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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确保扶贫项目资产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监督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产生和管理的扶贫项目资产。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资产,是指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中央和省市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行业扶贫资金、政府债券和土地增减挂钩政策用于扶贫的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第四条扶贫项目资产主要分为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
2、资产。(一)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等,主要包括农林牧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和股权债权类资产等。(二)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主要包括道路交运、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环卫公厕、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电力设施等方面的资产。(三)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发放到户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等。第二章确权登记第五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准确界定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和个人资产所有权,做好项目资产确权登记,纳入相关管理体系。第六条对以资金或实物直
3、接发放(包括以奖代补)形成的到户类资产归农户所有,对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第七条经营性资产根据资金来源、监管部门、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因素原则上确权到村集体,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一)对扶贫项目所有权明确规定到具体村集体的经营性资产确权到项目实施所在地村集体。(二)对在本乡镇范围内跨村实施扶贫项目形成的经营性资产确权到乡镇,由乡镇代持管理,并根据资金比例将收益资金分配到相关村集体和农户。(S)对在全县范围内跨乡镇实施的扶贫项目形成的经营性资产,确权到县农投公司,由县农投公司代持管理,县农业农村、发改、财政、乡村振兴、水务等相关主管部门通过原有渠道,根据资金比例向相关村集体和农户进
4、行收益分配。(四)易地扶贫搬迁形成的资产权属界定,依据国家和省市发改、自然资源等部门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管理。第八条对公益性资产根据所属行业部门和所在区域进行确权和管理。第九条对已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在确定权属的基础上,健全完善乡村级明细台账、行业部门建立分台账、县乡村振兴局建立全县总台账的分级台账登记管理制度。县农业农村局建立小型水利、高标准农田、种养殖项目等资产管理台账,县发改局建立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及配套设施、产业基地、后续产业扶持项目资产管理台账,县人社局建立扶贫车间资产(入股资金所形成的资产)管理台账,县交运局建立道路交运类项目资产管理台账,县水务局建立人饮、泵站、灌溉防
5、洪等水利工程资产管理台账,其他行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部门实施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建立管理台账。对部分直接由乡镇、村实施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按行业监管责任列入对应行业部门管理台账。第十条扶贫项目资产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名称、类别、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收益分配及资产处置等信息。第十一条扶贫项目资产价值原则上按实际决算结果作为入账依据。资产收益扶贫类项目按评估结果进行入账。已作出审计结论并形成处理意见的各类扶贫资产损失部分,不再纳入扶贫资产管理台账。对同一地点不同时期实施的项目形成的资产,将最终形成的资产纳入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台账。
6、第十二条扶贫项目资产按照通告、调查、审核、公告、登簿、颁证的程序确权登记。确权登记结束后,资产管理部门对已确权资产账实清点,核对收支账目,开展资产移交。对账实不符、账目不清的,要理清账目后再移交。第三章运营管护第十三条按照“所有权与监管权相统一,收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护制度,根据扶贫项目资产产权归属和所属行业,明确管护主体和直接责任人,落实管护责任。鼓励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第十四条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主管理经营,乡镇及村级组织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管,确保到户项目资产更好地发挥效益。第十五条经营性资产由产权主体通过自主经营、委托经营、租赁经营、
7、合作经营等多种方式进行运营管护。产权明确到村集体的,直接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平台,按其有关规定进行管护;产权归乡镇所有的,原则上由乡镇确定经营主体统一管护运营;产权归县农投公司所有的,可通过承包、托管、租赁、合作等方式确定运营主体,落实运管责任,确保资产保值增值。产权归属国有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不得私自利用国有、集体扶贫资产以抵押、担保等方式进行融资。第十六条公益性资产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可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参与扶贫资产管护。管护工作参照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相关规定,由交运、农业农村、水务、住建、教育、卫健、文旅、发改
8、等主管部门和产权主体共同组织实施。第十七条建立以经营收入、镇村自筹和群众投工投劳为主,行业投入和社会捐助为辅,财政适当补助的投入机制。村级经营性、公益性资产的管护费用,优先从村级资产经营性收入中列支。镇村可通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运营收入、村集体经济收益、企业或个人捐助、群众投工投劳等方式,多渠道多方式筹措管护资金。县水务、人社、自然资源、交运等行业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市行业资金用于本部门承担管护任务的工作费用。重点加强对经营性扶贫资产管理,规范入股分红方式,尽量将股权形成可核查的物化资产,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及股权的退出和处置方式等,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坚决纠正产业扶贫简单“一股了之”
