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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理州文博系列特殊人才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人才评价政策,创新人才评价发现机制,加快我州文博专业特殊人才的培养和成长,畅通在文博事业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特殊人才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渠道,促进我州文博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云人社发(2020)57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我省特殊人才职称评审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云人社通(2020)88号)、云南省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云人社发20224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特殊人才职称评审要坚持以德为先、
2、德才兼备的原则,把品德放在评价的首位,将特殊人才在文博专业技术领域取得的重大业绩成果和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的突出贡献,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进一步破除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论资排辈,克服“四唯”倾向,不拘一格选拔人才。第三条达到本办法评审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岗位限制进行职称申报,通过本办法评审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可先行聘任,待单位岗位调整或变动后自行消化。第二章范围对象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自由职业者等,直接从事文博专业技术工作,符合本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但未达到规定的学历和资历条件,在文博技术工作中业绩突出者。符合苍洱人才霞光计划引进人才者。第
3、三章评价标准条件第四条申报文博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特殊人才评审的,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正派,严格遵守行业职业操守和从业规范。(三)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崇尚科学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四)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符合国家和我省的相关规定,并达到本行业的要求。(五)履现职以来,年度考核须合格以上等次。第五条任现职以来,满足下列条件中一项者,可申报文博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特殊人才评审:(一)获得国家“考古发掘领队证书”或者获得国家“文物保护专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二)主持参与(排名前
4、三)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中发现重要墓葬、遗址等文化遗存;考古发掘出土10件以上国家珍贵文物,通过省级(含省属部门)、州级主管部门认定的。(三)主持编制(排名前三)完成省州县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方案6项,通过州级主管部门评审。(四)主持参与完成(排名前三)全国重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修缮1项、省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修缮2项、县(市)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修缮5项,通过主管部门验收。(五)长期在边远文物保护单位从事文物保护工作且获县级以上表彰2次以上。(六)能独立完成县级博物馆(纪念馆)陈列大纲或博物馆讲解词撰写;或组织、策划过1家国家3级博物馆的陈列展览;或策划和组织2个以上临时展览。(七)获得
5、省部级表彰1次以上;获得地市级表彰2次以上。(八)享受大理州文化名家、苍洱霞光人才暨“四个一批”等相当级别的荣誉称号获得者。上述所获表彰奖励需与本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所申报专业技术职称相关方为有效。否则,视为无效。第四章申报推荐程序第六条特殊人才评审按照个人申报、同行专家推荐、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程序申报。(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单位申报,提交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表一式两份,并提交反映自己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贡献的材料(原始证件、获奖证书、论文著作原件、业绩证明材料、专业技术工作总结等),并在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上进行公开述职。述职内容包括:工作简历,任现职以来获奖、业
6、绩成果、继续教育、年度考核等情况。参会人员根据申报人述职,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投票推荐,同意推荐票数达参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者方可推荐上报。(二)同行专家推荐。经本专业或相关相近专业两名在职在岗的副高级职称专家出具推荐意见函(明确推荐理由和推荐意见)。(三)单位推荐申报。单位根据本人申请,在广泛征求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组织推荐,对申报人所填报内容和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的原件进行审核把关,签署审核意见,并对证明材料复印件的真实性负责。审核后向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呈报单位公示材料、推荐报告和申报人评审材料。推荐报告需真实反映特殊人才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各项事业中取得的创造性成果与重要贡献。
7、(四)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申报人员单位所在地的同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初审推荐。初审单位要对本辖区内提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对原件进行审验,加盖审验章,明确审核推荐意见,签署审核人员姓名,加盖审核单位公章。第五章附则第七条特殊人才评审每年开展一次,与正常申报同步进行,在评审委员会单独设立特殊人才评议小组,单独进行评审,由大理州文博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第八条特殊人才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要遵循“客观、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程序、坚持条件,严禁弄虚作假和违规操作,凡弄虚作假和违反程序的,一经发现取消参评人员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第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国家和省州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按新规定执行。第十条本办法由大理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理州文化和旅游局按职能分工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