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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事指南编号D6外国商会注销登记办事指南发布日期2021年1月实施日期2021年1月发布机构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外国商会注销登记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拟申请注销的外国商会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设定依据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外国商会解散,应当持该外国商会会长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和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外国商会自缴回登记证书之日起,即应停止活动。四、受理机构民政部五、决定机构民政部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符合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要求八、申请材料目录(1)关于注销登记的申请(向民政部提出申请,说明注销登记的原因、清算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
2、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2)外国商会法人注销申请表并按要求加盖印章或签字;(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4)清算报告书(清算小组成员签字)、债权债务公告(公告需刊登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提交报纸原件);(5)履行内部程序有关文件。九、办理基本流程(1)按照章程履行内部程序审议通过注销决议按照章程的规定,通常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如果因特殊情况不能召开相应会议的,应当在报纸上公告。(2)组成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在有关单位(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的指导下,组成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组的职责是:清理财产,编制财务报表;通知、公告债权人(参照公
3、司法相关规定,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代表外国商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提出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间的收支报表和各种账务账册。各财务数据须经注册会计师签字。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3)清算结束后,提交注销申请。(4)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外国商会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登记证书、印章
4、和有关财务凭证,将银行账户、税务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注销资料的复印件交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由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公告。十、办结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无十二、审批结果准予注销的,发给同意注销登记批复;不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十三、结果送达直接送达十四、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如不服本行政行为,可向民政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十五、咨询途径申请人可以拨打咨询电话58124114-1,或者登陆中国社会组织网查询办理进度。十六、监督投诉渠道投诉电话:58124057十七、办公地址和时间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大厅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6号(北京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旧址)6号楼一层(南门右侧);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法定节假日除外);社会组织业务热线电话:010-58123114-l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