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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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北京市锅炉安全管理工作,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障泛博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规章、规范和标准的规定,结合北京市锅炉安全工作具体情况,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锅炉的单位及其管理和作业人员,在从事锅炉安全管理和作业时应遵守本规定。第二章安全职责第三条锅炉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是锅炉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了解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锅炉安全方面的规定,依法履行安全管理领导责任。对锅炉房的建造以及锅炉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检验及事故处理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2、,具体做好以下工作:一、设置或者指定锅炉安全管理机构酒己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全面负责锅炉的安全管理工作;二、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对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司炉人员、水处理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I.确保从事相应特种设备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的人员持证上岗;三、组织制定并批准锅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锅炉事故应急措施及救援预案;四、定期听取本单位锅炉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每季度至少一次到锅炉房进行现场巡查,检查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第四条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锅炉安全方面的规定,依照法规、规章、标准及本单位的制度规定,履行锅

3、炉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具体负责:一、编制或者主持制定有关锅炉安全的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措施及救援预案,报送领导批准;二、编制或者主持制定锅炉定期检验计划、检修计划,并对检修的质量进行验收,保证设备完好;三、检查锅炉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向本单位有关领导汇报、反映有关安全问题,消除安全隐患;四、负责组织司炉、水处理作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五、对锅炉安全管理上的重大问题(如事故、安全隐患等),可直接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第五条司炉人员应熟悉所操作的锅炉、安全附件及锅炉房系统的结构及性能,了解锅炉水质控制指标和水处理的基本知识,熟悉锅炉运行操作规程,能够正确操作,

4、确保锅炉的安全运行,并做好以下具体工作:一、正确、及时地进行锅炉设备的操作,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正确判断锅炉故障原因并及时排除。锅炉发生紧急事故时,要及时汇报并进行正确的处理;二、对所使用的锅炉、安全附件及附属设备进行正常的维护和保养,保证齐全、完好;三、遵守锅炉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纪律,不违章作。第六条水处理作业人员应熟悉所操作的水处理系统、设备、化验仪器的原理、结构、性能,了解运行锅炉的结构,熟悉锅炉水质标准,具体做好以下工作:一、正确、及时地进行水处理设备的操作及水质化验工作,确保锅炉各项水质指标在规定范围之内,并根据水质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指导司炉人员执行正确的排污操作;二、停炉后及

5、时地了解锅炉的结垢、腐蚀情况,指导锅炉保养工作;三、保持水处理化验间及其设备化验仪器齐全、完好;四、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纪律,不违章操作。第三章锅炉房建造第七条新建锅炉房除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蝴呈、热水锅炉$全技术监獭程、有飕威体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锅炉房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严禁在多层或者高层建造物的顶层或者中间层安装锅炉.二、新建锅炉房不应与住宅相连。三、锅炉房不得同妾设在诸如公共浴室、教室、幼儿园、观众厅、候车室及劳动密集型厂房等会萃人多的房间、主要疏散口或者其上面、下面及贴邻。四、锅炉普通应装在单独建造的锅炉房内。设置非独立锅炉房应事先征得锅炉房所在地质

6、量技术监督局(分局)特种设备监察科允许;由于情况极其特殊,条件所限需在多层及高层建造物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或者第一层安装锅炉的,应事先征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监察处允许。第八条锅炉房环境及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外开,锅炉运行期间不得锁住或者闩住.锅炉房的安全出口、楼梯及通道应畅通无阻;二、锅炉房内的设备布置应便于操作、通行和检修;三、锅炉房应有足够的光线、良好的通风以及必要的降温设备和防冻措施;四、锅炉房内的操作地点以及水位表、压力表、温度计、流量计等安全附件处,应有足够的照明。第四章锅炉设备的购置、安装、修理、改造第九条使用单位购置的锅炉设备应做到:一、锅炉及

7、锅炉房内压力容器(诸如分汽缸、恒压罐等),其创造单位必须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核发的特种设备创造许可证;锅炉设计文件必须经鉴定合格,并加盖鉴定单位专用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创造过程经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应通过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的产品安全性能检验.二、锅炉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锅炉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受压元件强度计算书或者计算结果汇总表安全阀排放量计算书或者汇总表(4)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和水压试验证明)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受压元件设计更改通知书水流程图及水动力计算书(热水锅炉)锅炉产品安全监督检验证书。三、压力

8、容器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竣工图样产品质量证明书压力容器产品安全监督检验证书。四、锅炉范围内管道必须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有关金属材料的规定,并附有金属材料质量证明.第十条锅炉的安装、改造与维修应做好以下工作:一、锅炉的安装、改造与维修工作,必须由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许可证的施工单位实施;二、锅炉的安装、改造与维修工作施工前,施工单位须向特种设备监察机构书面告知。告知后方可施工;三、锅炉的安装、改造与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五章锅炉的安全使用第十一条锅炉使用登记、停用与注销一、新装或者移装锅炉在

