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东莞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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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007年东莞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协议东莞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协议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甲方:东莞市律师协会乙方: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统保甲方管理的律师事务所(含东莞市法律援助处)及其执业律师的执业责任保险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按照后附律师执业责任险保险单的条件或规定,对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二)如甲、乙双方对后附保险条款有任何补充规定,将以特别约定方式出现。特别约定与后附保险条款不一致的,以特别约定为准;(三)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有效期以“承保明细表”中的“保险期限”和“追溯期”的规定为准;(四)本

2、协议项下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解决,本协议后附附件为本协议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有关的文件的优先效力顺序如下:1、本协议2、律师责任保险特别约定3、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4、律师执业责任保险保险单5、律师执业责任险承保明细表6、投保人名称、人数及地址清单7、平安保险的服务承诺(五)本协议项下甲方具体为东莞市律师协会管理的律师事务所(含东莞市法律援助处)及其执业律师,即投保人;(六)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东莞市律师协会乙方: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签署:签署: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五日附

3、件:1、本协议2、律师责任保险特别约定3、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4、律师执业责任保险保险单5、律师执业责任险承保明细表6、投保人名称、人数及地址清单7、平安保险的服务承诺附件1.保险单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PINGANINSURANCECOMPANYOFCHINA,LTD.律师执业责任保险保险单保险单号码:2350000600404070001鉴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向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交了书面投保申请和有关资料(投保申请及资料均被视为本保险单的有效组成部分),并按照保险明细表中列明的承保条件缴纳了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按本

4、保险单的规定承担被保险人的执业责任风险。特立此保险单为凭。(本保险单包括明细表、保险条款、特别约定及今后以批单方式增加的内容)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授权签署签发日期:2007年4月25日签发地点:中国东莞市附件2.承保明细表险种:律师执业责任险投保人:东莞市律师协会管理的律师事务所(含东莞市法律援助处)及其执业律师投保人地址:详见清单(附件5)被保险人:东莞市律师协会管理的律师事务所(含东莞市法律援助处)及其执业律师保险期限:2007年4月25日中午12时至2008年4月25日中午12时止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200万元保单累计赔偿限额:RMB1550万元年保险费:RM

5、BlOo750元免赔额: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每次事故损失金额的5%,最低不少于RMB5,000元,以高者为准。追溯期:自本保险合同生效时间起向前追溯2年,即从2005年4月25日中午12时至2007年4月25日中午12时止。司法管辖权:本保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附件3.律师责任险条款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总贝U第一条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律师事务所的信誉,特制定本条款第二条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保险责任第三条被保险人的注册执业律师在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以执业律师身份代表被保险人为委托人办理约定的诉讼或非诉

6、讼律师业务时,在列明的追溯期开始后,由于过失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或律师委托合同的约定,致使委托人遭受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提出索赔的,本公司根据本条款的有关规定负责赔偿。第四条被保险人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除外责任第五条本公司对下列行为或原因造成的委托人经济损失不予赔偿:1 .非注册执业律师办理的委托业务;2 .注册执业律师与对方当事人或对方律师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3 .注册执业律师非职业行为或故意行为;4 .以骗取保险赔偿金为目的的行为;5 .国家法律政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6

7、 .注册执业律师被指控对他人诽谤或恶意中伤,经法院判决指控成立的;7 .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委托业务;8 .非被保险人的注册执业律师办理的委托业务;9 .在保险期限开始前已离开被保险人的注册执业律师办理的委托业务;10 .注册执业律师加入被保险律师事务所之前办理的委托业务;11 .任何被保险人在保险单生效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责任事故。责任限额第六条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累计赔偿限额在100万元-350万元范围内,具体数额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另行约定。赔偿处理第七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本公司提供下列单证:1 .保险单正本;2 .承办律师的律师执业证、承办律师与被保险人的聘用合同及有关

8、文件;3 .委托代理合同或聘请法律顾问合同;4 .索赔人的索赔申请和损失清单;5 .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第八条被保险人在获悉索赔人因保险责任事故向其索赔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未经本公司同意,本公司不得做出任何关于赔偿的承诺。第九条保险事故发生后,在委托人向被保险人索赔的过程中,凡以法院调解或仲裁调解方式结案的,赔偿方案需事先经本公司同意,否则不予赔偿。第十条本公司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第十一条如被保险人有重复保险的情况,本公司仅负按比例赔偿的责任。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投保时,被保险人应向本公

