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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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为了加强云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行业标准,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了本实施细则,自2O17年1月I日起施行。1规定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的各方主体安全责任(1)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产权单位、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

2、负总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产权单位应当履行的安全职责:1)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按照规定配备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并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4)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5)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状况完好。6)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每月至少对建筑起重机械完好状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7)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配备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8)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3)安装单位应当履行的安全职责:1)编制建筑

3、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履行审核、批准、专家论证、签字等责任。2)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安装、拆卸工程现场施工条件。3)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4)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5)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填写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表。(4)使用单位应当履行的安全职责:1)根据不同施工阶段、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安全防护措施。2)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3)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基础的施工方案编制并按方案进行基础的施工,对基础的稳固安全负责。4)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安全警示

4、标志,在建筑起重机械作业区及四周做好安全防护。5)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负责使用期间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6)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使用。7)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证明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审核安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8)监督产权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设备的保养时间。(5)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的安全职责:1)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5、2)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证明、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3)审核安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4)审核检测单位资质并监督检测过程。5)履行对安装单位制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专家论证、签字等责任。应急救援预案。7)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8)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防止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9)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1O)监督产权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检查、维修保养;督促使用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建筑起重机械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

6、并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投入使用。2明确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的备案、产权变更、租赁(1)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省工商注册企业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延期产权备案及省外入滇企业建筑起重机械产权登记工作;各州(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工商注册企业的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和延期产权备案初审工作。(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进行产权备案及变更: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4)其它规定达到报废条件的。(3)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部门应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

7、备案条件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颁发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产权备案编号实行一机一号的编号制度。(4)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到产权备案部门办理产权备案注销手续,并将安全技术档案等相关资料移交给现产权单位。现产权单位应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手续。(5)租赁的建筑起重机械应有制造厂家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检测合格证明,以及产权备案证、定期检测记录、设备维修记录,设备应配备齐全可靠的保险及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6)租赁建筑起重机械禁止挂靠和转租。3规定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的安装与拆卸、检测与验收(1)安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8、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装、拆卸工程(包括顶升和附着)应由同一家安装单位完成。(2)安装单位应与委托单位签订安装和拆卸合同并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安装单位应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有关安全防护措施并对安装、拆卸作业的安全生产负责。(3)安装单位在安装(拆卸)前应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检查表的内容进行检查。(4)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将以下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审核:1 )使用年限在施工工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证明。2 )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9、。3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4 )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5 )安装(拆卸)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名单。6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5)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是本单位的持证人员。(6)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作业,每台塔机安装(拆卸)至少配备安装拆卸工5名,每台施工升降机至少配备安装拆卸工3名,同时还应配备司机、起重信号司索工、电工、机械员和安全员各1名。(7)安装单

10、位在安装前由现场负责人对参加安装拆卸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8)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成后,安装单位应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后,向使用单位移交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自检记录表并进行安全使用说明。(9)使用单位收到安装单位移交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自检记录表后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测支付检测所需费用。同一工程同一台建筑起重机械需要多次检测的,原则上应委托同一检验检测机构检测。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1O)检测合格后,由使用单位应组

11、织出租、安拆和监理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验收,填写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表。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11)施工升降机的防坠安全器有效检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安全器无论使用与否,在有效检验期满后都必须进行检验标定。(12)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时,使用单位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应派有关人员积极配合,监理单位应当派监理员进行旁站监理并签字确认。4规定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的使用登记、设备使用与检查(1)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O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

12、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使用登记,登记标志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并提交以下列资料:1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2 )建筑起重机租赁合同;3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记录;4 )使用单位或出租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5 )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6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 )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3)建筑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按规定执行班前、班后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并填写设备运转记录表、设备润滑记录表和交接班记录。(4)每台塔机至少配备司机2名、信号司索工2名;每台双吊笼施工升降机至少配备司机2名。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前,使用

13、单位应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填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交底书。建筑起重机械要做到“三定”即:定人、定机、定岗位并实行机长负责制。(5)施工现场应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日常安全管理,进行包括巡检、月检等检查工作。使用单位应和出租单位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由安全员、机械员等人员组成的检查小组,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以及吊具、索具等进行安全检查,并校验各种安全保护装置,做好记录并填写塔式起重机定期检查表、施工升降机定期检查表、隐患整改通知单、隐患整改反馈表、隐患整改及复查结果登记表。(6)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防护措施(如安全防护棚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对作业范围内的设

14、备、设施做好安全防护。(7)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规定组织验收,填写建筑起重机械附着验收表。禁止擅自使用非原制造厂家制造的附着装置。5规定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的延期、报废与注销(1)对以下建筑起重机械若整机结构件承载能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需延长使用年限的,产权单位应在使用年限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到原产权备案部门申请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延期产权备案。1 )63OkNm以下(不含63OkN.m)、出厂超过10年(不含10年)的塔式起重机。2 )630kNm125OkNm(不含125OkNm)、出厂超过15年(不含15年)的塔式起重机。3 )

15、125OkNm以上(含125OkNm)、出厂超过2O年(不含2O年)的塔式起重机。4)出厂超过8年(不含8年)的SC型施工升降机。5)出厂超过5年(不含5年)的SS型施工升降机。1)建筑起重机械延长使用年限申请表。2)申请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建筑起重机械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关有效凭证。4)法定机构出具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合格报告。5)产品合格证。6)使用说明书。7)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3)法定机构出具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合格报告最长有效期限:1 )塔式起重机63OkNm以下(不含63OkNm)最长有效期限为1年。2 )塔式起重机6301250kNm(不含1250kNm)最长有效期限为2年。3)塔式起重机1250kNm以上(含1250kNm)最长有效期限为3年。4)施工升降机SC型评估最长有效期限为2年。5)施工升降机SS型评估最长有效期限为1年。(4)塔式起重机出厂年限每满5年、施工升降机出厂年限每满3年,应委托检测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检测,并将检测合格报告提交相应产权备案机关,逾期不报的,在10日内注销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手续。1)属国家或云南省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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