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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水电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院水电管理,合理有效利用水电资源,适应国家节能减排要求,根据电力法、水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节水节电是创建节约型校园的迫切需要,是育人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全院师生员工的共同任务和责任。第三条水电管理坚持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生活服务的原则,积极发挥各单位和师生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建立健全用水用电制度和工作机制,促进水电管理的良性循环,降低水电消耗,提高办学效益。第四条凡由学院供水供电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学院成立水电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
2、下设办公室,挂靠后勤处,其职责是:(一)研究和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水电相关法律法规;(二)制定水电建设总体规划;(三)审核水电管理相关制度;(四)核定单位和个人用水用电性质和水电收费价格;(五)负责水电管理的组织和协调。第六条后勤处是水电管理的职能部门,后勤处水电中心主要负责水电管理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一)保障水电正常供应,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生活服务;(二)拟订水电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三)负责水电设施的管理、运行和维护;(四)受理单位和个人用水用电申请,办理过户和销户手续;(五)负责水电计量收费;(六)对违章用水用电行为进行处理;(七)负责与地方水电部门的协调和联系;(八)加强节水
3、节电宣传,积极推广和使用节水节电新技术和新产品。第三章水电管理第七条用水用电申请及受理(一)凡需用水用电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水电管理职能部门提出申请,校外单位和个人须与学院签订水电供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二)单位和个人变更用水用电性质、户名,暂停或停止用水用电,移动计量设施,应事前向水电管理职能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三)单位需新增大功率(单件2KW以上、多件总功率IOKW以上)用电设施设备,应将购买申报资料报后勤处审查备案。第八条水电计量管理(一)凡单位和个人用水用电须安装计量表,各楼栋和凡能集中计量的单位须安装总表,对难以独立计量的单位和个人其用电量按电器功率实行分摊,其用水量按
4、房屋面积和学生人数综合分摊;(二)计量装置的安装由水电管理职能部门统一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购置、安装、变更和拆除;(三)计量装置不能准确计量应及时办理更换手续,费用自理。第九条水电收费管理(一)水电收费严格执行国家统一标准,坚持“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二)学院党政机关部门办公用水电费由学院承担,非办公用水用电按实际用量缴费;(S)院内其它所有单位和个人用水用电按实际用量缴费;(四)学生宿舍的学生用水用电实行“定量免费,超量付费”;(五)生产经营、转供单位使用水电全额计收,同时加收百分之十的管理费;(六)水电管理职能部门须按月查抄水电用量,按月向院财务科报备报表;(七)收费按不同对象
5、分为“代扣”和“自缴”两种形式,校内单位和职工由院财务科代扣,其他单位及个人到院内一卡通中心自缴;(八)对拒缴水电费的单位,经学院审批同意后,给予停电处理。第十条水电工程管理(一)学院水电基础设施建设由学院统一规划、设计并组织实施;(二)凡新建、改建水电工程的设计,须经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审核。工程完工后,须经水电管理职能部门验收。水电竣工的相关资料须交校档案室存档。未经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审核、验收的工程不予通水通电;(三)单位内部若需改变水电设施和管线,须按规范进行设计,并将设计方案报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审核,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组织实施。第十一条水电设施维护及运行管理(一)水电设施的维护及运行实行“统
6、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变更和处置;(二)院内变(配)电房、泵房、表房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由后勤处负责;(三)水电设施的日常维护、维修由后勤处水电中心负责。(四)凡具有制冷制热功能,用于调节空气温度、湿度的机组,均视为空调设备。(五)新增空调器或电热设备必须到后勤处采购中心办理新增手续,并报后勤处水电中心备案。空调电力线路应由水电中心技术人员现场勘察,符合装机条件的方可安装,并由其派专业人员安装空调电源线路。(六)对已批准使用的空调及电热设备,由各部门的专职人员进行管理。后勤处采购中心对学院现有空调进行核对和清查,各部门必须配合做好核对和清查工作。(七)空调或电热设备需移位的,
7、须到后勤处水电中心办理迁移手续。第十二条节水节电管理(一)大力开展节水节电的教育和宣传,提高全院师生员工的节约意识,提倡节俭的生活方式,形成节约风尚;(二)党政机关及部门工作人员要厉行节约,做到人走灯灭、关掉各种电源,室内空调温度控制夏季不低于26C,冬季不高于20;(三)各二级学院和各部门负责人作为该部门节水节电监管工作的责任人,将节水节电纳入各单位目标责任制,有大型实验装置的实验室,应指定实验室负责人为水电管理责任人;(四)学生工作部门要将节约型校园建设工作纳入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积极引导和支持学生广泛开展节约“一滴水、一度电”的教育活动,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五)公共教学楼、公共
8、教室用水用电实行目标责任管理,避免用水用电的浪费;(六)严格控制公共照明及景观灯的开关时间,最大限度利用自然光;(七)绿化浇灌、环境卫生、路面喷洒等用水尽量减少使用自来水;(八)推广使用节水节电新产品。第四章违章与处罚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水电法规和学院水电管理办法,严禁违章用水用电。(一)未经同意,擅自改变原有水电管线设计使用水电,经查实构成安全隐患的,由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发出违章使用水电通知书,造成严重后果的,报学院追究其责任,触犯法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二)未经同意,擅自改变用水用电性质的(如民用改为商业、经营、生产等),由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发出违章使用水电通知书,并追
9、缴三倍用量的费用;(三)擅自变更计量装置、绕越计量装置、开启计量装置封印、故意使计量装置不准或失效和其他方法违章使用水电等,由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发出违章使用水电通知书其当月用量按全校当月同类最高用量计量,并追缴前三个月的费用;(四)凡有本条(一)、(二)、(三)款行为,在违章使用水电通知书发出十五日内仍未办理手续者,将停止水电供应。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须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水电费,逾期未缴者,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总额千分之三计收滞纳金。在接到催缴通知七日后仍未缴费者,可视情况停止水电供应。第十五条未按规定办理计量装置更换手续者,后勤处水电中心将发出计量装置更换通知书。单位和个人在接到计量装置更换通知
10、书七日内仍不办理更换手续,其用量按全校当月同类最高用量收费,同时追收前三个月的费用并视情停止水电供应。第十六条凡被停供水电需重新启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恢复水电供应。第五章经费使用及奖励第十七条加强水电费管理,回收的水电费须及时上缴学院财务科,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第十八条院内各单位教学、办公、实验用水电费由学院统一列支;实训用水电计入成本,个别特殊项目和公共平台学院可酌情给予减免。第十九条水电管理费、教工生活区超额水电费、学生超额水电费,按学校规定返回学院财务科。第二十条对举报违章行为及反映跑、冒、滴、漏的有关人员,可视情况给予表彰鼓励。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水电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实施细则另定。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学校水电管理领导小组备案。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从二。二二年八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