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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和利用活动,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国家重点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第三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野生植物保护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野生植物资源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每年3月为我省保护野生植物宣传月。第六条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由省野生植物行政主
2、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第七条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自然保护区。在其他区域,县级以上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野生植物保护小区、保护点。第八条县级以上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野生植物监测,设置固定监测点,定期开展资源调查,掌握其动态变化,并针对不利因素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对野生植物的保护管理。第九条禁止破坏、毁损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第十条省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采集,由县级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采集珍贵野生树木,应当同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
3、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第十一条以商业经营、科学研究为目的的人工培育、种植、加工等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县级以上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鼓励科研机构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科学研究,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第十三条出售、收购、运输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持有所在地县级以上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或者采集证。第十四条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采集、出售、加工、利用、运输、贮藏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场所或者工具进行检查,有权暂扣来源不明的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第十五条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法扣留、没收的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应当及时移交具有相应管理职责的野生植物行
4、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十六条外国人不得在自治区境内采集、收购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外国人在本省境内对省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必须向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所在地设区的市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采集或者破坏、毁损省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县级以上具有相应管理职责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重处罚。第十八条外国人采集、收购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擅自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县级以上具有相应管理职责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第十九条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有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林业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