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房屋及构筑物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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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房屋及构筑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房屋及构筑物固定资产(以下简称房产)的管理,优化房产资源配置,强化管理责任,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是指在大学土地上修建的所有房屋(不含非学校产权房屋)及其他产权、使用权属于学校的房屋,无论其建设资金来源于何种渠道,均属于学校房屋管理范畴;本办法所称构筑物是指由学校投资或筹资建造的并在学校权属土地范围内的

2、构筑物。第三条学校房产类别(一)学校房屋根据用途主要分为以下8类1 .学校党政机关用房,是指学校党政管理和服务部门所使用的办公室、资料室、会议室及接待室等办公用房。2 .二级学院用房,是指各学院用于教学、科研、办公等功能的用房。3 .公共服务用房,是指各类公共教室、图书馆、博物馆、公共实验中心、档案馆、礼堂、体育场馆、会议室等公用房以及配套设施用房等。4 .后勤保障用房,是指校医院、附属学校、水泵房、变电所(配电房)、消防用房、环卫绿化用房以及非经营性后勤实体服务保障用房等。5 .生活配套用房,是指学生宿舍(公寓)、食堂(餐厅)、学校师生活动用房(团委、学生会、学生社团、心理咨询、勤工俭学、就

3、业指导等用房)、文娱活动用房、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活动及管理用房。6 .教工周转房及员工宿舍,是指教职工宿舍、员工宿舍、人才公寓、博士后公寓等。7 .经营服务用房,是指校办全资企业、后勤实体经营用房以及服务于师生生活,租赁给商业服务企业(个人)所使用的房屋。8 .简易房等其他类型的公房。(二)构筑物包括以下3类1 .土木工程(运动场、游泳场、广场、道路、桥梁、涵洞、蓄水池、水塔、水井、围墙、亭、廊、阁、榻、塔、独立的烟窗、建筑物地下室的民防以及独立的防空隐蔽室、护坡等)。2 .电力线路、电话线缆、建筑与建筑群智能化布线系统。3 .管路(雨水、污水、强电、弱电、煤气、热力等管道管沟)。第四条学

4、校房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校作为一级管理单位,依法拥有对公用房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授权学校公有用房管理领导小组对公有房产实施统一管理,对二级使用管理单位安全使用和维护管理学校房产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各学院、各直属单位及各职能部门是二级使用管理单位,拥有公用房产的使用和内部调配的权利,是公用房产安全使用、管理维护的责任主体。各房产使用单位对本单位管理或使用房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学校公有用房管理领导小组是学校房产管理的议事机构,代表学校对公有房产实施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房

5、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负责审定学校房产管理,并对二级使用管理单位安全使用和维护管理学校房产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二)负责审定学校房产优化配置方案,推动学校房产资源高效合理使用;(三)学校房产管理的重大事项,由学校公有用房管理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四)负责对学校各房产归口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第六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房产管理的牵头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住房制度改革及房产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法规;(二)负责学校房产管理制度和办法的制定,指导及监督各房产的职能管理部门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对学校房产管理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6、进行检查和监督;(三)负责学校房产固定资产管理,包括资产卡片建立及动态管理、资产清查、数据报表统计和分析;负责按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项目办理固定资产入账,对处置的房产做减少处理;根据相关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四)负责对竣工验收合格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项目的房产实物及配套设施进行接收;负责购置或捐赠房产实物的接收及相关手续的办理;(五)负责房产的权属管理,包括房产初始登记、变更、转移、注销,权属证明办理、产权权益监督、产权纠纷调处、房产档案管理、权属证书原件归档等;(六)建筑物或构筑物结构、性能等出现严重问题时,负责委托有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其出具安全性鉴定报告;(七)负责

7、房产报废(拆除)的论证、报批报备及相关手续办理;(A)负责统筹学校校园中心区房产的调配、使用等管理,推动房产的优化配置;(九)负责房产对外出租出借及资源有偿使用的归口管理;(十)负责房产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第七条总务部是学校工程管理的职能部门,也是校园房产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的监管部门,具体职责包括:(一)负责对其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合格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项目的房产实物及配套设施办理实物资产移交;(二)负责组织实施房屋修缮,包括:组织年度预算维修专项申报和论证;对已落实经费的维修项目进行立项审核;对经费归口部门提供的图纸和预算,送审计处流程备案;对经费归口部门完成采购、发起的合同提供审核意

8、见;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进行监管,并组织验收;(S)负责公用房产室内外基础设施及水、电、气等管(线)网及电梯的管理、维修、检测和鉴定等工作;(四)对校园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进行监管;(五)负责学生宿舍及其配套设施的管理及运行;(六)协助相关部门办理固定资产入账,并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对其负责归档的资料进行归档。第八条发展规划处负责学校房屋基本建设的规划。第九条信息网络中心负责学校常规电教及课室多媒体的规划、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负责学校有线、无线网络规划、设计、建设和日常管理维护;负责学校网络光纤、弱电线路管道、井位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第十条采购招标中心负责各类基本建设项目、房屋修缮改变工程项目

