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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学院本科生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教学管理,加强本科生课程考核和成绩管理,维护考核秩序和公平公正,促进教风、学风和考风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和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籍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修读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含实验、实习及其他实践教学环节)都要进行考核,通过课程考核取得课程成绩,成绩合格可获得相应的学分。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课程
2、考核工作,包括考核组织与安排、命题与审核、资格审查与处理、试卷印制与管理、考场安排与纪律、监考与巡视、阅卷与评分、成绩评定与管理、试卷分析与整理、考试违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第四条组织级和省级考试,由教务处及相关部门按上级有关规定予以实施。第二章课程考核目的和原则第五条课程考核目的(一)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掌握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调动学生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二)检验教学效果,改进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提高教学质量。第六条课程考核原则(一)注重过程考核。注重学生学习过程监控,加强形成性评价,改终结性评价,着力提升学生自主学习能力。(二)
3、形式灵活多样。突出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要求,采用灵活多样的考核形式,综合检测学生知识应用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三)评价客观公正。试题难度适宜,考核纪律严格,评价客观公正,成绩真实可靠。第三章统考课程、组织机构和职责划分第七条统考课程范围凡在同一学期内,授课时数基本相同、教学大纲、考核大纲相同、多班次授课的课程实行统考,采取统命题、统组考、统阅卷。统考分为校级统考和院级统考,一般采用闭卷形式。第八条组织机构(一)管理机构。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为组长,教务处、督导委、校办、保护处、后勤处、检查室主要负责人和二级学院院长为成员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教务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课程
4、考核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对校内考试意外突发情况的应急处理和违规处理进行决策,受理学生考试申诉并进行仲裁,代表学校与校外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同时对二级学院课程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二)工作机构。二级学院成立由院长为组长,其他院领导、教学系(教研室)主任、教务秘书等为成员的课程考核工作小组。考核工作小组负责所开课程考核工作组织实施,协助教务处做好校级统考工作,在职权范围内处理考核期间突发事件和考生违规行为。第九条课程考核工作责任制课程考核工作实行校、院两级负责制。教务处负责全校课程考核管理、组织、协调与监控,二级学院负责所开课程(以下简称“开课”)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考务工作。(一)教务处负责的
5、课程考核工作。凡属全校性公共基础课的终结性考核,均作为校级统考课程。凡属校级统考课程、补考和重修考核,由教务处牵头,与开课二级学院共同组考,提前2周将统考科目汇总表和考试安排方案,通知学生所在学院,由学院通知所属班级学生和监考人员。(二)二级学院负责的课程考核工作。除校级统考课程、补考和重修考核外,其他课程考核全部由开课学院负责组考,教务处负责协调。开课学院按照教务处统要求,负责与学生所在学院协调安排,提前2周将考试(查)科目汇总表和考试安排方案上报教务处审核后,由开课学院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再由学生所在学院通知所属班级学生和监考人员。(三)学生所在学院应密切配合教务处和开课学院所负责的课程考核
6、工作,特别在考场安排、监考人员派出和参考学生管理等方面,服从教务处统安排。第四章课程考核形式、时间安排和成绩评定第十条课程考核方式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确定课程考核方式。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第十一条课程考核形式(一)考核形式包含闭卷与开卷,纸质考核与无纸化考核,笔试、口试、笔试与口试相结合,撰写课程论文、作品、设计、实操等多种形式。(二)任课教师应以课程教学大纲、课程考核大纲和课程教学方案为据,选择科学合理的形式对学生进行考核。(三)专业核心课程终结性考核一般为闭卷考试。(四)拟对原课程考核形式进行改的课程,应经各开课学院审核后在每学期开学时统报教务处审核备案。第十二条课程考核时间安排
7、(一)每学期第10周前结束的课程终结性考核统安排在第10周进行;在第10周后结束的课程终结性考核统安排在期末最后两周进行。(二)每学期最后两周统作为全校期末复习与考试周。在期末复习与考试周,授课教师主要组织学生复习、答疑和考试。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推迟的课程终结性考核、中途结束课程的终结性考核,由开课学院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同意,由开课学院组织考试。第十三条课程考核成绩评定(一)课程考核成绩由过程性考核成绩和终结性考核成绩组成。原则上过程性考核成绩占40%,终结性考核成绩占60%O凡终结性考核成绩低于50分者,不计算过程性考核成绩,该课程考核成绩直接评定为不及格。(二)因课程改等因素需要调整的,由