9、司如实告知全部在册注册执业律师的名单,并对投保单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填写。第十三条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的注册执业律师数量、人员发生变动(变动是指执业律师不在东莞律师协会注册、迁出或迁入东莞律师协会)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并办理有关批改手续。第十四条投保人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第十五条被保险人的注册执业律师在执行律师业务期间,应持有效执业证。第十六条被保险人的注册执业律师应当遵守执业纪律,讲求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七条本公司可以对本保险承保的法律事务进行核查,对本公司提出的合理建议,被保险人应认真付

10、诸实施。第十八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不履行条款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其他事项第十九条本保险中“注册执业律师”是指持有效律师执业证的注册律师。第二十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本公司亦可提前十五天发出通知解除保险合同。对保险合同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本公司按短期费率计收,后者按日计收。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附件4.律师责任保险特别约定兹经双方同意,对本保单项下条款做如下特别约定:(一)条款第二条应为:“本保险由东莞市律师协会代表其管理的律师事务所(含法律援助处)

11、统一投保,本保险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均为东莞市律师协会管理的律师事务所(含法律援助处)及其执业律师。”(二)条款第四条应为:“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费用、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其他费用和被保险人支付的合理律师费,以及事先经本公司同意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三)条款第五条3应为:“执业律师非执业行为”。(四)条款第五条5应为:“法律政策”应为“法律法规”。(五)条款第五条9应为:“在保险期限开始前已离开被保险人的执业律师办理的委托业务,但该律师在保险期限内又加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办理的委托业务除外。”(六)条款第五条10应为:“注册执业律师加入被保险律师事务所之前办理完

12、结的委托业务。”(七)条款第五条H中“或可以合理预见”部分删除。(八)条款第六条应为:“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另行约定,具体约定详见保险单明细表。”(九)条款第七条2应为:“承办律师的律师执业证、能证明承办律师与被保险人关系的有关文件”。(+)条款第七条5应为:“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公司认可的调解或和解协议。”(十一)条款第八条应为:“被保险人在获悉委托人因保险事故向其索赔时,应于30日内书面通知本公司,未经本公司同意,被保险人不得做出任何关于赔偿的承诺。”(十二)条款第九条应为:“保险事故发生后,在委托人向被保险人索赔的过程中,凡以调解或和解方式结案的,赔偿方案需事先经本公司同意,否

13、则不予赔偿。”(十三)条款第十条应为:”本公司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于10日内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7日内,履行赔偿义务。”(十四)条款第十二条应为:“投保时,投保人应向本公司如实告知全部执业律师的名单,并对投保单中列明的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填写。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的增加、减少或变动,投保人应当出具书面文件予以证明。(十五)删除条款第十三条。(十六)删除条款第十六条。(十七)条款第十七条应为:”对本公司向投保人提出的有关防范律师执业责任风险的合理化建议,被保险人应认真付诸实施。”(十八)第十八条中“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应为“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

14、十五条、第十七条”。(十九)删除条款第二十条。(二十)条款第十八条中“或者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应为“或者自书面通知之日起十天后终止保险合同。个别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不履行本条款规定义务的,本公司仅对个别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的具体赔偿个案不负赔偿责任(二十一)条款第二十一条应为:“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向东莞市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二十二)增加新条款:“第二十二条本公司承诺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保险责任事故,未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意,不擅自对外公布。”附件5.参保律师所和律师名单(略)附件6.平安保险的服务承诺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历来本着“诚信第一,效率第一,客户至上,服务至上

15、”的服务宗旨为社会各单元提供最优质的服务。感谢贵会选择了我们,我们将以最优质的服务实现我们的承诺:*迅速理赔我司将为贵会建立专门的追踪档案,简化理赔程序,使贵方在发生索赔案件时尽快得到处理。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重大赔案,若最终裁定的赔付金额一时无法确定,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我司可在预计赔偿金额的50%内进行预付赔款。待赔付金额最终裁定,我司将在规定的时间内赔付其余款项。*无偿培训如果贵会提出要求,我司将派专人为贵会相关人士进行无偿培训,讲授保险和风险管理的有关知识,解答疑问。帮助被保险人建立自己的保险管理队伍,充分了解保险公司的风险操作。*定期拜访如果贵会提出要求,我司将定期聘请专家了解贵会所属律师事务所的运作情况,实行跟踪管理,并与贵会的执业律师负责人进行座谈,就可能发现的风险隐患提出防范和管理的意见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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