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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文件水办水保(2023)11号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要点的通知各市水利局: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西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23)28号)关于分类明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技术要点的要求,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以及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要点的通知(办水保2023)177号)等有关规定和相关规范,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2023年12月28日(此件公
2、开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要点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广西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工作,明确审查重点,统一审查标准,做好审批服务保障,提高我区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以及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要点的通知(办水保2023)17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本评审要点。一、总体要求水土保持方案应严格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国家及自治区产业政策和“放管服”
3、规定、水利部和自治区水利厅有关规定,内容完整,编制规范,结论明确合理。审查工作应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开展,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可行,认真遵守国家保密规定,把握好以下原则:(一)坚持生态优先。全面落实水土流失预防保护要求,严格控制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强化表土资源保护、弃渣减量和综合利用,最大限度减少可能造成的人为水土流失。(二)坚持因地制宜。根据项目所处区域、行业特点以及项目水土保持调查与勘测成果等,确定有针对性、切实有效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与要求。(三)坚持底线思维。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制度,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管理要求落实到审查审批全过程,守牢“不产生新的水土流失危害”底
4、线。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的坚决不予审查通过。(四)坚持突出重点。既要注重对水土保持方案内容完整性的审查,更要重视对弃渣综合利用、取土场和弃渣场选址、表土资源保护利用、水土保持措施布设等内容的审查,确保方案内容系统完整、重点突出。按照以上原则要求对水土保持方案开展符合性审查(参见附表),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二、水土保持方案审查要点(一)综合说明应包括后续各章节的小节和结论,项目的设计水平年、水土流失防治等级和防治责任范围等。重点审查:1.项目概况应明确项目建设必要性,项目位置(点型项目介绍到乡镇级,线型项目介绍到县级)、建设性质,规模与等级、项目组成、专项设施
5、改(迁)建、开工与完工时间、总工期、总投资与土建投资等。2 .前期工作应明确主体工程设计单位、设计阶段、设计文件审批情况,前期工作各专题进展情况,简要说明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过程。3 .自然简况应明确项目区地貌类型、气候类型与主要气象要素、土壤类型、林草植被类型与覆盖率、水土保持区(涉及的二级区和三级区)、容许土壤流失量、土壤侵蚀类型与强度、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涉及的敏感区情况。4 .设计水平年应明确项目设计水平年具体年份。5 .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应根据项目组成、建设内容、施工组织等确定,包括永久征地、临时占地以及其他扰动与管辖区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面积应明确到县级行政区。对于占用海域但不
6、形成陆域的面积,航道疏浚项目港池、锚泊区、深潭抛填区水域,施工租用已建成房舍无新增扰动情况的不计入防治责任范围。6 .防治目标应明确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等级和防治指标,涉及指标值调整的应合理论证并说明指标值调整具体依据,线型或较大项目涉及两个以上等级区域时,应明确各区段指标值和综合指标值,综合指标值取最高防治指标值。7 .水土保持措施应明确各防治分区布设情况和主要工程量。各项措施工程量统计应符合以下要求:植物措施统计面积,工程措施统计拦挡措施体积、截排水措施长度、边坡防护面积、土地整治面积、表土剥离数量,临时措施统计临时拦挡体积、临时排水长度、临时沉沙池数量、临时铺垫及苫盖面积。8,投资及
7、效益分析应明确水土保持总投资和工程措施投资、植物措施投资、临时措施投资、独立费用(含水土保持监理费、水土保持监测费)、水土保持补偿费(跨县项目应分县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应明确方案实施后防治指标必须满足设定的指标值。9 .结论应明确项目建设从选址选线、建设方案、水土流失防治等方面是否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二)项目及项目区概况应包括项目组成及工程布置、施工组织、工程占地、土石方平衡、表土保护利用、拆迁(移民)安置与专项设施改(迁)建、施工进度和自然概况等。重点审查:1.项目组成及建设内容应按照分项或分区分别说明具体建设内容并与立项文件或所处阶段的主体设计文件一致。已开工项目应说
8、明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和水土流失防治情况。10 项目总体布置应明确各组成部分相互位置关系及平面布置情况;竖向布置应明确原地面标高、设计标高;明确是否采取防洪排水、边坡防护等防护措施。11 项目有依托工程的或属于工业园区内的,应明确与依托工程和工业园区的关系、立项、建设内容及水土保持工作开展等情况。改扩建和分期建设工程,应明确各阶段建设内容及衔接关系。12 工程征占地应说明资料来源,结合现场调查和勘测明确占地性质(永久、临时)、占地类型和面积,根据项目组成及施工组织按县级行政区域进行统计。13 土石方平衡(含表土)应依据项目组成或分区明确挖方、填方、借方、弃方和调配情况。表土应单独平衡并说明保护利用
