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租赁服务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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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手机租赁服务协议手机租赁服务协议第一条适用范围本服务同意书系由手机租赁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公司)所提供用户限于国内使用之专用行动电话、旅充配件组等游手机租赁服务(以下称本服务)之使用人相关条款。第二条契约成立1 .本同意书系指申请人在同意本使用条款前提下,在本服务租用申请书上填入必要资料,且保证所填写资料皆为真实,本公司亦同意按照约定事项行使时,本服务契约书始为生效。2 .本公司有权不同意申请人之租用申请,其情形例之如后:(1)库存不足或其他或无法按照契约内容提供该商品之情形。(2)申请人不支付本服务相关之费用,或曾有积欠或对本服务之推动造成困扰。第三条服务范围本服务受法管理,限于国内使用,并

2、须依照本公司所提供之拨号方式方可拨通电话。第四条租用期间1 .本服务之最低使用期限为三日,申请人原则上可于申请表格中所填入之预定回国日之次日,将手机与配件依本公司规定之方式归还。2 .本服务一经完成预约、付费、取机手续,租用申请书所记载之租借期间即不可变更。如申请人因故较申请预定日期晚出国时,本公司仍依申请人原登记日期起算租金,若因此延长使用期间,须加计租金。第五条租用时间的延长与加计费用1 .申请人若需延长使用期间,须于使用期间结束之前,向本公司提出申请。延长期间以每日租金加计,回国后以押金抵扣,若押金不足抵扣,则须缴足之。2 .申请人若未于归还预定日之前办妥本条款1项之手续,且未将本手机与

3、配件归还时,本公司得立即采取停止通话之处置。第六条租用期间之计算与手机配件组之取件日及归还日1 .租用期间,以申请人在本服务租用申请书内所填入之出国预定日起,至回国预定日止。2 .原则上,归还预定日为申请人回国预定日之次日。回国后若过了归还预定日仍未归还手机与配件组时,得要求申请人支付延迟期间之租金及损害赔偿。第七条契约之取消申请人在加入本服务契约后,因故取消申请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1 .申请人若在出国预定日的三天前告知取消,无须支付任何手续费。2 .若在出国预定口的前二日、或前一日或当日方告知取消,一律须支付手续费3 .如手机已送出:除手续费外,尚需往返运费(元)。4 .退机:一律由本公司联络宅配公司取件。5 .退款:扣除手续费、或运费、或加计租金,余款于提出取消确认后二周内退回至申请人所指定帐户。第八条解除契约1 .申请人若发生任何下列情形时,本公司得在不事先告知的情形下,立即停止通话并解除契约,同时,申请人须立即将手机与配件归还本公司,并负担因解除契约所产生之损害及赔偿。(1)申请人违反本契约所规定之义务事项时。(2)违反本契约之任一条款时。(3)发现申请人于本服务租用申请书中所记载之内容与事实不符时。(4)申请人之信用状况不良,经本公司判断无法继续履行契约时。2 .若于使用期间中解除契约,本公司将不归还未使用之租金、押金与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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