8、课程开课学院提出调整方案,报教务处审批。第十四条过程性考核成绩(一)过程性考核成绩着重对学生课堂学习规范和过程学习成效进行评价,一般由学生出勤、课堂活动、作业测评、阶段性测试等项目组成。(二)过程性考核成绩以百分制计算,课程结束后按比例计入课程考核成绩。(三)过程性考核成绩各项目要求详见下表:出勤:对学生是否按时上下课、是否按时进行在线学习进行评价。(15-25%)课堂活动:对学生参与课堂活动的态度及效果进行评价。课堂活动主要包括与课堂教学相关的问答、研究性学习、翻转课堂等。(20-40%)作业测评:对学生作业完成规范及效果进行评价。作业主要包括课后练习、课程论文、实验报告、调研报告等形式。(
9、25-40%)阶段性测试:对学生阶段性学习效果进行测试。(15-40%)其他:以其他方式进行的课堂教学过程相关活动。(0-15%)(四)二级学院根据上述要求进一步确定所归口管理课程的考核成绩评定要求、标准及管理规范,统规定课程的过程性考核成绩项目要求和权重,对于确实差异较大的课程类别,也应分类做出统规定。相关规范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执行。(五)课程教学大纲及考核大纲中要明确课程考核办法及过程性考核成绩评定规范,同一课程必须统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方式。(六)任课教师应如实记录学生过程性考核成绩,课程结束后将过程性考核成绩评定依据及原始资料一并交课程开课学院存档。第十五条考试、考查课程成绩评定按百分制
10、或五等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实践性环节按五等级制。百分制与五等级制换算标准为:90至IOO分=优秀;80至89.99分=良好;70至79.99分=中等;60至69.99分=及格;0至59.99分=不及格。第五章命题与制卷第十六条命题与制卷应按照XX信息学院课程考试命题与制卷工作规范及XX信息学院课程非试卷类考核管理规定进行,并注重以下两点:(一)命题要体现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和专业特点,要突出应用性。须以课程教学大纲、课程考核大纲为依据,重点考查学生对该课程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理解和掌握情况,考查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启发学生的创新思维。(二)命题总体要求
11、题量适中,难易恰当,点面结合,重点突出,题型多样,分值合理。第十七条命题负责人课程命题由开课学院负责组织并实施,实行课程负责人制和教学系(教研室)主任审核制。各教学系(教研室)依据课程教学大纲(考核大纲)的要求,组织讨论命题范围和标准,按专业、课程、考核方式和考核形式确定命题负责人。第十八条试题提交时间(一)院考课程试题(包括试卷与方案,以下简称试题)提交时间:一般在课程结束前2周,具体由各开课学院确定。(二)校考课程试卷提交时间,按照下列情况统安排:1.第10周前结束课程的考试(查),命题教师在课程结束前2周,将A、B卷一式两份交开课学院审核,经审核后的试卷由教务秘书将A、B卷一式两份交教务
12、处。2 .第10周后结束课程的考试(查),命题教师在考核前2周将A、B卷一式两份交开课学院审核,经审核后的试卷由教务秘书汇总一式两份交教务处。3 .教务处核对试卷份数及每份试卷页数无误后,在汇总表上签字并返回一份汇总表到开课学院。第十九条各开课学院应作好试题审核工作,确保命题质量。命题完成后,命题人将纸质试卷、评分标准与参考(标准)答案提交教学系(教研室)主任审核。审核后的试卷、评分标准和参考(标准)答案经教学副院长审批后交开课学院教务秘书,教务秘书在规定的时间将命题试卷及汇总表报教务处,并做好交接登记。提交和交接全程做好保密工作。第二十条试题印制(一)考试(查)期间教务处及二级学院分别设立制
13、卷小组,统筹管理试题接收、印制、装订、密封和分发等工作。(二)学校统考的科目,由教务处在考试(查)前一周统将试卷送至印刷厂印制;非学校统考的科目,由课程归属管理学院教务秘书负责,在考试(查)前一周将试题送至印刷厂印制。(三)试题印制工作应由专人负责,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并签订保密责任书。试题印刷的底版、废页等有关材料应及时销毁,试题样卷应当统存档,妥善放置。第二十一条试题管理(一)试题启封前属绝密文件,必须严格保密,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暗示性的复习串讲、冲刺辅导、圈定题库等方式泄漏试题内容,一经发现,将依据XX信息学院教学事故、教学差错认定与处理办法处理。(二)评阅后的
14、试题应由课程归属管理学院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存档。第六章考核资格审核第二十二条取消考核资格的情形学生考核资格由任课教师和课程所在学院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参加相应课程的考核资格并计零分:(一)旷课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1/3(含)者;(二)缺交作业(含实验报告)达到应交量1/3(含)者;(三)考核之前学籍未注册者;(四)过程性考核不及格者。第二十三条取消考核资格的处理(一)审批和备案。任课教师应于课程结束前1周填写XX信息学院学生课程考核资格审查表,由开课学院审核确认,教学副院长审核签字后,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将审批表报教务处考试中心备案。(二)宣布和通知。对于被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任课教师应在
15、课堂上予以宣布,并及时通知学生本人。被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考核与补考,只能参加该课程重修取得考核成绩;擅自参加正常考核与补考,其成绩无效。(三)异议和复议。学生如有异议,可在两日内向课程所在院部申请复议。二级学院在接到复议申请后,两日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备案后及时将最后决定通知学生本人。第二十四条进入考场资格检查进入考场时,学生须携带身份证、学生证(特殊要求还需携带准考证)才有资格进入考场参加考试(查),证件不齐者不得进入考场,不能参加考试(查)。第七章课程考核的过程管理第二十五条考核准备(一)教务处负责召开全校考试工作会议,布置考试工作,明确校级统考课程科目,提出考试具体要求;收集整理各院部期末考核科目汇总表和课程考核方案,编制校级统考科目汇总表和课程考核方案;负责培训巡考人员。(二)各二级学院负责召开本学院教职工专题会议,布置考试(查)工作,督促各教学系(教研室)召开课程考核工作专门会议,落实考核工作各环节责任人;编制考核科目汇总表和课程考核方案,组织教师和辅导员学习课程考核制度和监考人员职责,熟悉考试(查)工作流程及规则;负责培训监考人员。(三)校、院两级学生管理部门负责对学生进行考试纪律教育,组织学生专题班会,学习学校有关课程考核的管理制度与规定,开展诚信教育,提倡平等竞争,杜绝考试作弊。第二十六条考试(查)安排(一)考试(查)组织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