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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贵州省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22)3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资源养护、生态保护及利益补偿等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第三条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2、第四条在预算执行中,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相关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中央财政安排的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到期前是否继续实施按照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确定的调整政策执行。省级财政安排的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到期前是否继续实施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根据中央的政策调整要求,结合贵州省实际评估确定。第五条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省级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分解下达中央和
3、省级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审核拨付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及资金使用监督。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全省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全省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工作,研究提出资金和任务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市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审核拨付、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以及资金使用监督等工作。市县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本地区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相关工作任务项目申报、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组织实施等,做好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等工作、完成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等。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六条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
4、下方面:(一)耕地资源保护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耕地轮作等农业结构调整、退化耕地治理、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耕地生产障碍治理、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等方面。(二)渔业资源保护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渔业增殖放流等方面。(三)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支出。主要用于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地膜科学使用回收、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以及绿色种养循环农业等方面。(四)农业生物多样性保护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农业外来入侵物种监测防控、农业野生生物保护等方面。(五)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支持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的其他重点工作。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无关的支出。第七条
5、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农民、牧民、渔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第八条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贷款贴息、资产折股量化等方式。具体由省财政厅商省农业农村厅确定。第三章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第九条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并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地方财政支农投入、资金监督管理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分配因素包括:(一)基础资源因素,包括耕地草原及渔业水域面积、农业废弃物资源量等。(二)政策任务因素,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约束性任务主要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的涉及
6、国计民生的事项、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以及对农牧渔民直接补贴等,其他任务为指导性任务。(三)脱贫地区因素,包括66个脱贫县(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困地区县)粮食播种面积和所在县脱贫人口等。基础资源、政策任务、脱贫地区因素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具体确定,并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实际需要适当调整。采用项目法分配的资金,应印发项目资金申报指南、执行专家评审、建立项目库,原则上资金分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或从项目库中择优分配。实行项目管理、承担的相关试点或据实结算的任务,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第十条省财政厅应当在中央财政资金下达省级后30日内将
7、中央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预算下达各地财政部门,同时抄送财政部驻贵州监管局,并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作为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的依据。省级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预算批复后,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将省级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预算下达各地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并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作为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的依据。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分配结果在资金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第十一条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第四章资金使用和管理第十二条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
8、补助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并实施年度动态调整。任务清单主要包括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支持方向、具体任务清单等,与资金同步下达。资金下达时明确约束性任务、指导性任务对应资金额度。各地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可根据当地发展需要,区分轻重缓急,在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项目内调剂使用资金,但不得跨转移支付项目整合资金,不得超出资金范围安排资金,不得将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直接切块用于地方性政策任务。第十三条按照因素法分配的,采取切块方式下达资金,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分解下达绩效目标和工作任务;市(州)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按照项目法实施本级项目及下级项目资金监管;
9、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按照项目法具体实施。第十四条按照项目法分配的,采取竞争性立项方式分配资金。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分解下达绩效目标、项目批复或签订任务委托书,市(州)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级项目实施及下级项目资金监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按照“谁批复、谁调整”的管理原则,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整。对确需调整且变更批复总资金10%以上的项目,按原程序逐级报批;对变更批复总资金不足10%的项目,按程序自行调整后,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第十五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
10、算法和财政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规定处理。第十六条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根据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下达的工作任务清单与绩效目标,结合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实际情况,制定中央财政年度资金使用方案,于每年6月30前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备案,抄送财政部驻贵州监管局。纳入直达资金管理范围的,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备案工作。第十七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清单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以及已从中央和省级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严格审核,不得申请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
11、支持。第十八条安排给66个脱贫县(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资金,按照省财政厅等11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省财政厅等11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1)124号)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项目睑收管理第十九条项目法分配下达的资金,按照“谁批复、谁验收”的原则,以批复的实施方案为依据,“分级管理、逐级申请”批复单位组织验收。省级批复市(州)农业农村部门本级实施的项目,由市(州)提出验收申请,经省级初审合格并受理后的3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省级批复县级农业农村部
12、门实施的项目,由县、市(州)级逐级验收合格后提出验收申请,经省级初审合格并受理后的3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第二十条省直有关单位实施的项目,项目完成后提出验收申请,经省农业农村厅初审合格并受理后的3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省级采取因素法分配到各地的资金,由各级按程序根据管理权限批复后,参照省级项目法验收流程执行。第二十一条验收合格的,组织验收的部门(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形成验收意见,由县级财政部门及时兑现或拨付项目资金;验收不合格的,组织验收的部门(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逾期未完成的,视情节轻重,通报批评、扣减或暂停安排下年度项目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第二十二条项目通过
13、验收后,按相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档案资料等移交手续。第六章监督和绩效管理第二十三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要求,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加强对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照年度工作任务清单和区域绩效目标,及时对监督和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第二十四条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按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财农(2019)48号)、贵州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黔财农(2021)171号)等有关制度规
14、定,科学合理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第二十六条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黔财农(2020)25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