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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行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的风险与规避(风险管理部张海)近年来,我行与担保机构合作为企业客户解决融资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部分担保企业经营情况令人担忧,担保信用不足,担保机构违规现象等一系列问题,在我行与担保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已经显现或形成事实风险,应引起高度关注。因此,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必须从完善信用担保机制入手合理控制信贷风险,才能实现我行、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共赢局面。一、担保机构现状目前担保机构有两种组织形式,即政府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民营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从担保机构人员结构看,大多数担保机构的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从事担保业务的人员绝大部分是半路出家,聘请金融机构退休
2、或离岗人员作总经理或顾问,而其他大部分人员对金融、法律、担保业务知识了解较少,对客户经营情况的判断能力、风险识别能力不足,且大部分管理和操作人员不能达到从业资历和经验标准,只是简单的看客户的担保物,这就决定了部分担保机构在办理担保业务时不可避免地出现操作风险。近年来,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迅速。据统计,截至2010年底,全国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共计6030家,其中,国有控股1427家,民营及外资控股4603家,分别占比23.7%和76.3%全行业资产总额5923亿元,净资产4798亿元。在保余额总计11503亿元,较上年增64.6%,为14.2万户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性担保。截至2011年6月,全国融
3、资性担保贷款余额11209亿元,其中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贷款余额8742亿元;全国融资性担保贷款不良贷款余额88亿元,不良贷款率0.78%,融资性担保贷款的代偿金额20亿元。截至2011年12月,与我行开展业务合作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数量由3家增加至11家,增幅为266.67%;担保金额由9906万元增加至51507万元,增加41601万元,增幅为419.95%;其中融资性担保贷款不良贷款余额60.61万元,融资性担保贷款的代偿金额239.39万JTIjo二、我行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存在的风险(一)与我行合作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存在的问题。一是担保机构队伍素质差。担保专业性强、涉及范围广,需要多方面的知
4、识。目前与我行合作的担保机构的人员普遍较少,缺乏专业人才,识别、控制风险的能力欠缺,难以满足业务需要。在提供贷款时,要求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各自独立进行调查和决策,互不受影响,形成风险的双重防控。但担保机构缺乏一套科学完整的风险甄别与分析评估系统,给自身带来较大的风险,或者存在人情担保、行政干预担保现象,加大了信贷风险。二是担保机构规模小,抗风险能力较差。目前与我行合作的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金通常都在几千万或者上亿元,但担保行业是高风险的行业,其规模直接影响它的抗风险能力,而担保机构资本金少,导致其抗风险能力不足。一旦发生一笔代偿,几十笔担保业务收入才能弥补损失。目前我行还未对担保机构进行综合授信
5、,而是与之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且与部分担保机构约定存入一定的保证金,在担保机构担保的贷款中,难免出现企业已出现欠息或逾期记录,如果金融机构追究担保责任,扣收其保证金,担保机构将面临担保能力缺失,或者面临破产的风险。三是风险补偿、分担机制不健全。1、缺乏完善的外部风险补偿机制。担保机构以担保基金承担担保责任后,只能依靠它的业务经营收入来弥补亏损。而担保产生的风险却没有完善的配套补偿、分摊措施,担保机构面临可持续发展困境。2、内部风险补偿机制难执行。虽然按照2010年颁发的贵州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担保机构应按照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但实际操作中,担保机构没有遵循相关规定
6、,风险拨备严重不足。3、未建立担保风险分担机制。目前担保机构通常通过反担保或反抵押的方式来转移或化解代偿风险,但实际情况是提供反担保机构本身的经济实力不被我行认可,反抵押的财产权证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不足或变现存在一定困难,不能直接抵押给我行。(二)我行缺乏对担保机构的规范管理制度。一是我行缺少对担保机构的约束。从目前合作的情况看,我行未建立对担保机构的评级制度,缺少对其资质、诚信情况、技术水平以及业务开展情况的综合测评,而担保机构普遍存在内部管理不完善、偏离主业经营融资业务的问题,资金往来较为复杂,我行对担保机构的信用风险和经营风险缺乏有效的防范措施。二是缺少对担保机公司信息共享机制与违约通报
7、机制。目前各我行之间对担保机构授信及违约情况尚未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一旦担保机构在一家我行发生违约,可能会寻求与其他我行的业务合作,从而形成新的风险。(三)我行与担保机构信息不对称。我行在近几年的实际工作中,虽然截至2011年担保机构的责任余额已超5亿,但是对担保机构经营状况了解甚少,贷款“三查”制度落实不到位,认为只要是担保机构担保,若出现损失都由担保机构赔付;在办理业务中过于对担保的依赖,而放松了对借款人的审核,轻视了第一还款来源的重要性,甚至将还款来源全部押在担保机构一方,颠倒了第一和第二还款来源顺序,这样势必造成信贷管理能力的瘫痪,淡化了操作风险防范的意识,使我行的风险管控能力萎缩。(四
8、)在当前宏观调控形势下,民间借贷异常活跃,且演变为高利贷、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的趋明显,部分担保机构在高利驱使下参与上述违法违规活动,扰乱了正常金融次序。要特别警惕“担保机构”旗号从事高利贷、非法理财、非法吸存和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风险。(五)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促进我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17号)精神,我行与担保机构合作过程中,双方应及时共享项目运营及风险预警信息,共同开展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确认有关信息提供协助和便利。但是,我们并没有要求担保机构提供其已对外担保的担保责任余额清单,在实践操作中,我们只能通过征信系统查询的企业信用报告来了解,但是信用报
