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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有关要求,不断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及省、市民生实事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社会救助体系,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不断满足困难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二、目标任务不断完善低保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加强动态管理,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做到低保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
2、众基本生活。三、实施内容(一)保障范围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确认程序,可以获得低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1 .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2 .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3 .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4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二)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市政府公布标准执行。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A类、B类人员,分别按不低于其本人低保补助水平的3
3、0%、20%增发低保金。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对象按照就高原则核定低保金,不重复获得。(三)申请认定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事通一*救一点通”进行网上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具体申请、确认程序按照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和省、市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文件规定执行。(四)动态管理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低保家庭开展定期核查。A、B类家庭,每年核查一次;C类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核查期
4、限可以适当延长。县级民政部门应当根据低保家庭的人口、收支、财产等变化情况,及时作出增发、减发、停发低保金决定。四、保障措施(一)明确职责分工。县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定期会商交流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民政部门牵头统筹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财政部门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按规定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二)加强资金统筹。县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推进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三)强化考核监督。建立健全低保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加大对低保制度的督促检查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增强约束力和工作透明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低保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