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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账务处理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会计账务处理依据政策规定,季度申报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当季度的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由于每次取得销售收入时,并不能知道是否符合季度不超过30万元的条件,所以应当正常确认增值税额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实际收到的价税合计金额)贷:营业收入(按征收率价税分离后的不含税金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按征收率计算的应纳税额)2、当季度销售收入大于30万元时,应当全额缴纳增值税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全部已确认的应纳税额)贷:银行存款3、当季度销售收入小于30万元时,免征增值税。将应纳税额确认为其他收益
2、。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全部已确认的应纳税额)贷:其他收益4、需要注意的是,当符合免税条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时,不应当将已确认的应纳税额并入营业收入,或者直接在取得收入时,将全部价款全部确认为营业收入。因为营业收入为不含增值税的金额,所以营业收入中不应含有增值税。5、由于增值税的应纳税额在销售时,已经包含在货款中向购买方收取了。当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时,已经收取的增值税不需要缴纳,所以可以理解为国家对于企业的一种补助,因此确认为其他收益。这一点不同于3%征收率减按1%征收的情形。3%征收率减按1%征收,实际上在销售额中包含的应纳税额只有1%而并不是3%,所以在申报缴纳时,也是按1%缴纳,并不形成实际的补贴,因此也不存在确认其他收益的问题。(不超过30万元的情形,实际收到了税款,但不用缴纳;3%征收率减按1%征收,实际就是收到了1%的税款,也缴纳了1%的税款)6、因符合季度销售额小于30万元减免增值税而确认的其他收益,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应当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