付永久征地补偿费用和社会保障费用,并缴纳相关规税费;高速公路项目临时用地的相关费用由使用单位(即施工单位)承担,并直接与沿线各镇、开发区和相关部门结算支付。2 .房屋拆迁:(1)拆迁红线图范围内集体土地房屋(民房、厂房),统一按拆迁合法有效面积部分1480元/(含拆迁过程中全部费用)实行过程控制拨付。(2)拆迁红线图范围内征收国有土地非住宅,根据评估金额的80%实行过程控制拨付。3 .集体土地民房安置:拆迁红线图范围内集体土地民房,根据不同安置方式,原则上按应安置面积最高不超过2800元
8、/门实行过程控制拨付。4 .地上附属物:(1)一般地上附着物按2000元/亩实行过程控制拨付。(2)果林、花木田、鱼塘等特殊地面附着物按10000元/亩实行过程控制拨付。5 .剩余资金拨付:高速公路项目在完成省级政府部门财务决算审计后,审定金额在省市包干概算金额范围内的,根据财务决算审定金额,拨付剩余补偿资金;审定金额超过省市包干概算金额范围的,按省市包干概算金额实行“总额封顶,统筹使用”原则拨付剩余省市包干概算内补偿资金,超过省市包干概算金额部分按省高速公路包干政策相关规定执行。五、工作要求1 .明确工作目标。沿线镇、开发区应根据高速公路项目要求,在项目工可、初步设计批复后,做好工程建设范围
9、内用地的控规禁违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抢栽抢建。同时按照“包费用、包稳定、包进度”的原则,及时完成项目征地组卷、拆迁、地上附着物清理等相关前期工作,保障工程顺利建设。2 .建立推进机制。区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局、征补中心等指挥部成员和沿线各镇、开发区应安排相关人员,成立高速公路项目前期工作推进协调小组,共同研究,同心协力,及时高效推进项目征地组卷报批和现场征地、拆迁、地上附着物清理等工作,并及时有效解决推进过程中的各类问题和矛盾。3 .规范征迁程序。根据高速公路征迁规范要求,结合我区征迁工作实际操作办法,沿线各镇、开发区应规范征迁工作程序,严格过
10、程管理控制。前期摸底调查工作要求做实做细,征迁方案要求符合政策且切实可行,征地和拆迁等户档资料要求清晰完备,并及时提供用于征地组卷报批。信息收集和上报要求准确及时。征迁过程中遇重特大事项和疑难问题,需及时上报,经相关方会商确定后方可实施。4 .迅速部署推进。沿线各镇、开发区在高速公路项目启动后,须一着不让,抢抓当前,协助做好征地报批工作,及时完成房屋拆迁和地上附着物清理等前期工作,为如期完成各项目标任务,保障项目开工建设打好坚实基础。5 .严格资金管理。区相关部门及沿线各镇、开发区需严格执行省、市、区关于高速公路资金管理有关政策文件规定,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严格遵守资金使用规定,建立制度、规范程序、明确责任,不得出现截留、挤占、挪用等问题,并自觉接受省、市、区各级检查监督和各类审计,确保前期征迁工作规范操作,资金使用依法合规。六、今后高速公路项目省市概算包干政策如有调整,本实施意见将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