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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伤亡事故报告管理规定ZJTCl8.3.2-21 .目的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做好事故调查与处理,吸取事故教训,提高事故预控能力,保障职工安全与生产稳定,特制定本规定。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员工伤亡事故报告管理的一般要求。3 .管理职责3. 1综合管理部安全防火处是本规定的归口管理部门。4. 2相关单位配合贯彻落实本规定。4 .工作程序4.1 管理内容4.1.1 伤亡事故系指企业在册员工为了生产和工作而发生的事故(包括急性中毒事故),其区分标
2、准按国家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规定执行。4.1.2企业因工发生的事故按程度分为四种:(1)重大人身险肇事故(2)轻伤(3)重伤(4)死亡4.2管理要求4.2.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或者最先发现者必须立即报告班组长、车间主任、分厂厂长等有关领导。有关领导人员必须立即转报安全防火处、公司领导,最迟不超半小时。险肇事故和轻伤事故转报公司领导的最迟时间为当日下班前。4.2.2凡是发生重伤,多人受伤或死亡事故单位的有关领导,要迅速报告安全防火处、公司领导。七日内将事故调查书送交安全防火处,十五日内经公司领导审批后上报有关部门。4.2.3凡是发生重大人身未遂事故,要和已遂事故同样管理。4.2.4各级领导
3、和单位对员工工伤事故必须按规定如实上报,不得隐瞒,虚报或无故迟报,否则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4.2.5公司车辆在外肇事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应立即报告所在单位领导,单位领导必须立即转报安全防火处、公司领导。4.2.6公司各单位要于每月三日前将上月本单位“员工伤亡事故报表”上报安全防火处,由安全防火处汇总后于每月五日前上报上级主管部门。4.2.7凡员工调转、因工调转时,因工负伤证明必须随人同时调转,报安全防火处备案,以备查证。4.2.8发生重伤或两人以上伤害事故、重大险肇和未遂事故要保护事故现场。4 .2.9重伤、因工死亡事故要立即向政府安全管理部门及中钢集团报告。5 .2.10发生轻伤以上事故,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安全防火处,安全防火处分别通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工伤经办事机构和市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处,进行工伤认定和启动工伤治疗程序。因工致残人员待医疗终结后,经公司劳鉴会讨论通过后,报省、市主管部门受理评残业务。矽肺及其它职业病人员由职业病院出具员业病诊断书,经公司劳鉴会讨论通过后报省、市主管部门受理评残业务。5 .记录5. 1ZJT-E8.3.2-2-3生产事故统计分析报表(见安全防火处作业文件)6 .附则6.1 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安全防火处起草并负责解释。6.2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