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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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学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相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辅导员是指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人员,包括学院党总支副书记、分团委书记等。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第三条学校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中心环节,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

2、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整体规划、统筹安排,不断提高队伍的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保证辅导员工作有条件、干事有平台、待遇有保障、发展有空间。第二章要求与职责第四条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五条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一)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引导学生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

3、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二)党团和班级建设。开展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开展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开展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S)学风建设。熟悉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指导学

4、生开展课外科技学术实践活动,营造浓厚学习氛围。(四)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开展入学教育、毕业生教育及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学生军事训练。组织评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指导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组织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做好学生困难帮扶。为学生提供生活指导,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五)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配合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六)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加强学生

5、网络素养教育,培养积极向上的校园网络文化,引导学生创作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的文化作品。创新工作路径,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运用网络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询等。(七)校园危机事件应对。组织开展基本安全教育,参与学校、学院危机事件工作预案制定和执行。对校园危机事件进行初步处理,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危机事件信息并按程序及时上报。参与危机事件后期应对及总结研究分析。(A)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为学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以及相关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学生立足湖北,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九)理论和实践研究。

6、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参加相关学科领域学术交流活动,参与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第三章选聘与配备第六条选聘辅导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二)具备本科以上学历,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甘于奉献,潜心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S)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掌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和方法,掌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相关理论和知识,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务相关知

7、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四)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及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具备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的能力。(五)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政治意识、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第七条学校辅导员总体上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配备。专职辅导员额定带班人数为200人,担任分团委副书记、学生党支部书记、学院兼职心理专干的,额定带班人数为170人,担任分团委书记的,额定带班人数为100人。超出额定人数的按照生均5元/月给予补贴。第八条辅导员选聘工作由校党委、校行政统一领导,学生工作处(部)、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室、人事处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开

8、展。根据辅导员基本条件要求和实际岗位需要,确定具体选拔条件,通过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等方式选拔。第四章学生助理第九条为培养锻炼学生的动手能力和管理协调能力,学校设置学生助理岗位,协助辅导员开展与学生管理服务相关的工作。学生助理由思想进步,政治表现好,无违纪违规记录,身体健康,学有余力的学生担任。学生助理应坚持以学为主,每月助理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严禁辅导员将个人事务交予学生助理办理。第十条学生助理总体上按照辅导员人数1:1配备,学生助理的选用和辞退由专职辅导员根据其表现提出推荐和辞退意见,报所在学院审批同意。第十一条学生助理岗位补助标准为每月200元/人。第五章培养与发展第十二条学校鼓励辅导

9、员终身从事辅导员职业,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科学研究,推动辅导员队伍职业化建设。第十三条辅导员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实行职务职级“双线”晋升。辅导员的培养纳入学校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享受专任教师培养同等待遇。第十四条学校按专任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专职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辅导员按教师职务(职称)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应注重考察工作业绩和育人实效,将优秀网络文化成果纳入专职辅导员的科研成果统计、职务(职称)评聘范围。第十五条

10、学校成立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聘任委员会,具体负责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聘任工作。聘任委员会由校党委、校行政有关负责人,学生工作处(部),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第十六条依据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由人事处、学生工作处(部)和学院考核合格后,学校按照相关程序给予相应的级别待遇。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在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享受副科级待遇;连续工作满8年,享受正科级待遇;连续工作满15年,享受副处级待遇;连续工作满20年,享受正处级待遇。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在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满4年,享受副科级待遇;连续工作满7年,享受正科

11、级待遇;连续工作满13年,享受副处级待遇;连续工作满18年,享受正处级待遇。辅导员晋级须满足在本晋级周期,历年考核结果均在合格等次以上,在本晋级周期有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晋级年限要求可减少1年。以上级别待遇在调离辅导员岗位后不再享受。但在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满15年、根据学校工作需要调离的,原级别待遇不变,新岗位高于原有待遇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第十七条学校每年组织辅导员进行系统培训,并选派辅导员参加交流、考察和培训。学生工作处(部)协同人事处负责本校辅导员的系统培训,确保辅导员每年参加不少于16个学时的校级培训,每5年至少参加1次国家级或省级培训。第十八条学校选拔优秀辅导员参加各种交流

12、学习和研修深造,支持辅导员到地方党政机关、企业、基层等挂职锻炼。鼓励辅导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攻读相关专业学位,承担思想政治理论课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提升辅导员专业水平和科研能力。第十九条学校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创造便利条件,根据辅导员的工作特点,提供住宿、岗位津贴、必要的工作经费、办公条件等,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第二十条辅导员本人申请转岗的,须在辅导员岗位上工作满5年,由人事处会商学生工作处(部)审核后,报学校研究批准。各部门、学院不得随意调动辅导员岗位。第六章管理和考核第二十一条辅导员实行学生工作处(部)和学院双重管理。学生工作处(部)牵头负责辅导员的培养、培训等工作,同时要

13、与学院党总支共同做好辅导员日常管理工作。学院党总支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第二十二条学校成立辅导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辅导员考核工作。第二十三条学校对考核优秀的辅导员进行表彰,将优秀辅导员表彰奖励纳入学校表彰奖励体系。第七章政治纪律和廉政建设第二十四条辅导员要坚持“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必须在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观点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绝不允许有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相适的言论,绝不允许出现同上级决定、决议相违背的行为。有以上不当言论和行为的,经查实予以解聘。第二十五条辅导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组织学生参与校外营利活动;不得接受学生或学生家长的请吃和娱乐性消费;不得收受学生或学生家长的馈赠(含土特产、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等);严禁传播黄色信息、赌博、吸食毒品、非法校园贷等违法违纪活动。有以上行为的,经查实予以解聘。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XX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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