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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川东监狱报请减刑建议书U!(2023)川东狱减字第546号罪犯符美帅,男,199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人员,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汉县。现在四川省川东监狱三监区服刑。因犯诈骗罪,经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7日以(2021)川1722刑初5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万元;犯偷越国(边)境罪,经该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被告人符美帅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20年7月16日起至2027年1月15日止,于2021年5月18日送四川省川东监狱执行刑罚。该犯在服
2、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深刻反省自身罪行对社会的危害,自愿接受服刑改造,服从民警管理,接受民警个别教育;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无重大违规违纪情况发生,无欺压他犯情况,按要求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及公共卫生。在思想教育方面,该犯积极主动参加三课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经考核合格;能积极配合民警心理健康测评,接受心理健康教育。在劳动方面,在劳动初期有个别月份因欠产被扣分,但该犯劳动态度端正,能服从民警岗位安排,积极参加劳动,努力提升劳动技能,后期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无违反劳动安全管理规定行为。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财产性判项:罚金履行5千元,剩余未履行,追缴未履行,个人月均消费低于上年度全狱罪犯狱内月平均消费水平,且账户余额较低。提供有结案通知书、困难证明。本次考核期内,罪犯符美帅共计获得表扬3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综上所述,罪犯符美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符美帅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此致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川东监狱202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