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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o元以上(含100o元),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大类:房屋及构建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对达不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的设备器具作为低值易耗品进行管理。各独立核算的非法人单位和实体购置的固定资产为学校的固定资产,依照
2、本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并进行管理。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单价的确定;固定资产的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等。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体制第四条学校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固定资产卡片分设三套,分别由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和资产使用部门登记,财务处的卡片同时应填制折旧提取情况。财务部门是学校各类固定资产资金管理和账务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分类账,准确、及时、全面、科学地反映和记录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调拨、盘亏、盘盈、出售和报废情况。(二)做好各类固定资产的资金和账务管理,固
3、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符合国家财会法规,与资产处协调一致做好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三)参与拟定固定资产的购置计划,参与固定资产构建过程中的款项支付和工程决算。(四)参与固定资产构建的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工作第五条资产管理处是学校的固定资产综合管理的职能部门,统筹管理学校实物形态的各类固定资产。负责统一编号、建立学校所属各单位资产分类账,资产调配,并责成各单位对其资产作妥当的管理。主要职责如下:(一)设置全校各类固定资产的实物总账,建立和完善学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二)资产管理员对新的固定资产编号后填写固定资产交接单,建账、建卡并将资产信息录入资产管理系统内,同时每季度与学校财务固定资产
4、账簿核对资产明细,对差异进行分析及进行跟踪处理;(三)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购置、配置、处置及大型修缮及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工作;(四)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整合、共享、共用,对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进行考核评估,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配置的固定资产进行调剂,优化固定资产配置,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五)对学校固定资产的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抵押担保等事项进行评估和论证,办理审核报批手续;(六)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第六条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并配备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处置的登
5、记工作;(二)严格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单位的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制度,管理和使用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三)登记有关固定资产台帐,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卡片;(四)保管、养护固定资产;(五)提出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负责组织或参与固定资产的处理。第七条学校建立固定资产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固定资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同一部门或个人不得办理固定资产业务的全过程。固定资产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一)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的编制和审批;(二)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的审批和执行;(三)固定资产采购、验收与款项支付;(四)固定资产的处置与执行;(五)固定资产
6、取得与处置业务的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第三章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第八条学校及其他独立核算(非法人)的经济实体利用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服务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或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第九条学校固定资产的分类。学校的固定资产按照高校会计制度的要求,按照以下六类设置会计账目进行核算:(一)房屋及构筑物;(二)专用设备;(三)通用设备;(四)文物和陈列品;(五)图书、档案;(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按照以下十五类设置分类帐,通过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一)房屋及构筑物;(二
7、)土地及植物;(三)仪器仪表;(四)机电设备;(五)电子设备;(六)印刷机械;(七)卫生医疗器械;(八)文体设备;(九)标本模型;(十)文物及陈列品;(十一)图书;(十二)工具、器具和器皿;(十三)家具;(十四)行政办公设备;(十五)被服装具。第十条学校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一)购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机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流动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建造该项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修缮后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改建
8、、扩建和修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拆除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定。(四)以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价款、机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五)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机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该固定资产按照名义金额入账。(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无法
9、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第四章固定资产增加第十二条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第十三条根据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构建计划,按照学校经费管理权限审批。第十四条购置精密贵重仪器、大型成套设备、珍版图书以及基本建设项目,学校成立论证招标小组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公开招标。论证工作小组中的专业技术、经济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第十五条学校在固定资产构建过程中,要建立必要的合同管理制度、法律咨询制度,严格依法签订并履行合同。第十六条建立严格的固定资产交付使用验收制度,确保固
10、定资产数量、质量等符合使用要求。新增固定资产购置完毕或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后,资产管理处应及时根据送货单及采购合同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编制固定资产编号并按要求填写验收单。大型、进口设备应按规定成立专门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对于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财务预算部门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组织项目跟踪审计并出具工程完工决算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第十七条凡经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资产管理处将单据录入资产管理系统,组织使用单位办理交接手续,并打印固定资产标签粘贴在新增资产指定的部位(使用年限较长的低值耐用品采用喷字识别)。对于批量购置需要库存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处验收员直接与仓库
11、主管(或材料核算员)办理验收交接手续,输入该资产编码及资产各类信息于资产系统内(使用部门:物业公司仓库栏),统一存放在仓库。待使用部门有需求时,由资产核算员直接办理仓库调拨手续,更新使用部门信息,打印使用部门标签,粘贴在指定位置。第十八条固定资产验收后,由资产管理处将单据信息录入资产管理系统,并将相关单据提交给财务部门以便入账,每月月底资产管理处向财务部门提交当月固定资产新购置或在建工程情况汇总表。第十九条财务部门根据固定资产验收单、合同、发票等请购审批文件按相关的会计准则办理入账手续。固定资产购置完毕或竣工验收后应不超过十个工作日办理财务建账的手续。第五章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第二十条资产管理处
12、、图书馆等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做好防火、防盗、防暴、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各使用单位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按照制度要求对固定资产进行养护、定期检测或修缮,确保完好和使用安全。第二十一条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归口管理部门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进行操作。第二十二条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出借单位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处审批。收回时应进行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使用。第二十三条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
13、资产及时进行合理配置,提高利用率。第二十四条学校其它经营单位不得无偿占有学校固定资产,占有固定资产必须完善手续,明确产权关系,签订占有协议,并且按规定收取一定的占用费和租金(作为投资的部分除外)。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管理变更应符合如下规定:(一)机构调整时,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财务清查,办理交接手续。(二)资产管理员岗位变动时,应在归口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三)固定资产使人员调离学校或退休,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四)固定资产使用人员的变更由资产管理员申请变动。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维修(一)固定资产的维修由使用人向资产管理处提交修理申请,资产管理处按类别协调专业技术维修人
14、员初步检修资产。然后组织专业技术部门(人员)拟定维修计划、拟用的预算维修费用组织维修。(二)维修费用的审批:按照学校财务审批权限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维修的监控由资产管理处配合直接使用人参与维修全过程。并在维修单中对固定资产维修所用材料、人工、更换部件进行详细记录,对维修结果进行鉴定。维修结束固定资产运行正常后,使用单位验收并签字确认。第六章固定资产处置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的处置是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第二十九条处置固定资产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固定资产需处置时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报告单,办理处置手续;(二)资产管理处
15、组织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三)财务处签署意见;(四)学校分管领导、主管财务领导、董事长签署意见;(五)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第三十条学校处置固定资产按以下权限审批:(一)处置房屋、车辆及单价5万元以上或者批量处置总价值15万元以上(单价或总价值指处置时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固定资产,须经学校分管领导、总会计师、董事长审批。(二)处置除房屋、车辆之外及单价5万元以下或者批量处置总价15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须经学校分管领导、总会计师审批。(三)处置上述标准以下的固定资产,须经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处负责人审批。第三十一条单位处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报学校批
16、准后进行处置。第三十二条学校以固定资产对校办产业投资或对外投资,应对资产进行评估,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第三十三条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理赔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负责人追究其经济责任。第三十四条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第七章固定资产盘点第三十五条学校应每年的12月初由财务处、资产管理处组织对全校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固定资产盘点工作由学校主管财务领导负责,组织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财务部门,依靠员工全面清点实物,以实物与账、卡相对照,查清固定资产的数量、质量和技术状况,填制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