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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贵州省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22)3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促进农业生产、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融合、提高农业效益等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第三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在预算执行
2、中,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相关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贵州省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中央财政安排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到期前是否继续实施按照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确定的调整政策执行。省级财政安排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到期前是否继续实施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根据中央的政策调整要求,结合贵州省实际评估确定。第五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省级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预算安排,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分解下达中央和省级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审核拨付资金、预算绩效管理以及资金使用
3、监督。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全省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全省农业生产发展工作,研究提出资金和任务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市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审核拨付、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以及资金使用监督等工作。市县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本地区农业生产发展工作任务项目申报、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组织实施等,做好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等工作,完成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等。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六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耕地地力保护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保护耕地地力。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成片粮田转为设
4、施农业用地、非农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省级安排的支出还包括补贴发放工作经费。(二)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与应用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报废更新和相关创新试点等方面。(三)农业绿色发展与技术服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重点作物绿色高质高效、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良种良法技术推广、化肥减量增效示范、农作物绿色防控、农药管理等方面。(四)农业经营方式创新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高素质农民培育、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农村“三变”改革、农村金融创新等方面。(五
5、)农业产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和农业产业强镇等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省级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以及畜禽健康养殖、种业发展、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渔业渔政、医政药政屠宰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方面。(六)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的其他重点工作。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生产发展无关的支出。第七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第八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资产折股量化、贷款贴息、担保补助等支持方式
6、。具体由省财政厅商省农业农村厅确定。第三章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第九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并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地方财政支农投入、资金监督管理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因素法分配因素包括:(一)基础资源因素,包括耕地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农林牧渔业产值等。(二)政策任务因素,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约束性任务主要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以及对农牧民直接补贴等,其他任务为指导性任务。(三)脱贫地区因素,包括66个脱贫县(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困地区县)粮食播种面积和所在县脱贫人口等。基础资
7、源、政策任务、脱贫地区因素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具体确定,并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农业发展实际需要适当调整。采用项目法分配的资金,应印发项目资金申报指南、执行专家评审、建立项目库,原则上资金分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或从项目库中择优分配。实行项目管理、承担的相关试点或据实结算的任务,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第十条省财政厅应当在中央财政资金下达省级后30日内将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预算下达各地财政部门,同时抄送财政部驻贵州监管局,并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作为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的依据。省级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预算批复后,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将省级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预算下达各地
8、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并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作为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的依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结果在资金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第十一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资金,按规定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下达拨付。第四章资金使用和管理第十二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并实施年度动态调整。任务清单主要包括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支持方向、具体任务清单等,与资金同步下达。资金下达时明确约束性任务、指导性任务对应资金额度。各地在完
9、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可根据当地发展需要,区分轻重缓急,在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内调剂使用资金,但不得跨转移支付项目整合资金,不得超出资金范围安排资金,不得将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直接切块用于地方性政策任务。第十三条按照因素法分配的,采取切块方式下达资金,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分解下达绩效目标和工作任务;市(州)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按项目法实施本级项目及下级项目资金监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按项目法具体实施。第十四条按照项目法分配的,采取竞争性立项方式分配资金。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分解下达绩效目标、项目批复或签订任务委托书,市(州)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级项目实施及下级项目资金监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10、按照“谁批复、谁调整”的管理原则,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整。对确需调整且变更批复总资金10%以上的项目,按原程序逐级报批;对变更批复总资金不足10%的项目,按程序自行调整后,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第十五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规定处理。第十六条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根据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下达的工作任务清单与绩效目标,结合农业生产发展实际情况,制定中央财政年度资金使用方案,于每年6月30日前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备案,抄送财政部驻贵州监管局。纳
11、入直达资金管理范围的,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备案工作。第十七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清单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以及已从中央和省级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严格审核,不得申请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第十八条安排给66个脱贫县(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资金,按照财政部等11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省财政厅等11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
12、金的通知(黔财农(2021)124号)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项目睑收管理第十九条项目法分配下达的资金,按照“谁批复、谁验收”的原则,以批复的实施方案为依据,“分级管理、逐级申请”批复单位组织验收。省级批复市(州)农业农村部门本级实施的项目,由市(州)提出验收申请经省级初审合格并受理后的3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省级批复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实施的项目,由县、市(州)级逐级验收合格后提出验收申请,经省级初审合格并受理后的3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第二十条省直有关单位实施的项目,项目完成后提出验收申请,经省农业农村厅初审合格并受理后的3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省级采取因素法分配到各地的资金,由各级按程序根据管理
13、权限批复后,参照省级项目法验收流程执行。第二十一条验收合格的,组织验收的部门(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形成验收意见,由县级财政部门及时兑现或拨付项目资金;验收不合格的,组织验收的部门(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逾期未完成的,视情节轻重,通报批评、扣减或暂停安排下年度项目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第二十二条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相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档案资料等移交手续。第六章监督和绩效管理第二十三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要求,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加强对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
14、正,对照年度工作任务清单和区域绩效目标,及时对监督和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第二十四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按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财农2019)48号)、贵州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黔财农(2021)171号)等有关制度规定,科学合理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第二十六条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黔财农2020)2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