9、“一分了之”,专业性较强的村级光伏电站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由运维公司进行技术维护,费用从村级光伏电站收益中列支,乡镇及村级组织负有日常监管责任。第四章收益分配第十八条按照有利于巩固脱贫成果的原则,经营性扶贫资产收益分配要体现精准性和差异化,分配到相应产权人。资产产权归属国有资产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配。资产产权归属村集体的,由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制定收益分配办法,优先保障贫困户增收脱贫,鼓励支持村集体在收益二次分配时重点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公益岗位,吸纳贫困户就近就地就业获得收入,公示无异议,报乡镇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兑付,同时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对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经营性资产,所有权固化给村集体,收益权
10、由村集体依据相关文件精神规定的比例分配。法律法规、国家及省级相关部门对扶贫资产收益分配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原则上扶贫资产收益自动转为村集体所有。扶贫项目资产产权主体对经营性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乡镇、村两委、农投公司和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承包、租赁等多种方式确定经营主体,积极探索推广“保底收益+按股分红”收益等分配模式,确保村集体和农户获得稳定收益。(一)对脱贫攻坚(2O13年一2O2O年)期内形成的经营性资产,由经营主体按不低于市场报价利率(具体比例按照省市县相关规定执行),每年定期向村集体或农投公司进行分红,村集体和农投公司向项目受益脱贫户进行收益分红。(二)对5年过渡期(2021年202
11、5年)内衔接资金实施项目形成的经营性资产,由经营主体按不低于市场报价利率(具体比例按照省市县相关规定执行),每年定期向村集体进行分红。(三)对因疫情、冰雹、暴洪、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经营主体经营困难、效益下滑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经营主体和村集体协商一致后,在一定期限范围内适当减免相关费用。第十九条经营性资产收益要按照“村财乡(镇)管”的要求及时入账。所得收益采取“村集体提方案、乡镇审核、公告公示、县级备案”的流程,制定具体分配方案,按照所得收益的60%重点用于设置公益性岗位、开展小型村级公益事业等与乡村振兴相关的工作,所得收益的40%用于帮扶老弱病残等缺乏劳动能力以及因病、因灾、
12、因学、因疫情、因意外事故等导致家庭生活阶段性困难的农村低收入家庭。严禁采用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分配收益。第二十条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按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资产处置第二十一条产权所有者和相关监管主体应根据扶贫资产运营状况,定期对资产运行情况进行清查,并对上年度资产收益进行清算。扶贫资产确需处置报废的(或因自然灾害损毁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报批报备等相关手续。资产清查清算、评估和处置结果须在本区域内网站、公开栏等予以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跨村资产需要处置报废的,必须报乡镇和相关部门审核。跨镇资产需要处置的,必须报县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审核
13、通过。处置收入原则上归资产原产权单位所有,原产权单位确定不再继续使用的,应在有利于巩固脱贫成果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程序另行安排。经营性资产形成的债权管理。村级经营性资产形成的各种应收未收的经营性收入的债权,村集体要强化管理,及时组织清算回收,防止集体资产流失,要加强对债权的管理,防止新的不良债权发生,对恶意造成集体新的不良债权发生而无法收回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村级债权的核销,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核销。第二十二条扶贫项目公益性资产处置按照“村申请、乡镇审核、县审批”的程序进行,要明确处置缘由,拟定处置计划,开展资产评估,经县政府同意后,规范开展产权变更、产权注销、账
14、务核销等资产处置行为,并建立扶贫项目资产处置台账。对村内金额较小的扶贫项目资产,可根据实际情况简化处置程序,按照“四议两公开一监督”程序议定,在村内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登记、县级项目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处置收入应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建设。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第二十四条村集体或其他单位、个人的债务将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或融资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加强扶贫资产责任分工。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由县政府负总责,相关部门分工协作。(一)县乡村振兴局负责建立县级扶贫项目资产台账;统筹协调,指导督促扶贫资产
15、管理部门落实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清产核资、收益分配的指导工作。(S)县财政局负责扶贫资金管理范围确认及扶贫资产绩效评价工作。(四)县审计局牵头,每年会同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发改局、人社局、乡村振兴局等相关部门开展扶贫项目资产清产核资,按相关要求进行扶贫资产审计监督工作,及时解决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资产长期发挥效益。(五)纪委监委、司法、公安、检察、法院、信访等部门负责扶贫资产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处理工作。(六)县发改局、人社局、教育局、卫健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交运局、水务局、住建局、文旅局、商务局、妇联、残联、统战部及相关有扶贫任
16、务的行业部门建立部门分类台账,具体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扶贫资产指导工作。对扶贫项目资产摸底、确权、管护、运营、处置等环节进行全程监管,做好风险防控。(七)各乡镇政府是本区域内扶贫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的日常监管,建立乡镇明细资产台账,具体负责扶贫资产后续管理、资产登记、收益分配、效益发挥、防止资产流失等方面的管理工作。(A)村“两委”负责本村扶贫资产的管护工作,坚持“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指定专人管理,建立村级明细资产台账,逐一登记造册入账。第二十六条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收益及分配情况要严格执行公示公告制度,对资产权属变更、收益调整等变化情况要及时通过乡村公示栏(微信公众号)、县政府门户网站等进行公示公告,公示期不少于1O天,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第二十七条县直行业主管部门、乡镇、村“两委”在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中因履职不力、指导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