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本科学生考场工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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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本科学生考场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科课程考核是学校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为规范考试纪律,严肃考风考纪,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考试的严谨、诚实、公平、公正,特制定本细则。第二章总监考职责第二条开考前至少提前30分钟到位,检查考场安排及监考员到位情况。第三条考试期间,要密切注意考场动态,巡视时督促、检查监考员履行监考职责,维护正常秩序,防止和杜绝考试违纪作弊现象发生。第四条按照大学本科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大学考场违纪作弊行为处理操作程序指导监考员对考场异常情况做出及时处理,并于当次考试结束后将处理意见送交本科生院。第五条对监考员到位、考场动态、考试

2、纪律、考场环境、各学院领导巡考等情况,要及时在大学期末考试总监考登记表大学期末考试领导巡考记录表上进行记载,以便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了解情况。第六条认真及时处理考试中的突发事件或其他情况,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三章巡考员职责第七条开考前至少提前40分钟到位,检查考场布置及监考员到位情况。将未按时到位的监考员及时报告总监考,并与其所在单位联系,查明原因,并可要求该单位另派他人监考。第八条考试期间,要密切注意考场动态,积极巡查,督促、检查监考员履行监考职责,维护正常秩序,防止和杜绝考试违纪作弊现象发生。巡查期间,如有考试违规情况应及时报告总监考,并按照大学考场违纪作弊行为处理操作程序协助监考员进行

3、处理。第九条对监考员到位、考场动态、考试纪律、考场环境、各学院领导巡考等情况,要及时报告总监考。第十条协助总监考处理考试中的突发事件或其他情况,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一条认真填写大学考场情况登记表并签名,于当次考试结束后,将大学考场情况登记表大学期末考试总监考登记表大学期末考试领导巡考记录表送交本科生院。第四章监考员职责第十二条监考员应严格履行监考职责,认真负责地做好考试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思想教育,严肃认真地维护考场纪律,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第十三条监考员进入考场须佩带本科生院统一制发的监考员标志。第十四条监考员应在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按规定在黑板上书写板书,核对考生

4、证件,依“考试座次表”指导学生对号入座,并指引和监督学生将所携带的书包、书籍、笔记、纸张、手机、电子手表、电子手环及其他具有存储、通讯功能的电子设备(设置为关闭状态)等放到指定的存放物品处。第十五条开考前10分钟,监考员应核对试卷份数,并向学生宣布考试时间(包括开考和交卷时间)和考场规则;开考前5分钟,到考生座位逐一分发试卷,不可由学生传递试卷。第十六条开考30分钟后,监考员禁止迟到的考生入场,再次核对考生证件,并要求考生在“考试座次表”上签名。开考后30分钟内,一律不允许考生离开考场。第十七条监考员不得对涉及试卷答案内容作任何解释和提示。对于学生提出的试卷印刷不清或有错漏之处等问题,应当众回

5、答,不得解答试题或暗示题意,也不得与考生私下交谈。第十八条监考员不得随意延长考试时间。第十九条监考员应密切注意考场动态,不得在监考时间内与他人闲聊或随意离开考场,不得打电话、听音乐、看电脑、玩手机、打瞌睡、阅读书报,不准抄试题或从事监考工作以外的其他行为。同一时间段只允许1名考生上洗手间,监考员需在考生进出考场时检查是否携带考试违规物品。第二十条监考员在考试结束前10分钟,应提醒考生注意考试时间。考试结束时,应立即宣布停止答卷,到考生座位逐一收齐全部考试材料,清点无误后方可让考生离场。如发现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材料缺少,应负责追回,并对带走考试材料考生按考试违纪处理;对拖延交卷并经警告不予

6、改正者,按考试违纪处理。第二十一条监考员发现学生有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时,应严格按照大学考场违纪作弊行为处理操作程序进行处理,填写大学学生考试违规情况登记表和大学学生考试违规情况登记告知书。在全校期末考试期间,须于当天将违纪作弊学生试卷、考场情况记录表违规情况登记表和违规情况登记告知书报当天值班的总监考做出处理;平时的考试或考查,应在3日内将违纪作弊学生试卷、考场情况记录表违规情况登记表和违规情况登记告知书报送本科生院进行处理。第二十二条监考员须依时到位,严格执行监考守贝限如无故缺席,或不履行职责,姑息、纵容违纪作弊行为或帮其说情者,将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第五章考生守则第二十三条学生须自觉遵守考

7、试纪律,诚实应考。第二十四条学生应在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迟到30分钟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并作缺考论。开考后30分钟内,不得离开考场。因特殊情况(如重症、至亲病故等)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在考试前按规定办理缓考手续,否则按缺考论,成绩记零分。第二十五条除教师指定或许可携带的书籍及文具外,学生不得将书包、书籍、笔记、纸张、手机、电子手表、电子手环及其他具有存储、通讯功能的电子设备(设置为关闭状态)等物品带至考座,必须放到监考员指定的位置。第二十六条学生须携带学生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按时参加考试。进入考场后,必须按指定的座位入座,将证件放在桌面以便监考员查验,无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第二十七条学生拿

8、到试卷后,应先写上学号、姓名、年级专业,然后答题;如有试题字迹不清、错漏或分发错误等问题,可举手询问。第二十八条学生在考试中,不得使用自备的答题纸和草稿纸,不准自行借用考试用具;个别学生确需借用的,须经监考员同意并代为借还。第二十九条学生进入考场前需做好应考准备,除特殊情况外,在考试结束前不得以任何理由离开考场。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者,按交卷处理。第三十条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考试中不准交头接耳,互相暗示;不得有偷看、夹带、传递纸条、换卷,为他人提供窥视方便,以及请他人或者为他人代考等任何形式的违纪作弊行为。第三十一条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卷。考试结束时,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书写文字的一面朝下,连同草稿纸放在桌面上,学生在座位上等待监考员收齐试卷并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拖延时间交卷者,按考试违纪处理。提前交卷的学生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喧哗、互对答案、打手机、发信息等。第三十二条违反考试纪律者,按照大学本科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予纪律处分,处分等级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细则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2022年9月起施行,原大学考场工作细则(*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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