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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水电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落实和学院关于“建设节约型校园”精神,根据电力法、水法和节约能源法等相关法规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学院管辖范围内所有教学、科研、行政、后勤、基建、商业以及公共场地和教职员工等用水用电设施。第二条学院水电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在确保教学、科研、办公、生活正常运转前提下,定额管理、计划使用、超支自负、节约奖励、维修收费、责任追究。第三条学院水电归口学院后勤管理处统一管理。第四条后勤管理处负责全院的计划用水、用电、水电维修工作,代表学院对院内各单位和个人的用水、用电情况实行管理。负责水电供应保障工作,做好经常性设备、设施的检查、日
2、常维护和保养。发生较大水电设施故障时,及时启动水电应急预案,确保教学、科研等工作和生活秩序稳定。第二章水电定额第五条学院对各单位公用水电实行定额管理,结合以往用电的实际情况,在本着节约的前提下,以保证定额单位正常的办公、教学及公共服务的需求和节约为基本原则而确定水电指标。节余者累积使用,或者提取50%给予奖励,超限量者由部门到后勤服务公司自行缴费购电。第六条所有单位办公用电均按学院普查后认可的用电器具(空调、电脑、照明灯)和统一规定的用电时间等综合因素核定用电总量。机关及各学院的行政办公实行用电定额管理,每个部门安装电表(具体定额附后)。第七条各教学单位根据实验室(场馆等)物资设备配置情况、用
3、电器具、学院教学计划和实际教学时间核定教学设施用水用电量(具体定额附后),正常教学课时之外的用水、用电按实收取。第八条所核定的用电定额指标,除临时增减项目、经审核后做相应增减以外,原则上当年不做变动,确需改动的待下一年再做适当调整,特殊情况由用电单位书面提出申请并经主管院领导签字后交后勤管理处核定。第九条在保证教学和学生晚自习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晚自习时间对教学楼用电管理采用分楼层控制的办法,根据学生自习人数确定供电层数。学生宿舍的水电费指标实行定额管理,学生公寓每人每月计划配给5度电、4吨水,全年按9个月下达。第三章水电管理第十条所有门岗、值班室、住学生公寓的学生辅导员根据工作需要核定用电量,
4、安装预付费电表实行限量用电,每月每个门岗或值班室限量45度,超额者自行缴费买电,节余者累积使用。第十一条后勤管理处应规范配电、供水工作,确保安全供水供电,并对供水供电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使之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第十二条后勤服务公司应做好全院用水用电费用收缴,做到每表一个台账,学院总水表应做到定时抄登,各楼栋水电表做到每月抄登一次,发现异常应及时查找原因,消除隐患,减少浪费。第十三条各单位是本单位用水用电管理的责任部门,应制定相应的水电管理办法,规范管理本单位的公用水电,包括由本单位管理的办公室、教室、实验室等公用房的用电。任何单位不得利用办公室的电脑、空调等耗电器具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一经
5、发现,提出严肃批评,对当事人提出经济处罚,并适当核减该单位当年用电定额。预付费电表在输入的度数用完后会自行断电,安装预付费电表的单位应及时关注本单位用电情况,学院将按月按定额标准(全年按9个月下达)进行充值,如因超额后没有及时充值的原因造成本单位停电,影响到了工作的正常开展,责任由该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承担。后勤服务公司将定期通报各单位水电支出情况。第十四条凡因工作需要增加用水、用电设备,必须向后勤管理处办理申报手续,经核查供水、供电线路能满足负荷需求并同意后方可购置使用。未经同意使用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由使用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承担一切责任。同时各单位要严格控制空调、取暖器、电炉等大功率用
6、电设施的使用,禁止使用电炉。第十五条学院及各单位因举办重大活动需要不间断供应水电或有其他特殊供水供电要求的,需提前7个工作日告知,并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向有关单位申请办理保水保电手续。第十六条寒暑假期间教学楼、实验楼、计算机房、学生宿舍、大型会议室、报告厅、体育场馆、实训基地等场所一律停止供电,确有特殊情况,开启教学场所必须由教务处签署意见,学生宿舍必须由学生处签署意见,行政办公场所由党政综合办与后勤管理处核定并签署意见经主管院长同意方予供电、供水。第十七条凡因工作需要进行线路改变,须经后勤管理处现场考察论证,并由后勤管理处负责施工,严禁私自铺设电缆、乱接电线。未经同意私自施工,造成火灾及人身伤亡
7、事故,由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承担一切责任。第十八条凡从事经营活动,对外租赁房屋、教室、场、馆、基本建设和院内施工用电,必须到后勤服务中心预交水电费用,否则停止供应水电。未按规定预交费用造成学院水电费损失的,由上述房屋租赁管理单位、教室场馆管理单位、以及基建施工管理单位承担相关经济责任与行政管理责任。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后勤管理处同意,不能私自接水接电,违者一经查实,对当事人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加倍收取水电费(无计量的按额定功率、额定容量测算)并在全院通报批评。第二十条用户对学院安装的水电表有责任和义务加以保护,不得私自拆卸和破坏。违者,一经查实对当事人处以200元罚款、加倍收取水电费
8、(不能准确计量的按额定功率、额定容量测算)并在全院通报批评。第二十一条高于I(TC不能开启热空调,低于30。C不能开启冷空调,同一室内空调与电风扇不能同时使用,违者向全院通报批评。第二十二条禁止在办公室、教室内从事非办公、教学活动(如打牌、上网游戏等娱乐活动)而开启空调等设备,一经发现向全院通报批评。第四章水电维修第二十三条因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停水停电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维修人员应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加班进行抢修,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供水供电。第二十四条后勤管理处在维修中心开辟报修窗口,畅通报修渠道,及时受理报修事宜。接到报修后,小修维修人员一般应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并在当日班次内修复,较大
9、故障维修应连班作业,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完成。第二十五条全院水电设施分步进行节能技术改变,比如改装声光、时控灯,安装预付费电表等。第五章水电计量与收费第二十六条教工宿舍等用水用电统一由后勤服务公司按实际用量根据省、市物价部门的文件标准收费。第二十七条学生超定额部分实行先缴费、后供电,收费标准根据省、市物价部门的文件执行。第二十八条院办产业、各种门面、商店、邮政、通讯设施、基建工程和基建维修等经营网点按有关规定收缴水电费。第二十九条各单位组织的社会性考试、办班等按实际用水用电量收取水电费;学院正常行政及教学、科研工作需要使用用电量大的场所如报告厅等由学院统筹支付;外单位使用用电量大的场所如报告厅等必须经主管院长同意方能使用并按实际用水用电量收取水电费。第三十条基建工程、基建维修、绿化工程等按实际用水用电量收取水电费。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后勤管理处提出建议,报请院长办公会研究。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