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林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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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林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资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和XX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XX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第二章认定原则第四条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
2、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确保公平公正。第五条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第六条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第七条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第三章认定机构第八条学校成立以下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构:(一)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
3、作;(二)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三)各学院成立以院长或者书记为组长、学院学生工作组成员及学生辅导员等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和审核工作;(四)各学院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大于班级总人数的10%o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并报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备案。第四章认定标准第九条根据学生家庭收入状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作以下划分:(一)学生本人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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