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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医院医药代表诚信管理制度为全面推进医院廉洁风险防控工作,加强医药代表诚信管理,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工作,特制定本制度。一、范围适用于医药代表和与医药代表有工作联系的相关科室。二、定义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包括药品、医疗设备和医用耗材(以下统称“医药产品”)的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以下统称“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医药代表”)o三、内容(一)医药代表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制度规定,维护医院采购和使用活动的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二)医药代表应诚信参与医院服务,提供真实有效的文件资料,按照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三)医务科、护
2、理部等使用管理部门应建立与本部门相关的建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的诚信记录档案,主要记录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在医疗卫生机构的诚信守规行为和违规不良行为。(四)后勤保障部、药剂科等采购部门应建立与本部门相关的医药代表不诚信记录档案,分为不诚信行为记录和黑名单记录两类。定期维护医药代表信息,确保档案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五)医药代表在参与采购活动中有下列不诚信行为之一,经查属实,应记入不诚信行为记录:1 .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或作出虚假承诺的。2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医药代表的。3 .与采购人、其他医药代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具体包括以下行为:(1)医药代表从
3、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医药代表情况,并修改自身投标文件的。(2)医药代表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组成人员情况的。(3)医药代表之间协商一致压低或抬高报价,谋求使某一医药代表中标。或事先商定由某一医药代表中标,再由该中标医药代表给予未中标医药代表利益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串通行为。4 .不遵守开标现场纪律,扰乱评审现场的。5 .在有效期内擅自撤销投标文件,影响采购活动继续进行的。6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签订采购合同的。7 .中标后,不按照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签订合同的。8 .将中标、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违反招标文件规定将项目
4、分包给他人的。9 .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或擅自变更、解除合同的,不可抗力除外。10 .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供货、维修或提供售后服务的。11 .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提供相应产品或服务,以次充好,擅自更改材质、品牌、型号等。12 .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相关设备、人员损害的。(六)医药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记入黑名单记录:1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经查属实的。2 .因提供假冒伪劣产品,造成相关设备、人员损害,经查属实的。3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验收合格报告,提供虚假情况的。4 .经检察院查询认定,有行贿犯罪记录的。5 .
5、在上级下发的红头文件中,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名单。(七)各采购部门发现医药代表有以上不诚信行为的,应及时上报,经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涉及重大事项)讨论通过后,列入不诚信记录档案。同时报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并在医院电子办公平台(0A系统)上公布,接受全体员工监督。(八)与医院长期合作的医药代表,在服务期间被列入不诚信记录档案的,应按照不同情形予以处理:1 .被列入不诚信行为等级记录的,除按照合同条款处理外,上级文件中有特殊规定的按照文件执行。2 .被列入黑名单记录的,应立即终止合同。且两年内不得参与我院任何招标采购活动,上级文件中有特殊规定的按照文件执行。(九)各管理部门发现医药代表有以上不诚信行为的,经查实,根据宁波市卫健委相关文件要求,予以处理。医院医药代表诚信记录档案登记表序号日期医药代表不诚信记录黑名单记录记录者姓名单位联系电话月医药代表不诚信记录黑名单记录姓名单位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