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量化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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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量化表表1分类一、食品类违法行为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

2、添加剂。裁因素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A.主观方面裁量因素AL调查配合程度积极配合调查,计-3分。较为配合调查,计-1分。消极配合调查,计1分。拒不配合调查,计3分。A2.主观故意过失,计-1分。B.客观方面裁量因素BL产品类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计1分。B2.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次数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计4分。B3.危害后果以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的程度计分,造成轻微损害为起点计2分,最高计8分。B4.超过保质期时间(适用于保质期在7天以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超过保质期的70%的,计3分;超过保

3、质期的30%70%的,计2分。多个超过保质期的,按超出保质期最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计算。B5.货值金额货值金额小于等于200元的,计-4分。货值金额大于200元不足10000元的,以-4分为起算点,每增加500元(不足500元的部分,算作500元),加0.2分。货值金额大于10000元不足20000元的,以0分为起算点,每增加500元(不足500元的部分,算作500元),加0.1分。最高计2分。(货值金额20000元以上的,计4分)C.酌定裁量因素CL违法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计4分。C2.销售对象学校、医院、托幼机构、养老机构、涉及孕妇产妇及儿童的护理保健等方面的服务机构,计1分。C3.社会

4、影响程度在区县范围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计1分;在四川省或重庆市范围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计2分。C4.当事人承受能力当事人的经营规模较小、经济承受能力较差的,计-2分。C5.保障就业计-1分。C6.其他酌定加减分项最多加减1分。总分基础分值5分+裁量因素得分法定从MAT情形法定可以减轻情形裁阶次罚款金额注: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重大舆情、涉及国家安全或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案件,不适用量化表进行裁量。表2分类一、食品类违法行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

5、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M因素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A.主观方面裁量因素AL调查配合程度积极配合调查,计-3分。较为配合调查,计-1分。消极配合调查,计1分。拒不配合调查,计3分。A2.主观故意过失,计-1分。B.客观方面裁量因素BL违规人数违反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从业人数少于5人,计0.5分。违反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从业人数5人至10人,

6、计1分。违反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从业人数10人以上,计2分。B2.危害后果以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的程度计分,造成轻微损害为起点计2分,最高计8分。B3.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次数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计4分。C.酌定裁量因素CL违法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计4分。C2.销售对象学校、医院、托幼机构、养老机构、涉及孕妇产妇及儿童的护理保健等方面的服务机构,计1分。C3.社会影响程度在区县范围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计1分;在四川省或重庆市范围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计2分。C4.当事人承受能力当事人的经营规模较小、经济承受能力较差的,计2分。

7、C5.保障就业计-1分。C6.其他酌定加减分项最多加减1分。总分基础分值5分+裁量因素得分法定从从严情形法定可以双轻情形本案裁阶次本案罚款金额注: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重大舆情、涉及国家安全或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案件,不适用量化表进行裁量。表3分类一、食品类违法行为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

8、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裁因素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A.主观方面裁量因素Al.调查配合程度积极配合调查,计3分。较为配合调查,计J分。消极配合调查,计1分。拒不配合调查,计3分。A2.主观故意过失,计-1分。B.客观方面裁量因素Bl.货值金额货值金额小于等于200元的,计-

9、4分。货值金额大于200元不足100oo元的,以4分为起算点,每增加500元(不足500元的部分,算作500元),加0.2分。货值金额大于IoooO元不足20000元的,以0分为起算点,每增加500元(不足500元的部分,算作500元),加0.1分,最高计2分。(货值金额20000元以上的,计4分)B2.超标倍数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每项超食品安全标准限量1倍,计1分;每增加一种不得检出物质的,计1分。最高计5分。B3.危害后果以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的程度计分,造成轻微损害为起点计2分,最高计8分。B4.产品类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

10、计1分。B5.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次数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计4分。C.酌定裁量因素CL违法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计4分。C2.销售对象学校、医院、托幼机构、养老机构、涉及孕妇产妇及儿童的护理保健等方面的服务机构,计1分。C3.社会影响程度在区县范围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计1分;在四川省或重庆市范围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计2分。C4.当事人承受能力当事人的经营规模较小、经济承受能力较差的,计2分。C5.保障就业计J分。C6.其他酌定加减分项最多加减1分。总分基础分值5分+裁量因素得分法定从从严情形法定可以减轻情形本案裁阶次本案罚款金额注:造成

11、重大安全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重大舆情、涉及国家安全或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案件,不适用量化表进行裁量。表4分类一、食品类违法行为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

12、剂的食品。裁因素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A.主观方面裁量因素AL调查配合程度积极配合调查,计-3分。较为配合调查,计-1分。消极配合调查,计1分。拒不配合调查,计3分。A2.主观故意过失,计-1分。B.客观方面裁量因素BI.超限量指标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2倍以上的,每超过1倍,加0.1分;不足1倍的,按1倍计算。最高计0.5分。B2.超使用范围超范围使用1种以上食品添加剂的,每增加1种,加0.1分。最高计05分。B3.货值金额货值金额小于等于200元的,计-4分。货值金额大于200元不足100Oo元的,以-4分为起算点,每增加500元(不足500元的部分,算作500元),加0.2分。货值金额大

13、于IooOO元不足20000元的,以O分为起算点,每增加500元(不足500元的部分,算作500元),加0.1分。最高计2分。(货值金额20000元以上的,计4分)B4.危害后果以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的程度计分,造成轻微损害为起点计2分,最高计8分。B5.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次数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计4分。B6.产品类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计1分。C酌定裁量因素CL违法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计4分。C2.销售对象学校、医院、托幼机构、养老机构、涉及孕妇产妇及儿童的护理保健等方面的服务机构,计1分

14、。C3.社会影响程度在区县范围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计1分;在四川省或重庆市范围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计2分。C4.当事人承受能力当事人的经营规模较小、经济承受能力较差的,计2分。C5.保障就业计-1分。C6.其他酌定加减分项最多加减1分。总分基础分值5分+裁量因素得分法定从值从严情形法定可以减轻情形本案裁阶次本案罚款金额注: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重大舆情、涉及国家安全或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案件,不适用量化表进行裁量。表5分类一、食品类违法行为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1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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