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博士后公寓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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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博士后公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大学博士后公寓的管理,提高博土后公寓使用效率,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第六章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博士后工作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校博士后公寓由后勤管理处房屋管理科(简称房管科)和人事处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简称博管办,下同)共同管理。第三条博士后公寓由学校统一装修,并配备基本家具。公寓内所有设施由居住人员负责保管和使用。博士后公寓专供我校符合住房分配条件的博士后本人使用,对于在广州已有住房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学校原则上不再安排住房。本省广州以外地区来我校做博士后研究的人员,在原单位已有住房的,原则上安排两人一套住房。第二章博士后公寓入住

2、手续第四条经我校和广东省人事厅批准进站的博士后在领取录取通知书和广东省人事厅进站批文后,博士后本人持学校录取通知书、省人事厅批文,在规定的有效报到期限内到学校博管办报到时,符合住房分配条件的,由博管办开具博士后住房通知单,博士后本人持该通知单到房管科签订大学博士后公寓租住协议并办理公寓入住手续。第五条博士后办理公寓入住手续时,须向学校房管科缴纳住房保证金人民币2000元,博士后按时出站退房时,经学校房管科验收,公寓设施及其他情况保持良好,保证金予以退还。第三章博士后公寓的使用和维护第六条公寓基本设施的损坏和报修。博士后应该爱惜使用公寓及公寓设施,公寓窗户、公寓内灯具、家具、墙壁、上下水道或电路

3、、煤气管道等损坏时,可向后勤管理处房管科、水、电等管理部门登记维修。家具正常破损的,可报房管科登记维修。博士后退房时公寓内设施如有损坏,且三个月内无报修记录的,须照价理赔或者自行按照不低于原来设施质量的标准更换,并会同房管科、博管办验收。其它情况酌情处理。第七条公寓的使用主体。公寓只能由分配住房的博士后本人使用,承租的博士后不得擅自改动房屋原有结构及配套设施,承租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使用性质或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方负责修复或理赔,造成事故的,追究其责任;承租方不得擅自转租、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房屋,违者一经发现,除取消其住房资格外,并按成本租金的5倍处以罚款;因承租方原因造成火灾

4、、房屋倒塌、伤人等事故的,承租人应负责理赔由此造成的国家经济损失和个人损失,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承租方不得在学校博士后公寓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一经发现,除收回其住房外,交由司法机关处理。第八条公寓的房租及其他费用。博士后公寓的房租、卫生管理费由博士后负责。房租标准按学校现行的标准租金执行,由财务处在其工资帐户或个人指定帐户中代扣。家具折旧费每月20元,在每月房租中一并代扣。卫生管理费标准每户每月为5元,在博士后出站时一次性在物业管理中心交清;煤气、水、电、电话费用、计算机网络使用费,由博士后本人按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按时缴纳。第九条博士后居住公寓的使用期限。博士后居住公寓的使用期限,应

5、与其在站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年)一致,博士后工作期满后必须按时从公寓迁出。博士后中途退站或期满出站,在办理退、出站手续后,应在领取广东省人事厅报到介绍信之日起的15日内搬离博士后公寓,未按时迁出公寓的,学校将缓办该博士后档案及工资关系转移手续,并收取2倍房租。超过3个月仍未搬离的,按照旅游行业市场房租价格150元1天的费用收取。第十条延期使用博士后公寓。确因工作需要延期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经所在学院、导师和人事处批准后,方可延期使用,延期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期间,仍然享受一般博士后公寓住房待遇。第十一条逾期及限期搬离公寓。博士后在延期期满后,因特殊情况仍无法迁出博士后公寓的,经本人书面申请逾期

6、搬出,合作导师签字,博管办同意后,可在所申请的期限内搬出公寓,逾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期间按成本租金收取租金。留本校工作者因特殊原因逾期未搬离博士后公寓者,需向人事处、房管科再次出具书面申请,并保证在接到房管科搬离通知15天内搬离;限期过后仍未搬离博士后公寓者,房管科会同博管办通知学校人事处和财务处按照旅游行业市场房租价格150元每天的费用,从其工资中扣除房租。第十二条特殊情况下的公寓清理。博士后在规定限期过后仍未搬离博士后公寓且未留校工作,经多方联系无法找到本人,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清出公寓而影响公寓使用,或者拒不搬出公寓者,房管科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学校住房管理规定和租住协议,清理公寓住房,并搬

7、离室内所存物品。清理时,公寓内物品等如有遗失,由其本人承担,学校概不负责。第十三条博士后在站出国(境)期间的公寓使用博士后出国(境)前,须与房管科签订出国住房协议。为确保学校房产资源的正常运作,对已出国(境)未按期回国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一般作退站处理。其家属必须在逾期后一个月内退出公寓。未签订出国住房协议且又逾期不归的,房管科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并搬出室内所存物品。清理时,公寓内物品等如有遗失,学校概不负责。第四章博士后公寓的管理第十四条公寓楼道内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杂物;保证消防通道的畅通和消防设施的完好。第十五条公寓内禁止擅自拆改、接拉电线等。第十六条禁止在公寓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

8、违者没收其物品,并视情节处理;造成严重事故者,当事人除按国家法律和学校规定理赔全部经济损失外,还要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七条入住公寓的博士后人员须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第十八条不得利用博士后公寓从事任何违法违纪活动。第十九条学校安排专门的卫生环保人员负责博士后公寓每周1次的楼梯清理。居住人员严禁在楼道、楼梯内抛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品。第二十条必须保持室内清洁。出站时需将住房清理干净并经验收后,方可办理离站退房手续。凡房屋内污秽不堪,墙壁人为涂画、损坏的,须经本人处理,房管科或博管办验收后方能退房;否则,由房管科进行装修处理,相关费用由财务处从其工资中扣除。第二十一条居住人员要保持天燃气灶具、家具的清洁。离站时灶具有污垢或损坏者,除按规定交纳维修费外,处以100200元罚款。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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