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食药监市[2024]463号)国家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食药监市[2024]463号)国家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试行).docx(12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关于印发国家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24463号2006年09月07日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为加强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监督抽验工作,国家局组织制定了国家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刚好上报国家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六年九月七日国家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监督抽验工作,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规章,制定本规定。其次条本规定所称国家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是指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组织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药监部门)和担当国家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工作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对医疗器械进行抽样、检验,并依据抽验结果进行公告和监管的活动。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药监部门、承检机构,以及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运用的单位。第四条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分为评价性抽验和监督性抽验。评价性抽验是指为驾驭、了解医疗器械总体质量状况所进行的抽验。监督性抽验是指为监督医疗器械质量所进行的抽验。国家局组织的抽验以评价性抽验为主
3、,省级局组织的抽验以监督性抽验为主。第五条医疗器械质量的判定依据为被检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注册产品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第六条国家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的样品由被抽样单位无偿供应,样品的数量应符合抽验方案的要求。国家医疗器械质量检验不收取费用。第七条经国家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合格的产品,无特别状况,自抽样之日起一年内,各级药监部门不得对同一企.业的同一种产品重复进行监督抽验。其次章支配和方案第八条国家局在征求有关方面看法的基础上,依据监督检查须要制定年度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支配。第九条确定抽验支配品种的基本原则:(一)对人体有潜在危急,对其平安性、有效性必需严格限制的医疗器械;(二)市场上反
4、映有质量问题的医疗器械;(三)在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中被判为不合格的医疗器械;(四)其他须要重点监控的医疗器械。第十条实施抽验支配应制定抽验方案,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以下简称中检所)负责制定。抽验方案内容应包括抽样的范围、方式、数量、检验依据或标准、检验项目和判定原则等。第三章抽样第十一条药监部门开展医疗器械抽样时,应当派出2名以上(含2名)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和抽样人员(以下简称抽样人员)实施。抽样人员应当接受专业法规和抽样技能的培训,并在肯定时间内保持稳定。第十二条抽样人员在执行抽样任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派出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并出示抽样文件。第十三条被抽样单位应当帮助抽样人
5、员进行抽样,并依据要求出示以下资料原件或供应复印件:(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供应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被抽取医疗器械的产品注册证、产品标准、生产记录、检验报告、生产量、库存量、销售量和销售记录等相关资料;(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供应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被抽取医疗器械的产品注册证、合格证明和其它标识、进货量、库存量、销售量和购销记录、验收记录等相关资料;(三)医疗器械运用单位应当供应执业许可证,被抽取医疗器械的产品注册证、合格证明和其它标识、进货量、库存量、运用量和选购记录、验收记录等相关资料;(四)其他须要供应的资料。以上资料供应复印件的,由被抽样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并标明与原件相符,加
6、盖被抽样单位印章。抽样人员应对被抽样单位供应的有关资料保密。第十四条抽样中发觉被抽产品有违反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应依法进行处理,并终止抽样。第十五条抽样应当在被抽样单位存放医疗器械的现场进行,抽取的样品应当是被抽样单位确认的产品。第十六条抽样人员应用“医疗器械抽样封签”(见附件1)签封所抽样品,填写“医疗器械抽样记录及凭证”(见附件2),并经被抽样单位主管人员确认后签字,加盖被抽样单位印章。所抽样品可依据产品的详细状况由抽样人员负责在封样后5个工作日内寄送承检机构,被抽样单位应予协作。不便于运输的大型设备可现场检验,被抽样单位应协作做好样机的保管工作。担当抽样任务的单位应在抽验方案规定的时限内完
7、成抽样任务,并在完成任务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抽样状况告知中检所。第十七条生产企业因故不能供应样品的,应说明缘由并供应有关证明材料、填写“未能供应被抽样品的证明”(见附件3);抽样人员应当检查生产现场,查阅有关生产、销售记录后,可追踪到经营或运用单位对该产品进行抽样。第十八条被抽样单位无正值理由不得拒绝抽样。须要被抽样单位帮助寄送样品的,被抽样单位应当帮助。第十九条抽验的样品应当在国家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结果发布后接着保留3个月。到期后,样品退还被抽样单位。因正常检验造成破坏或损耗无法退还的样品可以不退还,但应向被抽样单位说明状况。企业要求不退还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承检机构应当妥当保存备用
8、样品。第四章检验其次十条承检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验条件和实力,在授检范围内开展国家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工作。其次十一条承检机构接收样品时,应检查并记录样品的封签、包装有无破损,样品外观等状态有无异样状况;核对样品与“医疗器械抽样记录及凭证”上的记录是否相符等。如样品与“医疗器械抽样记录及凭证”上的记录不相符的,应与抽样单位核实;如出现影响检验结果状况的,应刚好报告中检所。所抽样品不属于本次抽样范围或不符合抽验要求等状况的,承检机构在收到样品5个工作日内,应正式函告(以传真的方式)抽样单位,由抽样单位在收到函告后2个工作日内确认退样方式和退回单位,承检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支配样品退回。其次十二条