9、告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例如更新不及时,录入不正确等问题,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调查、审查的真实性、有效性、合规性。(六)融资性担保业务过程中,为降低保证风险,我行一般要求担保机构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来降低风险,但担保机构通行的做法是对我行所收取的这部分保证金全部采取转嫁,由受保对象承担的方式。一些担保机构为了降低担保风险,甚至要求受保企业缴存比例还高于我行规定比例。(七)贷款三查”制度落实不到位。一是贷前调查不细致,对借款人的实质性调查缺失,缺少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分析。二是贷时审查不严格,存在审批资料不齐,业务背景审查不严格等情况。三是贷后管理不尽职,存在客户贷后管理资料不齐全,贷款资金流向跟踪不到
10、位等问题。三、我行控制担保机构担保风险的对策当前,我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主要的授信方式还是以抵质押贷款为主。从担保方式上看,抵质押方式虽然有实实在在的资产作为担保,但毕竟是第二还款来源,一旦违约实际处置时间较长,而且有时也难以获得全面受偿。而从担保机构担保贷款的数据分析,截至2010年底,全国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代偿率0.7临损失率0.04%,拨备率(担保准备金余额/担保余额)为3.1%。不难看出,担保机构担保代偿率低于同期商业我行不良贷款率平均水平(1.14%),在代偿能力、代偿的及时性等方面均排在担保方式的前列。因此,我行选择与担保机构合作,对及时化解风险能起到很好的作用,我行仍应稳步推进与融
11、资担保机构的合作,继续将其作为推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手段,但需解决如下问题,做到风险可控:(一)把好合作准入关,从源头上识别风险。一是严格遵守中国银监会关于促进我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17号)规定,将我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性担保机构持有经营许可证作为开展合作的一个必要条件。同时应重点根据合作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规模大小,是否具备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组织管理制度、风险控制机制,是否具备完善的事前调查、事中审查、事后检查和追偿、处置能力等要素,设定担保机构准入、退出标准,从源头上识别风险。二是要重点审查担保机构以下事项,严把准入关:1担保机构实收资本
12、、出资方式,以及股东是否存在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的行为;2担保机构资产的安全性、流动行、营利性;3担保机构对被担保企业的准入把关,包括是否建立对被担保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制度,是否审慎选择被担保企业的等;4担保机构内部风险控制管理制度是否完整有效;5担保机构反担保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足额有效;6担保机构对外担保的信贷业务质量情况、代偿情况、涉诉情况等;7担保机构法人代表的资信情况,管理团队的能力情况。三是要做好每笔担保贷款的贷前调查工作,重点了解客户的第一还款来源,同时,关注借款申请人提供给担保机构反担保物的价值。(二)科学核定授信总量,从额度上控制风险。从目前合作的情况看,我行未建立
13、对担保机构的评级制度,对担保机构的信用风险和经营风险缺乏有效的防范措施。因此,要逐步建立起对担保机构的授信评级制度。第一要依据担保机构的经营情况,结合担保机构的资信能力,区域环境、行业特点以及本行的相关规定,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担保机构的担保放大倍数,不得随意突破规定,也不能一次定终身。根据银监会等七部委联合颁布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实务中要特别注意,即使担保机构在本我行的放大倍数未达到约定值,但其担保责任余额超过规定值的,也应暂停其担保业务,直到符合规定值。第二,要做好尽职调查。在充分了解和掌握合作担保机构的
14、基本情况,资金实力、资信状况、代偿能力的基础上,依据本行的授信规定,科学核定担保机构的担保额度。担保额度核定应从紧,凡对外投资和应收账款数额较大的,或注册资金中非货币资产占比较大的,应从紧核定其额度。担保额度一经核定,不得随意增加,出现代偿能力降低的,应即使调整其额度。第三严格担保项下业务的审批,加强贷后监管。我行应谨慎对待由合作担保机构提供主要担保的授信业务,审批时应重点考察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将担保机构提供的担保作为补充风险评判要素。第四逐步提高保证金比例。要根据提供保证担保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综合实力、流动性、经营状况、代偿率高低等等因素,规定担保机构必须按照担保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借款发放我行
15、缴存货币保证金,我行对所缴存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一般来说介于5%30%的幅度内并约定特别条款不允许将保证金转嫁,由受保对象承担。(三)严格执行单户贷款担保规定,从合规上控制风险。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融资性担保机构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5%。”但是由于与担保机构信息不对称,目前还无法确认担保机构的对外担保情况,为了严格执行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坚决杜绝对担保机构超比例担保,我行将积极与银监及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取得联系,共同开展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掌握担保
16、机构的对外担保的情况。另外,我行还应该关注担保机构的公司章程对担保有无限制。例如,单笔担保最高额限制,或单户企业担保最高额等。若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将会认定超过限额的担保无效。(四)、是认真落实贷款“三查”制度,严格执行贷款新规。一是加强贷前调查和贷时审查,避免出现依赖融资性担保机构而放松贷款调查、减低贷款条件、忽视贷款风险的情况。二是落实贷后管理职责,关注企业经营变化,严格监控贷款流向,防止贷款被挪用于民间借贷市场,防范民间借贷风向我行体系蔓延。三是加强贷后管理。我行贷后管理部门要督促信贷员们密切关注企业经营状况变化,特别是对现金流、贷款用途以及企业电费、水费和工人工资发放的监测,应当及时、全面、准确。在贷后管理过程中,通过风险监测,对企业经营中的“异常发病”,做到早预防、早治疗。如我行唯一的一笔由担保机构代偿且形成部分不良贷款的贷款由贵州商汇经济科技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担保的借款人为贵州弛宇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的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