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2024修正草案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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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肇庆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2016年4月28日肇庆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24年月日肇庆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关于修改肇庆市制定她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24年月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起草第三章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四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五章地方性法规报请批准和公布第六章地方性法规解释第七章其他规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

2、地方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指导思想】地方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保障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本市高质量发展。第四条【基本原则11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

3、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第五条【基本原则2地方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地方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第六条【基本原则3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遵循客观规律,突出地方特色,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第七条【基本原则4地方立法应当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

4、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第八条【基本原则5】地方立法应当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第九条【基本原则6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等多种形式,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第十条【基本原则7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

5、作用。第二章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起草第十一条【统筹安排立法工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专项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在每届市人大常委会任期第一年度内制定立法规划;根据立法规划,结合实际,在每年的十月开始编制下年度立法计划,年底以前完成。年度立法计划应当明确法规草案拟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时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市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以及公众征集立法建议项目。第十二条【立法建议项

6、目】国家机关、政党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都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建议,并说明理由。提出立法建议项目应当提交立项建议书。立项建议书应当包括建议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名称、法律依据、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对策等。公民提出的立法建议,可以只写明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和初步建议意见。第十三条【立法建议项目初步审查】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分别对立法建议项目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是否列入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意见。第十四条【立项论证】立法建议项目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前,应当进行论证。立法建议项目

7、的论证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第十五条【提出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草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综合研究代表议案、建议、有关方面意见和论证情况,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提出立法规划草案和立法计划草案。立法规划草案和立法计划草案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本市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征求意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编制年度立法计划时,应当加强与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沟通。第十六条【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公布】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并

8、向社会公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编制的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在主任会议通过后的十五日内抄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第十七条【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调整】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需要进行调整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调整意见,报请主任会议决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调整情况应当在主任会议通过后的十五日内抄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第十八条【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组织实施】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分别组织实施。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第十九条【法规起草】

9、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年度立法计划的安排,按照起草工作要求,做好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按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稿。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机关或者人员可以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其他有关机关、组织、公民可以向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机关或者人员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建议稿。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起草。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第二十条【法规

10、起草要求】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广泛征询社会各界意见,防止部门利益化和地方保护主义倾向。拟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以及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等内容的,应当通过举行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第二十一条【立法项目会商机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市人民政府建立立法项目会商机制,起草单位、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共同参与,就主要制度措施、分歧意见和工作进度进行会商。重要立法项目,可以组建起草专班,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共同召集,协调解决重要问题。第三章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

11、权限和程序第二十二条【立法权限】下列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一)规定本市特别重大事项的;(二)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的;(三)规定本市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事项的;(四)其他必须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第二十三条【区域协同立法】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本市可以与其他的市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第二十四条【提出法规案的主体】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

12、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第二十五条【闭会期间法规案的提出】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第四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

13、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第二十六条【提出法规案应提交的资料】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征求意见资料及其他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该法规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第二十七条【法规草案提前发代表】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

14、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发给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第二十八条【法规案的撤回】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第二十九条【代表团审议法规案】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到会介绍情况。第三十条【提出审议意见】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

15、见,并印发会议。第三十一条【审议法规案】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其他方面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第三十二条【主席团听取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

16、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第三十三条【列入大会议程法规案的撤回】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第三十四条【授权常委会进一步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第三十五条【法规草案的修改和表决】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地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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