9、的情况。借方来源、弃方去向应明确。建设生产类项目分建设期和生产期进行土石方平衡。14 涉及拆迁(移民)安置与专项设施改(迁)建的,应明确拆迁(移民)规模、安置方式和专项设施改(迁)建方式、建设内容,以及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等。(三)水土保持评价应包括项目选址(线)、建设方案与布局、工程征占地、土石方平衡、表土剥离利用、取土场设置、弃渣场设置、施工方法与工艺、主体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评价、主体工程设计中水土保持措施界定等评价内容。重点审查:1 .禁止在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确因发展战略和保障国计民生需要建设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进行科学论证,
10、并提高防治标准。2 .项目选址(线)应当依法严格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和其他水土保持敏感区(包含但不限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功能一级区的保护区和保留区、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以及重要湿地)。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提出优化建设方案和布局、进行分析论证,执行水土流失防治一级标准,截排水与拦挡工程级别和防洪标准应提高一级,林草覆盖率应提高12个百分点。根据项目特点,合理采取提高桥隧比、控制标高、优化施工工艺、加强工程管理等措施,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具备条件的应布设雨洪集蓄与沉沙设施等。3 .工程布局与建设方案应符合绿色设计要求,主体设
11、计应开展减少工程征占地面积和土石方数量的相关工作,临时占地应尽量避免或减少占用耕地、林地、草地等,施工结束后恢复为原土地利用类型,工程建设方案应从水土保持角度进行比选分析论证,并对工程建设推荐方案从水土保持角度提出具体建议和要求。4 .土石方挖填数量计算应准确,土石方流向、内部区域平衡调运应合理可行。对同时存在弃方和借方的项目,应论证其合理性。借方来源和弃方去向应合法、合规、可行。取土场、弃渣场应进行设置必要性与合并设置可行性的分析论证。5 .涉及弃渣的,应开展弃渣综合利用调查,制定综合利用方案,明确综合利用途径、方向等,对综合利用涉及需要设置堆存场地的,应布置拦挡、截排水等有效的防护措施。弃
12、渣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转让的,应明确交易方式、市场消耗能力。6 .涉及土石方挖填确需进行表土剥离的,应开展表土资源调查,表土资源调查成果应包含土壤类型及分布情况、项目占地范围内表层土厚度、可剥离范围及面积、利用途径等。严格控制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表土保护措施应全面有效,后期利用方向明确可行。表土资源不足的,应明确表土来源或提出土壤改良方案。7 .涉及取土场的,取土场位置应明确。禁止在崩塌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内设置取土场。涉及河湖管理范围的,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取土场要素信息应全面准确,防护措施、后期恢复方向应合理可行。表土及无用料等
13、的临时堆放、处置与防护要求应明确。8,涉及弃渣场的,弃渣场位置与运渣方案应明确。弃渣场选址应经相关管理部门及土地权属单位(个人)确认,落实用地可行性;弃渣场选址应深入调查地形、地貌、地质、水系等自然条件,充分考虑对周边的影响。禁止在河湖管理范围(含水库淹没区)内设置;禁止在对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工业企业、居民点等敏感因素有重大影响的区域设置。500米范围内有敏感因素的或500米外一定范围内对敏感因素有安全风险的,应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专项论证,且论证结论能够支撑选址合规要求,并取得影响区基层政府书面认可。弃渣场要素信息应全面准确,弃渣堆置方案合理,恢复方向可行。4级及以上弃渣场应进行地质调查,
14、使用前按照水土保持工程调查与勘测标准(GB/T51297)进行勘察。9 .施工方法与工艺应从减少水土流失、减少扰动范围、减少裸露时间和裸露面积等水土保持要求进行评价。10 .主体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评价分析应对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布设位置、数量、设计标准以及实施时序是否满足水土保持要求进行评价。主体工程设计中未考虑防护措施或考虑的措施不全面、不到位或设计标准低于水土保持要求的,应提出补充完善意见。11 .水土保持措施界定应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附录D界定主体工程设计中水土保持措施。界定为水土保持措施的,应分区列表明确各项措施数量和投资。已开工项目补报水土保持
15、方案的,应分区列表明确已实施的水土保持措施的位置、规格、数量和投资。(四)水土流失分析与预测应包括土壤流失量预测和水土流失危害分析等。重点审查:土壤流失量预测参数和预测结论应科学合理。(五)水土保持措施布设应包括防治区划分、措施总体布局、分区措施布设、施工要求等。重点审查:1 .防治区应根据地貌类型、水土流失类型及强度、工程布局、施工组织设计等划分。2 .措施总体布局应根据区域水土流失状况、行业特点及施工组织等明确工程措施、植物措施、临时措施相结合的综合防治措施体系。防治措施应覆盖防治责任范围和施工全过程,并与主体工程施工时序相匹配、与周边环境相协调。3 .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应明确工程级别与设计
16、标准,涉及水土保持敏感区应提高水土保持措施级别和设计标准。截排水工程的水文及水力计算应准确,工程类型、型式、结构应合理,并做好排水顺接,不降低项目区的原排水能力;土地整治措施应满足复耕或植被恢复要求。4 .水土保持植物措施应明确级别与设计标准。植物措施配置方案应根据项目区立地条件、项目特点确定,并与确定的植被恢复与建设工程级别相匹配,植物措施的品种应以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印发广西水土保持工程高效水土保持植物配置指南为参考优先选择乡土树种、草种。5 ,水土保持临时措施应明确布设位置、面积、实施时段。超过一个生长季的项目,应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增加植物防护措施。6 .临时占地区域应依据恢复原占地类型的要求布设相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