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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办幼儿园劳动合同制教职工管理暂行办法一、为规范完善公办幼儿园人员编制管理,保障和促进公益服务事业发展,积极推动教育人事制度改革,遴选乐教善教的优秀人才进入学前教育教师队伍,推进学前教育又好又快(高质量)发展,根据*等有关规定,积极稳妥推进*县公办幼儿园劳动合同制教职工管理改革,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于景宁畲族县公办幼儿园劳动合同制教职工。三、县公办幼儿园使用劳动合同制教职工应遵循“必要、精干、高效”原则,由县委编办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核定劳动合同制教职工数,坚持总量管理,按需使用。劳动合同制教职工招聘使用计划由县教育局提出报县委编办审批后实施。四、劳动合同制教职工采取面向社会
2、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招聘工作坚持公平、公开、竞争、择优原则。由县教育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招聘工作。县教育局制定劳动合同制教职工招聘计划时可以单列一定的比例用于已在*县幼儿园任教3年以上的劳务派遣教师的招聘工作。五、参加劳动合同制教职工招聘的对象需符合以下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能坚决贯彻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三)*县户籍,年龄18至35周岁。其中,已在*县幼儿园任教3年以上的劳务派遣人员户籍不限,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四)应具有适应岗位需要的学历和学前教育教师资格证书。(五)身心健康,能适应学前教育教师岗位的工作需求
3、。(六)能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职责。(七)法律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得报考。六、劳动合同制教职工聘用采用“双向选择”的模式,由县教育局统一管理。县教育局负责劳动合同制教职工统一调配、上岗培训、教研指导、业务提升、人事档案管理等工作。劳动合同制教学业务评比与事业编制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幼儿园负责合同制教职工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工作考核及日常管理等事项。幼儿园单方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需向本人说明理由,并形成书面处理决定后,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七、劳动合同制教职工工资待遇。(一)经聘用上岗的劳动合同制教职工薪酬,按照上一年度公办幼儿园在职
4、事业编制同一职称教师年收入总额标准(包含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奖金等收入)予以保障执行。(二)劳动合同制教职工工资待遇的70%为基本工资按月发放;30%为绩效工资,考核合格及以上的,以奖励的形式按学期一次性发放。(三)劳动合同制教职工的“五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按相关部门核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予以缴交,相应的费用按规定比例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八、劳动合同制教职工须自觉遵守教师法劳动合同法及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幼儿园规章制度,具有下列情形的,公办幼儿园应及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一)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5、。(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三)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四)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五)连续两个学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或连续两学年考核排在末位的。(六)有严重违法、违纪、违规或严重违反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行为的。(七)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人事关系或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的。(十)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九、劳动合同制教职工在聘用期间,如遇政策性清退将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十、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三十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