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原水产局整合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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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L大冶市原水产局整合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大冶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大冶政规(2023)1号)等相关政策法规,为推进旧城更新改造,完善城市功能,大冶市人民政府拟对原水产局整合地块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一、征收范围征收范围为老东街路东侧、向阳巷南侧、渔民新村小区西侧、杉树排路北侧原市水产局、人民医院、妇幼保健院、保安湖开发公司、三里七渔场等单位办公楼及住宅楼,土地面积约17.71亩,房屋建筑面积14038.27m2,具体征收范围以征收红线图为准。二、征收组织实施机构(一)房屋征收

2、主体:大冶市人民政府;(二)房屋征收部门:大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征收实施单位:大冶市东岳路街道办事处、保安湖国家湿地公园管委会、大冶市农业农村局、大冶市卫生健康局。三、征收实施时间征收签约期限为30天,具体期限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载明的期限为准。四、征收建筑面积和性质认定对已登记的房屋,其面积及用途以证载登记的内容为准。单位处置房建筑面积以原处置单位认定的建筑面积为准。附属房建筑面积以实测建筑面积为准。五、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个人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两种方式;非住宅、国有房屋等其他房屋补偿实行货币补偿方式,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价值时点,由评

3、估机构评估确定。(一)个人房屋1 .住宅房屋(1)货币补偿。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房屋评估结果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2)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按原房屋建筑面积Ll标准实行就地调换,按照就近靠档的原则,选择一套与被搬迁房屋面积相近的户型。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应调换面积的部分,IonI2(含Ioltf)以内的,按3500元/肝结算房价款;IonI2-20(含20Itf)的,按照4500元/Itf结算房价款;20行以上的,按照一房一价表结算房屋价款。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小于应调换面积的部分,由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的房屋在交付时,被征收人一次性缴清超面积房

4、款,安置房办证费用由产权人承担。具体结算支付在补偿协议中明确约定。2 .非住宅房屋(1)房屋补偿。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货币补偿。(2)经营性损失补偿。对合法生产、经营性用房等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按企业房地产(含土地)评估总价值一定比例确定,其中:征收时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协商补偿比例不超过5%;每月临时安置补助比例不超过0.6%,最长计算6个月。企业未正常生产经营,补偿比例减半,如企业已停产停业,给予总比例不超过3%的临时安置补助。3 .装饰装修补偿装饰装修补偿依据新旧程度和档次不同,根据评估标准按每平方米300元、200元、100元给予货币补偿。被征

5、收人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按评估结果给予货币补偿。4 .附属房及地上附属物附属房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参照大冶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大冶政规2023)2号)标准执行,文件未明确或被征收人有异议的,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二)国有房屋征收部门对国有房屋产权人实行货币补偿,国有房屋承租人搬迁工作由房屋产权人自行完成,并承担对承租人的安置责任。装饰装修、附属房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参照个人房屋标准执行。六、房屋其他补偿(补助)标准(一)临时安置过渡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房屋建筑面积每月8元/rtf的标准(每户不高于100O元/月,不低于600元/月),签约时先行支付24个月过渡费,超过此

6、期限的在安置房交付时一次性结清。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屋建筑面积每月8元/Irf的标准(每户不高于1000元/月,不低于600元/月),支付6个月的过渡费,签约时一次性结清。(二)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用按5000元/户包干,其中:搬家费按2000元/户;家用设施迁移补偿费按3000元/户(含水电、电话宽带、空调、太阳能、电燃气热水器等家用设施)。(三)住改非补偿。被征收个人住房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经征收部门认定符合住改非认定条件的,对所改变用途的部分房屋建筑面积按不超过住宅评估价格50%比例上浮增加补偿。对长期停业、未实质性经营的不得上浮补偿。(四)签约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

7、,给予签约奖励。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在10日内签约,给予20000元/户的签约奖励;在11至20日内签约,给予100OO元/户的签约奖励;在21至30日内签约,给予5000元/户的签约奖励。七、其他事项(一)征收范围确定后,任何人不得在本项目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一律不予补偿。(二)被征收房屋存在抵押、出租情形的,由被征收人与相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征收实施单位不承担抵押、租赁纠纷的任何责任。(三)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搬迁补偿协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出行政诉讼,又不搬迁的,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被征收人不享受本方案有关奖励及补助政策。(四)房屋依法被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所涉及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归房屋征收部门所有,房屋拆除由征收部门统一安排,严禁被征收人自行拆除。(五)特殊问题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经征收实施单位集体研究决定后,作为补偿安置依据。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方案仅适用于原水产局整合地块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由征收部门大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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