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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促进乡村脱贫人员等就业困难群体实现稳定就业和增收,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乡村公益性岗位,是指由行政村和社区(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特别是弱劳力、半劳力)、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和残疾人等乡村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的乡村岗位。第三条岗位开发应遵循“因事设岗、以岗定人”原则,凸显“托底线、救急难、促就业、惠民生”属性,科学控制公益性岗位规模,
2、避免福利化倾向。当年开发的岗位必须在当年内使用,当年开发但未安置使用的岗位在年底自动作废,以后年度根据需要重新开发。第二章岗位使用范围第四条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建设与管护、村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与管护、水利工程及水利设施建设与管护、河湖巡查与管护、垃圾污水处理、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河塘清淤整治、农村物流快递收发、造林绿化、农村托老托幼、乡村“爱心妈妈”、便民服务、乡村治安协管等公共管理类或非营利性公共服务类岗位。第五条经区人民政府确定可纳入乡村公益性岗位范围的其他岗位视为乡村公益性岗位使用范围。第三章人员安置程序第六条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聘用由各用人单位统一发布公岗人员安置公告,收到符合
3、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个人申请后,及时召开村民会议、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在“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下规范确定岗位从业人员。第七条拟聘人员公示无异议后,各用人单位及时将乡村公益性岗位拟聘人员等资料(个人申请、会议记录、人员公示、人员类别)交当地镇(街道)人社服务中心,录入V3.O信息系统,并将公示结果报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备案。第四章岗位待遇与后续扶持第八条乡村公益性岗位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其岗位补贴申报,由用人单位每季末向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经用人单位公示无异议、镇(街道)核实、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初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补贴标准规定将岗位补贴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所
4、属镇(街道)在当地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由镇(街道)打卡支付到乡村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个人社保账户,确保岗位补贴资金足额发放到位。第九条各用人单位必须与乡村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签订年度用工协议或劳务协议,并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切实保障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权益。第十条各用人单位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稳慎的要求,做好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期满退出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确保就业局势平稳和社会和谐稳定。对距享受补贴期满不足半年的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其尽快实现再就业,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可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I补贴。对退出乡村公益性岗位后仍未就
5、业的人员,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第五章岗位人员管理第十一条按照“谁开发、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承担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的主体责任,并向当地镇(街道)人社服务中心如实报送乡村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上岗及变动情况。对考核合格、有能力胜任工作的人员,可按程序继续聘任,但累计不得超过3年。第十二条镇(街道)和用人单位应依法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为每位乡村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定制专用工装,在日常工作时严格穿戴,切实提升乡村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整体形象。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将本辖区乡村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个人照片、具体工作区域(事项)、联系方式等信息、,在村务公示栏、交通要道等地进
6、行张贴公示,广泛接受群众监督。镇(街道)人社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负责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相关政策上传下达、公岗从业人员培训、相关资料归集和报表报送等。各用人单位具体负责本辖区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相关事宜;同时,应要求本辖区各岗位人员每月上传不少于4张工作照片,并按程序上报镇(街道)人社服务中心备查。第十四条年度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会同区财政部门,组建专项核查工作专班,采取实地走访、电话抽查、数据比对等方式,对用人单位开发使用的乡村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集中开展不低于二次的专项核查,确保“人、岗”相符,切实发挥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效应。第十五条对违反补助资金审核、使用管理规定,安置不符合公益性
7、岗位条件的人员、虚报冒领补贴、“吃空饷”等违法违规情形,要及时纠正查处;对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做好乡村公益性岗位资金支出情况的督查检查。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乡村公益性岗位的年度计划编报、人员信息比对和安置等。镇(街道)负责对本辖区各用人单位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人员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监管。各用人单位负责对本辖区乡村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日常考勤、管理和考核等工作。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从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若有新规定则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