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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为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视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等相关规定,规范员工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购买、发放、领用和使用,切实保护员工职业健康,特制定本制度。一、个体防护用品是单位免费发给员工个人保管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病危害的一种防护措施,必需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单位应当确保配备个体防护用品所需的资金。配发给员工使用的个体防护用品必需由领用员工个人签字记录。二、单位应当依照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贸安全(2000)
2、189号)中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工种和实际作业需要,编制单位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发放标准作为个体防护用品配备、购买、发放、领用和督促正确佩戴使用的依据。三、单位必需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四、对于从事多种作业的员工,应当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发给个体防护用品,假如发给的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作业时不能适用的,由部门提出申请,可借用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五、凡员工工种有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手续改发适用于现有工种的个体防护用品。六、对于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品、防毒面具、防尘(毒)口罩等特别防护用品,必需建立定期品质检查制度,不合格和失效的一律不准使用。七、特别防护用品的购置,应根据实际需要编制计划,购置的防护用品必需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中,并具有合格检验证书(即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和产品合格证)。八、个体防护用品购买审批、购买和验收入库登记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并签字。购买审批、发票、验收入库登记、个人领用签字记录等应当归档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