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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巴南府办发(2010)404号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重庆市巴南区农村宅基地退出与利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巴南区农村宅基地退出与利用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10年11月22日区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O年十二月六日重庆市巴南区农村宅基地退出与利用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巴南区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农村土地资源有效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203号
2、)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住房及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包括房屋占地、院坝地和能纳入宅基地复垦范围内的林盘;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构附着物以下简称宅基地及建构附着物)的农村居民,按照户籍管理相关规定自愿退出其农村宅基地及建构附着物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宅基地及建构附着物的退出与利用,适用本实施细则。2010年8月1日前已转为城镇居民的,按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不适用本实施细则。已用地未转非人员、未转非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失地农村移民、城中村农村居民按照我区土地征收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宅基地的退出与利用,遵循统筹规划、依法自
3、愿、合理补偿、统一管理、用途管制的原则。第四条区国土分局负责全区户籍制度改革宅基地及建构附着物退出与利用的指导、审核和监督工作以及权属注销登记、变更登记。区土地整治储备中心负责全区户籍制度改革退出的宅基地及建构附着物补偿资金的筹集、拨付、结算和退出宅基地的统一管理、整治、利用,负责制定资金管理和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市国有土地储备机构负责承担其储备范围内宅基地及建构附着物退出补偿费用,并委托区土地整治储备中心具体实施。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转户居民的宅基地及建构附着物退出与利用的组织、协调工作,具体负责退出宅基地及建构附着物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查、清理丈量、登记造册和补偿费用的计算
4、、支付。第二章退出和补偿第五条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未退出宅基地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造册并报区国土分局登记备案。第六条农村居民自愿整户转户并退出全部宅基地及建构附着物的一次性补偿费用由农村住房补偿费、宅基地范围内构(附)着物补偿费、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费和购房补助等四项组成。转户居民领取补偿费用后不再享有征地补偿权利。第七条农村居民整户转户并退出全部宅基地及建构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一)农村住房补偿分地区类别按重庆市房地产权证登记的面积计算(地区类别见附表1,补偿标准见附表2)。(一)宅基地范围内构(附)着物的补偿,以现场清理丈量确定的面积扣除房屋占地面积计算,实行综合定额补偿,补偿
5、标准:一类地区IoOOO元/亩,二类地区8000元/亩,三类地区6000元/亩。(三)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分地区类别按现场清理丈量确定的面积计算,补偿标准:一类地区16000元/亩,二类地区15000元/亩,三类地区14000元/亩。(四)购房补助按农转城人数计算,每人13700元予以定额补助。第八条退出宅基地及建构附着物补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区土地整治储备中心按区政府批准的金额,将资金拨付到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支付给转户居民,并与区土地整治储备中心办理结算。第九条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造
6、册并报区国土分局、区征地办备案后,保留其在以后整户退出时获得宅基地及建构附着物的相应补偿的权利,不再享有取得宅基地的权利。待家庭成员整户转为城镇居民时,退出宅基地及建构附着物并按整户退出时的标准补偿。第十条农村五保对象退出宅基地及建构附着物后由民政部门统一安排集中供养的,由区土地整治储备中心建立专户、专账管理,所取得的土地利用增值收益按有关规定支付给民政部门,专项用于农村五保对象的集中供养。第十一条转户居民宅基地及建构附着物的退出按照申请、审核、审批、实施的程序办理:(一)经入户地公安部门审批办理转户手续的居民,可持下列要件向宅基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退地申请:1 .自愿退出宅基
7、地及建(构)筑物申请表;2 .重庆市房地产权证;3 .转户居民家庭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4 .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户退地的书面意见;5 .公安机关出具的转户确认通知书;6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应对农户的相关条件和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相关人员在15个工作日内对农户家庭人员情况和宅基地及建构附着物进行清理丈量、登记造册、计算补偿费用,在所在村民小组(社)张榜公布7天接受监督。(三)符合相关规定的,由转户居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土地整治储备中心签订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建构附着物协议(以下简称