9、承检机构应当制定严格的样品登记、领用、检验和留样制度。其次十三条承检机构在收到样品后,应当在抽验方案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特别状况需延期或不能完成检验的,应当报国家局批准。承检机构应当保证检验工作公正、规范,照实填写原始记录,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内容完整、数据精确、结论明确,并对检验结果负责。原始记录及检验报告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其次十四条在检验过程中发觉抽验方案以外的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项目,可依据监督须要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进行检验,同时报中检所。其次十五条承检机构在完成检验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将“国家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结果通知书”(见附件4)1份和检验报告2份寄送被抽样
10、单位所在地及标示生产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局;省级局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抽样单位或标示生产单位。其次十六条承检机构不得擅自泄露和对外公布检验结果。其次十七条承检机构应刚好按规定将检验任务的完成状况及相关资料报中检所。中检所负责对承检机构的检验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督查和检验质量的考核。第五章异议处理其次十八条被抽样单位或标示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承检机构提出免验申请,逾期视为认可该检验结果,承检机构将不再受理。其次十九条申请复验的,申请人应向承检机构提交复验申请表(见附件5)及须要说明的其他资料(如本批产品出厂时的
11、自检报告、原始记录等)。第三十条复验一般由原承检机构进行。受理复验申请的承检机构收到上述资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申请复验的条件进行审核,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复验。抽验方案中已规定不得复验的检验项目或不按规定交纳复验费用的,不予受理。第三十一条复验应按原抽验方案进行,所用的样品为原样品或原样品的留样,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别状况须要延期的,应报国家局批准。复验结束后,原承检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复验报告分别寄送申请人、负责抽样和标示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局。第三十二条申请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要求在非原承检机构进行复验或所提异议不是复验所能解决的,可以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
12、中检所提出申诉,逾期不再受理。第三十三条申请人提出申诉应提交申诉报告,说明申诉的问题和理由,并附原承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本批产品出厂时的自检报告、原始记录等相关资料。要求在非原承检机构进行复验的,按本规定其次十九条供应资料。第三十四条中检所接到申诉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诉资料进行审查,并书面告知是否受理。第三十五条中检所受理的异议申诉,可实行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复验,或派出专家组在原承检机构进行现场复核,或对原承检机构的检验结果进行专家评审等方式,对检验结果进行确认。确认结果应在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分别寄送申诉人、负责抽样和标示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局。第三十六条申请复验的申请人应向承检机构预先
13、支付复验费用,复验费用应依据检验项目收费标准收取。复验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样的,复验费用由原承检机构支付。第六章质量公告第三十七条国家局应依据监督抽验结果刚好发布国家医疗器械质量公告。第三十八条国家医疗器械质量公告发布前,由中检所将拟公告的不合格医疗器械产品状况告知标示生产单位所在地省级局,省级局在收到核实告知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结果反馈中检所。逾期不反馈结果的视为认可拟公告内容。核实内容包括标示生产单位(或被抽样单位)是否收到不合格医疗器械产品的检验报告、对检验结果和抽样程序是否提出异议申诉等。对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经立案调查的,核实工作可与立案调查工作结合进行。第三十九条公告不当的
14、,应在原公告范围内予以更正。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四十条省级局在接到不合格医疗器械检验报告后,应依法组织调查,实行相应限制措施,防止不合格医疗器械接着销售和运用;对已公告为不合格的医疗器械应依据条例及有关规定查处。第四十一条承检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据条例第四十五条处理;违反纪律泄露和对外公布检验结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赐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二条抽样人员在抽验中向被抽样单位索取超过检验须要的样品或收取检验费用的,由其所在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情节严峻的,应赐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三条无正值理由拒绝抽样的,国家局和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级局可以宣布停止该单位拒绝抽样的医疗器械上市销售和运用。
15、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说明。第四十五条省级局组织的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省级抽验支配应当在国家局抽验支配的基础上,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监督管理的须要制定,同时报国家局备案。第四十六条医疗器械质量举报投诉的核查、突发公共平安事务等须要进行产品质量抽验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医疗器械抽样封签医疗器械抽样封签产品名称及批号(编号):生产单位(标示):抽样单位(盖章)及经手人签名:被抽样单位(盖章)及经手人签名:抽样签封日期:注:大封签长70Cnl,宽25cm;中封签长40Cm,宽15cm;小封签长20Cnb宽7cmo医疗器械抽样记录及凭证抽样编号:-68-抽样日期:年月日抽样情况标不产品名称产品注册证无口有口证号:产品执行标准标示生产单位地址电话传真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号/出厂编号抽样数量有效期截止日期生产或购进数量已销售或运用数量库存数量商标抽样地点被抽样单位状况有口、无口许可证生产口、经营口、运用证号: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邮政编码电话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