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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机构代码: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第号(第联)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地址(住址):公民身份证号:当事人于(时间/期间),在(地点),从事了口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存在严重缺陷/口擅自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口未按照规定对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在中国境内加工药品的活动进行备案/口无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口未按规定要求报告药品不良反应/口未按要求修订药品说明书的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口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笫九条笫一款.口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口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笫三十七条/口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
2、管理办法笫十三条/口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笫十四条/口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笫二十四条笫(一)项的规定,本机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笫二十三条、口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笫七十九条/口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笫七十四条/口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笫五十六条笫(二)项/口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笫二十七条笫(一)项/口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口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笫二十七条笫(四)项的规定,决定贲令当事人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口警告口罚款元整(大写)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
3、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签名:执法证号: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年月日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已告知权利。当事人是否要求陈述申辩:口是否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当事人签名:年月日时分执法人员对陈述和申辩处理意见:口采纳当事人意见口不采纳当事人意见当事人签收:年月日时分见证人签名:年月0时分送达方式:口直接送达口留置送达(备注:本文书一般一式三份,一份交被处罚人,一份交被处罚人转罚款代收机构,一份留存卷宗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