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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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爆破器材的检验和销毁(一)爆破器材的检验各类爆破器材的检验项目,应参见产品的技术条件和性能标准;检验方法应严格执行相应的标准。爆破器材的外观检验应由保管员负责定期抽样检查。爆破器材的爆炸性能检验,应在安全的地方进行,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对新入库的爆破器材,应抽样进行性能检验。对超过储存期、出厂日期不明和质量可疑的爆破器材,应进行严格的检验,并由炸药库主任或爆破工作领导人根据检验结果,确认其能否继续保管、使用或销毁。(二)爆破器材销毁的一般规定经过检验,确认失效及不符合技术条件要求或国家标准的爆破器材,都应销毁或再加工。乡镇管辖的小型矿场、采石场或小型爆破企业,对不合格的爆

2、破器材,不应自行销毁或自行加工利用,应退回原发放单位按规定进行销毁或再加工。销毁爆破器材时,应登记造册并编写书面报告。报告中应说明被销毁爆破器材的名称、数量、销毁原因、销毁方法、销毁地点及时间,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销毁工作应根据单位总工程师或爆破工作领导人的书面批示进行。销毁工作不应单人进行,销毁后应有2名以上销毁人员签名,并建立台账及档案。销毁爆破器材,不应在夜间、雨天、雾天和三级风以上的天气里进行。不能继续使用的剩余包装材料(箱、袋、盒和纸张),经检查确认没有雷管和残药后,可用焚烧法销毁。包装过硝化甘油类炸药有渗油痕迹的药箱(袋、盒),应予销毁。销毁爆破器材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有

3、残存爆破器材,应收集起来,进行销毁。不应在阳光下暴晒爆破器材。销毁场地应选在安全偏僻地带,距周围建筑物不应小于200m,距铁路、公路不应小于50m。(三)爆破能材的销毁方法销毁爆破器材,可采用爆炸法、焚烧法、溶解法、化学分解法。用爆炸法或焚烧法销毁爆破器材时,应清除销毁场地周围半径50m范围内的易燃物、杂草和碎石。用爆炸法或焚烧法销毁爆破器材时,应有坚固的掩蔽体,掩蔽体到爆破器材销毁场地的距离由设计确定。在没有人工或自然掩体的情况下,起爆前或点燃后,参加销毁的人员应远离危险区,此距离由设计确定。用爆炸法或焚烧法销毁爆破器材时,引爆前或点火前应发出声响警告信号。在野外销毁时还应在销毁场地四周安排

4、警戒人员,控制所有可能进入的通道,不准非操作人员和车辆进入。只有确认雷管、导爆索、继爆管、起爆药柱、射孔弹、爆炸筒和炸药能完全爆炸时,才允许用爆炸法销毁。用爆炸法销毁爆破器材时应分段爆破,单响销毁量不应超过20kg,并应避免彼此间发生殉爆。用爆炸法销毁爆破器材应按销毁设计书进行,设计书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如果把全部要销毁的爆破器材一次运到销毁场地,而又分批进行销毁,则应将待销毁的爆破器材放置在销毁场地上风向的掩体后面,其距离由设计确定。用爆炸法销毁爆破器材,应采用电雷管、导爆索或导爆管系统起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用火雷管起爆。导火索应有足够的长度,以确保全部从事销毁工作的

5、人员能撤到安全地点。导火索应从下风向敷设到销毁地点,并将其拉直,覆盖砂土,以避免卷曲。雷管和继爆管应包装好再埋入土中销毁。用爆炸法销毁爆炸筒、射孔弹、起爆药柱和有爆炸危险的废弹壳,应在深2m以上的坑(或废巷道)内进行,并应在其上面覆盖一层松土。销毁爆破器材的起爆药包应用合格的爆破器材制作。销毁传爆性能不好的炸药,可用增加起爆能的方法起爆。燃烧不会引起爆炸的爆破器材。可用焚烧法销毁。焚烧前,应仔细检杳,严防其中混有雷管和其他起爆材料。不能应用焚烧法销毁雷管、继爆管、起爆药柱、射孔弹和爆炸筒。不同品种的爆破器材不应一起焚烧。应将待焚烧的爆破器材放在燃料堆上,每个燃料堆允许烧毁爆破器材不应多于10k

6、g,药卷在燃料堆上应排列成行,互不接触。不应成箱成堆进行焚烧。待焚烧的有烟或无烟火药,应散放成长多状。其厚度不应大于IoCm,条间距离不应小于5m,各条宽度不5大于0.3m,同时点燃的条数不应多于3条。焚烧火药,应防静电.电击引起火药意外燃烧。不应将爆破器材装在容器内焚烧。点火前,应从下风向敷设与火索和引燃物,只有在一切准备工作做完和全体工作人员进入安全区后,才准点火。燃料堆应具有足够的燃料,在焚烧过程中不准添加燃料。只有确认燃料堆已完全熄灭,才准走进焚烧场地检查;泼现未完全燃烧的爆破器材,应从中取出,另行焚烧。焚烧场地完全冷却后,才准开始焚烧下一批爆破器材。焚烧场地可用水冷却或用土掩埋,在确认无再燃烧的可能性时,才允许撤离场地。不抗水的硝钺类炸药和黑火药可用溶解法销毁。在容器中溶解销毁爆破器材时,对不溶解的残渣应收集在一起,再用焚烧法或爆炸法销毁。不应直接将爆破器材直接丢人河塘江湖及下水道中溶解销毁,以防造成污染。采用化学分解法销毁爆破器材时,应使爆破器材达到完全分解,其溶液应经处理符合有关规定,方可排放到下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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