9、相关招标工作。第十一条财务处负责房屋及构筑物固定资产报增和处置的账务管理。第十二条审计处负责学校房产的工程建设和修缮项目的审计。第十三条保卫处负责对竣工验收或消防验收合格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项目房产的消防、技防等设施设备的接收,并对学校房屋安全及消防等进行统筹管理,组织做好公房消防安全检查和房产安防设备设施的管理、维护和使用培训。第十四条基地管理处负责统筹学校科研基地范围内房产的调配、使用等管理,优化基地房产与土地的合理配置;第十五条文博馆负责接收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以及房产规划、建设部门立卷移交的房产资源档案,以及保管并提供存档房产档案资料的利用服务。立卷移交的房产资源档案资料包括新建

10、、改建、扩建、修缮、购置、接受捐赠的房产资料,以及房产证和办理房产证所需的建设与竣工验收资料、土地资料等凭证材料。第十六条学校各二级房产使用单位负责使用范围内房产的具体管理,具体职责如下:(一)执行学校房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二)落实日常管理和维护,保持房屋内公共设施(水、电、暖、管线等)和公共场所(消防通道、楼梯、走廊、门厅、卫生间等)的安全、完整、整洁;(S)开展房屋检查和清理,定期开展房屋结构、设施设备安全隐患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向职能部门反映并治理;定期按照学校要求开展违规占用房屋、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用途清理整治;(四)配合学校做好房产信息统计,如房产用途、编号变更更新等;(五)配合学

11、校做好房屋资源使用费的收缴工作;(六)完成学校规定的其他房产管理工作。第三章配置管理第十七条学校房产配置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学校规定的配置标准,对没有按规定配置标准的情形,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第十八条学校房产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进行调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房产调配给校内外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第十九条学校对房产实行优化配置的原则,最大限度发挥房产的使用效益。对于闲置半年以上或违规使用的房屋,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进行校内调剂处理,必要时由学校强制收回。第二十条校党政机关用房根据人员编制和职能需求进行配置,其中办公室面积不得超过上级规定标准;二级学院用

12、房主要按学生人数、在编教职工人数、教学科研体量、产出绩效及发展需求等进行整体配置;公共服务用房、后勤保障用房、生活配套用房等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及办学条件保障需求进行整体配置。第二十一条教工周转房的配置严格按大学教职工周转房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新建房屋根据房屋设计功能、学校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事业发展需求、二级部门用房配置情况,由学校统一配置使用。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二十三条学校房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出租、出借等方式。房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第二十四条公用房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要求,各使用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门机

13、构或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本单位公房,确保公房的有效使用和安全完整,其中多个单位共用房产的由共用单位协商明确责任。第二十五条房产装饰修缮及改变项目,不论经费来源渠道都应先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并报总务部申请工程施工立项和保卫处消防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建、扩建公用房,改变房屋结构或进行施工装修;未经批准,擅自拆改、装修、搭建的装修费用,财务部门不予报销。第二十六条未经批准,不得拆除学校房产;严禁私改、乱接电线;房屋有损坏或渗漏情况的要及时报修。第二十七条房产或围墙上竖立、悬挂铭牌等应经资产、总务、宣传等部门联合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在学校房产或围墙上竖立、悬挂商业性铭牌、广

14、告牌等。第二十八条学校职能部门及房产使用单位应定期组织房产安全检查,重点做好防火、防水、防盗等工作,发现问题或隐患要及时处理;严禁封闭或阻塞消防通道;严禁违反规定在室内使用明火或焚烧其他物品;严禁未经报批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和有害废弃物。第二十九条任何使用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学校公用房从事与现行法律相抵触的各类活动;不得将公用房作为资产进行投资、入股、抵押;不得擅自转租、转借公用房;未经批准,不得利用公用房开办食堂或公司,不得用于与学校办学无关的其他用途,不得擅自利用学校房屋开展对外合作;学校教学、科研、办公用房等公用房严禁作为宿舍使用。第三十条校办全资企业、后勤实体用房实行“有偿使用、协议管理

15、”的原则管理,参照市场评估价收取资源使用费,协议期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房产对外出租出借经营事项,按照广东省及学校出租出借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学校房产对外出租、出借。第三十一条教职工在办理离职、退休手续前,须向所在部门交还其所使用的房产。未按规定交还所使用房产的离职申请人员,人力资源处应不予协助其办理相关手续。第三十二条校内临时建筑使用管理(一)临时建筑是指单位或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临时建造使用、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如:铁皮房、油毡房、窝棚、遮阳棚、房顶棚屋、棚架、工棚、集装箱等;(二)原则上不得搭建临时建筑物,如确因教学科研实

16、验需要,必须征得学校资产管理、发展规划或基地管理、保卫等职能部门同意,报学校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三)临时建筑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归口管理,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由使用人所在单位具体管理。其中,基建项目建设的临时建筑由总务部具体管理;教学科研实验基地的临时建筑由基地管理处具体管理;(四)校内临时建筑必须在规定地点搭建,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改变用途或者转让。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第五章账务与权属管理第三十三条房产实物账和财务账须及时登记,确保账账、账实相符,以及数据统计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第三十四条办理房产固定资产入账规则(一)经学校批准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房产,在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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