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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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川东监狱报请减刑建议书U!(2023)川东狱减字第345号罪犯吴明辉,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英县。现在四川省川东监狱三监区服开院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7月23日被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0元。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4月8日被四川省成都市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70000元,2016年5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经营罪,经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7日以(2020)云0181刑初18

2、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0000元,被告人吴明辉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2020)云01刑终75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5月10日起至2025年5月9日止,于2021年2月19日送云南省安宁监狱执行刑罚,2022年1月20日调入四川省川东监狱执行刑罚。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深刻反省自身罪行对社会的危害,自愿接受服刑改造,服从民警管理,接受民警个别教育;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无重大违规违纪情况发生,无欺压他犯情况,按要求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及公共卫生。在思想教育方面,该犯积极主动参加三课学习,自

3、觉遵守课堂纪律,经考核合格;能积极配合民警心理健康测评,接受心理健康教育。在劳动方面,服从民警岗位安排,积极参加劳动,努力提升劳动技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无违反劳动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劳动态度端正。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提供困难证明,个人月均消费低于上年度全狱罪犯狱内月平均消费水平,且账户余额较低。本次考核期内,罪犯吴明辉共计获得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综上所述,罪犯吴明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依法应当从严报请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明辉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报请裁定。此致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川东监狱202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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