9、投入使用前或者在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当地特种设备监察机构办理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未办理使用登记、未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锅炉不得擅自使用;二、锅炉长期停用、安全状况发生变化、移装或者过户的,使用单位应及时向原登记机关或者移装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三、锅炉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及时将使用登记证交回原登记机关,予以注销。第十二条安全管理制度锅炉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锅炉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锅炉安全管理制度应由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批准后实施.一、岗位责任

10、制Io岗位责任制应根据锅炉房管理及岗位设置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主要有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司炉人员水处理作业人员;2o岗位责任应包括如下内容:岗位应知应会内容操作范围岗位上应做的工作岗位纪律等.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制度应包括如下内容:交接班时间交接班前应做的工作(查阅运行记录、问询设备的运行情况、检查设备等)交接班条件交接班时发生事故的处理交接班签字。三、巡回检查、运行记录制度1 .巡回检查制度应有如下内容:巡回检查的时间路线项目内容.2o运行记录制度应有如下内容: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行记录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水质化验记录交接班记录设备维修、保养记录事故及故障记录.四、安全运行操作规程Io安全运行操作规

11、程应按设备种类分别制定,主要有如下规程:锅炉安全运行操作规程水泵安全运行操作规程送引风机安全运行操作规程等。2o安全运行操彳锹程应有如下内容:设备型号规格设备的主要额定参数及运行参数设备运行前应具备的条件和检查项目正常运行中运行的的控制(含负荷、压力、温度、水质指标)正常运行中操作(含水位计、压力表的定期冲洗、安全阀定期排放试验)正常热备用设备的正常及紧急停车步骤与方法事故判断与处理设备的停用保养.五、水处理化验制度水处理化验制度应包括如下内容:水处理设备安全运行操作规程水质化验安全操作规程锅炉给水水质控制指标锅炉锅水水质控制指标水质控制指标的化验时间、取样地点、记录。六、设备维护、保养与定期

12、检修制度Io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应有如下内容:锅炉及附属设备日常维护保养时间及方法锅炉及附属设备停用保养规定设备检修及保养记录.2o定期检修应有如下项目:锅炉检修规程水泵检修规程风机检修规程水处理设备检修规程.3.设备检修规程应有如下的内容:设备检修内容检修方法验收标准。七、锅炉安全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制度1 .锅炉安全技术档案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2 .锅炉安全技术档案主要有如下内容:锅炉出厂随机的设计文件、质量证明书、使用说明书、法定检验机构的监检证书锅炉安装技术文件、资料(包括安装记录、总体验收记录、检验机构安装监检记录)锅炉运行及水质化验记录锅炉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联锁装置、测量

13、调控装置及仪器仪表的检修、日常维护保养、调试、校验记录设备故障、隐患和事故记录自行安全检查记录检验机构的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及水压试验检验报告安全培训及教育记录应急预案演练记录。八、事故报告制度1.锅炉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即将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延不报;2.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3事故发生单位除防止事故扩大或者抢救人员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外,还要保护好事故现场;4.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的规定,组织或者配合事故调查与处理。第十三条锅炉的安全运行与检修一、锅炉及附属设备应保持在正常的参数下运行,不得超参数

14、或者带病运行,司炉人员不得违章操作。二、锅炉设备应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与完好。三、锅炉安全附件、测量仪表、自动控制及安全联锁保护装置的维护、保养及调试工作每月进行一次,确保其灵敏、可靠。四、检修工作应按照检修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检修工作完成后要组织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后方可投入使用。五、检修情况及相关记录应妥善保管。第十四条安全检查一、锅炉使用单位对在用锅炉、安全附件及附属设备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的安全检查;锅炉点火前、重要节日以及重大活动前也必须进行自行的安全检查.二、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Io各种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得到了有效执行;尤其是各级岗位的安全责任是

15、否落实;司炉人员、水处理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各种记录是否齐全、完整、真实;有无违反规章制度和纪律情况;2o锅炉的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等安全附件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检验、检定,自动控制及安全保护联锁装置是否灵敏、可靠;3o设备是否完好,有无跑、冒、滴、漏现象,有无安全隐患。4.正常运行的锅炉是否按照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要求,每两年进行一次停炉的内部检验,每年进行一次运行状态下的外部检验以及每六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三、安全检查应由锅炉使用单位领导带队,检查出的隐患、问题要及时处理.四、安全检查要有记录,以便备查。第十五条安全培训与教育一、锅炉使用单位应定期对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司炉操作人员、水处理作业人员等进行安全培训与教育,增强作业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执行操彳锹程、遵守岗位纪律的自觉性,提高作业人员操作技术水平.二、安全培训与教育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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