8、退出宅基地协议)。协议签订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退出宅基地协议、公示证明、收回的重庆市房地产权证、补偿清单和其他申请材料移交所在地片区国土所初审。(四)国土所初审合格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区国土分局审核,区国土分局统一登记造册后在7个工作日内报送区人民政府审批。(五)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告知转户居民,转户居民应按照协议约定的退地时限将宅基地及建构附着物交付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再将退地补偿费直接支付给转户居民。补偿费支付完毕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土地整治储备中心出具退出宅基地及建构附着物补
9、偿完毕证明。退出宅基地及建构附着物补偿完毕后,由区土地整治储备中心持退出宅基地协议、补偿完毕证明和收回的重庆市房地产权证等资料向区国土分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和变更登记。第十二条转户居民集中居住点由区土地整治储备中心实施建设,区土地整治储备中心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镇规划区内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统一规划建设转户居民集中居住点。转户居民可按相关规定申请购买。符合城镇保障性住房条件的转户居民,转户进城后可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第十三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实施“征转分离”的地区,农村居民整户自愿转为城镇居民,退出宅基地及建构附着物、全部承包地的,按照同时期征地政策给予
10、补偿安置后,原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第三章整治和利用第十四条转户居民退出的宅基地使用权已经注销并办理变更登记后,符合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条件的,区土地整治储备中心按照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管理试行办法(渝国土房管发(2009)778号)组织实施复垦。暂不能实施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的,区土地整治储备中心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管理。第十五条转户居民退出的宅基地使用权已经注销并办理变更登记的,变更后的权利人可将农村房屋及其他设施临时出租、临时改变用途和有效利用。第十六条农村土地退出、补偿并经整治的农村房屋、集体建设用地、农用地,原集体土地所有权不改变,区土地整治储备中心或市国有土地储
11、备机构可向区权属登记机构申办重庆市房地产权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并通过抵押、临时利用等方式筹集退地补偿周转资金。第十七条退出的宅基地复垦后,区国土分局应及时进行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并更新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第十八条退出的宅基地应优先保障农村发展建设用地需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宅基地复垦后产生的建设用地指标,由区土地整治储备中心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或地票交易统筹利用。第四章监管第十九条国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加强对宅基地及建构附着物退出补偿、整治、利用及资金使用的监管。第二十条有关当事人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以隐瞒、欺骗、编造等手段获得
12、补偿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转户居民退出的宅基地及建构附着物补偿资金不到位或拖欠、克扣、挪用、侵占补偿资金或有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侵犯转户居民合法权益的,区纪检监察部门应依法对有关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区国土分局、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土地整治储备中心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分设并公开举报监督、政策咨询电话和公众信箱,接受社会公众咨询并监督宅基地及建构附着物退出、补偿、整治与利用工作。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8月1日起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区国土
13、分局负责解释。附表:1.巴南区宅基地退出区域分类表2 .巴南区宅基地退出农村房屋补偿标准附表1:巴南区宅基地退出区域分类表一类地区(中心城区:1062平方公里以内)二类地区(次中心城区:1062平方公里至2737平方公里以内)三类地区(都市区:2737平方公里至5473平方公里以内)龙洲湾、鱼洞、花溪、李家沱南泉、界石、一品、惠民、南彭木洞、双河口、丰盛、麻柳嘴、二圣、东泉、姜家、天星寺、接龙、石龙、石滩、安澜、跳石附表2:巴南区宅基地退出农村房屋补偿标准单位:元/平方吉构类别x房屋结构补偿单价一类地区二类地区三类地区钢碎结构330315300砖混结构砖墙(条石)预制盖300285270砖墙(
14、条石)瓦盖270255240砖木结构砖墙(木板)穿逗瓦盖240225210砖墙(片石)瓦盖210195180砖墙石棉瓦盖(含油毡、玻纤瓦)195180165土墙结构穿逗、土墙瓦盖180165150石棉瓦、玻纤瓦盖165150135简易土墙毡盖(含棚盖)12010590简易棚房756045说明:1.房屋层高在2.4米(不含2.4米)以下,1.5米(含1.5米)以上的,按同类标准的70%计算补偿。2.房屋层高在L5米以下的,按同类标准的50%计算补偿;在1米以下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40%计算补偿。3 .有墙无盖不能作房屋补偿。4 .房屋结构的划分,一律以主体结构为主。5.预制板作楼板的多层瓦盖房屋,瓦盖一层的,按瓦盖房屋补偿,其余楼层按预制盖房屋补偿。6、房屋面积一律以外墙勒脚以上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封闭式阳台、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未封闭的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50%计算;凸出屋面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主题此垒济管理宅基地实施细则通知抄送:市国土房管局。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12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