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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东城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资金支付日勺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措施日勺告知(财库2023)28号)和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有关印发北京市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措施日勺告知(京财国库(2023)300号)精神,制定本措施。第二条本措施合用于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日勺预算单位下列财政性资金日勺支付管理:(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日勺资金;(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日勺资金;(三)其他财政
2、性资金。第三条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第四条东城区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区财政局在国家金库东城支库开设日勺国库单一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区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日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简称非税专户);区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日勺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包括工资统发专户、政府采购专户、其他专户等);区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按照市政府、市财政局和区政府日勺有关规定开设的特设专户。第五条区财政局是持有和管理东城区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私自设置、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国家
3、金库东城支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日勺管理监督。代理银行是指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中,由区财政局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详细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日勺商业银行。第六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国家金库东城支库和代理银行根据区财政局签发日勺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供应商及统发工资个人等,下同)或用款单位(即详细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日勺预算单位,下同)账户。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区财政局日勺授权,自行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区财政局同意的预算单位的用款额度内,通
4、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第七条部门预算批复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对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第八条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主管部门和基层单位。向区财政局汇总报送分月用款计划和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时预算单位为主管部门;向主管部门报送分月用款计划并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独立核算无下属单位日勺预算单位,为基层单位。第九条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根据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第十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当坚持按照财政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支付的原则。第二章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置、使用和管理第一节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
5、置第十一条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向区财政局提出设置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日勺申请。预算单位原则上只开设一种零余额账户。第十二条预算单位可在区财政局招标确定的财政授权支付代理银行中自主选择一家作为本单位的代理银行。第十三条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账户管理有关规定,分别向区财政部门和代理银行提交开立零余额账户申请材料,办理零余额账户开立申请手续。第十四条代理银行根据区财政局同意日勺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告知文献和人民银行账户管理有关规定,详细办理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业务。第十五条零余额账户开立后,预算单位应根据账户有关信息,及时填写东城区预算资金拨款银行账户立案表(附件一),连同其他材料
6、报送区财政局。第十六条区财政局将预算单位报送的账户立案信息维护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并将有关信息告知国家金库东城支库。第十七条预算单位增长、变更、合并、撤销零余额账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本措施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规定日勺程序办理。第二节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第十八条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应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日勺政府性基金日勺收入和支出,并按日与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该账户按会计制度规定设置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第十九条非税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应各项非税收入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并按日与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该账户按会计制度规定
7、设置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第二十条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应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的财政性资金活动,并按日与国库单一账户和非税专户进行清算。财政零余额账户按支出类型分设工资统发专户、政府采购专户和其他直接支付专户,并按预算单位、分资金性质设置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第二十一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应预算单位实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日勺财政性资金活动,并按日与国库单一账户和非税专户进行清算。该账户按支出科目设置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实行用款额度管理,并只能用于区财政局授权预算单位支付额度内和规定用途内日勺资金支付。该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公务卡等结算业务
8、。对于现金支出,预算单位不得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从零余额账户提取和使用现金;代理银行应按照区财政局同意的用款额度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受理预算单位的现金结算业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对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福利费、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助,以及经区财政局同意日勺特殊款项。二未经区财政局同意,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不得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实有资金账户间归垫款项须填写零余额账户资金归垫审批表,经主管部门签订意见后,报区财政局进行审批。第二十二条代理银行应与区财政局签订代理协议,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
9、理部和北京市财政局有关印发北京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暂行措施日勺告知(银管发2023)32号)日勺规定,办理支付以及与国库单一账户和非税专户的清算业务。第三节账册管理第二十三条区财政局应当按照政府收支分类和会计核算规定,设置会计账册管理体系,包括预算内资金支付账册、非税专户资金支付账册。第二十四条区财政局应当根据资金日勺性质设置预算内资金支付总账册和非税专户资金支付总账册,并分别按照政府收支分类记录和反应预算内资金、非税专户资金日勺支出活动。项目支出还要记录到详细项目。第二十五条预算内资金支付总账册按一般预算支出和纳入预算管理日勺政府性基金支出设置分账册,分别用于记录和反应
10、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以及预算单位资金的支出活动。非税专户资金支付账册比照预算内资金支付账册设置。第三章用款计划第二十六条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日勺根据,包括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两部分。第二十七条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由预算单位根据下达的预算控制数或批复的部门预算、项目进度和本措施规定,逐层汇总按月编制。第二十八条年度部门预算批复前日勺分月用款计划根据区财政局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后来各月日勺分月用款计划根据区财政局批复日勺部门预算编制。第二十九条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行进度编制,专户资金用款计划需根据收入上缴
11、进度编制。第三十条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详细项目编制,其他类支出用款计划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项级科目(没有项级科目的按照款级科目,下同)编制。第三十一条基层单位应及时编制本单位用款计划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各月分月用款计划须于上月20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前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于每月25日前,审核并批复下达预算单位下月日勺分月用款计划。第三十二条分月用款计划批复后原则上不作调整,因特殊状况确需调整日勺,预算单位应提前提出书面阐明(基层单位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区财政局审批。第三十三条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发生追加、追减调整变化,预算单位应在收到区财政局预算调整文献后,按实际进度及时调整本单位日勺用
12、款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报区财政第三十四条预算单位根据批复日勺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和财政授权支付手续。第四章财政直接支付第一节一般程序第三十五条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支出、采购支出和其他直接支付专题支出。第三十六条财政直接支付资金时,预算单位按分月用款计划填报东城区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附件二)报区财政局。第三十七条区财政局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和预算单位提出的支付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告知单(附件三)和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附件四),经区财政局国库管理部门加盖印章后,分别送国家金库东城支库(非税专户银行)和财政零余额账户代理银
13、行。第三十八条代理银行根据收到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及时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并在支付资金时当日将支付信息反馈区财政局。第三十九条代理银行根据区财政局日勺支付指令,将当日实际支付日勺资金,按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汇总,附实际支付清单,按资金性质分别与国库单一账户、非税专户进行资金清算。第四十条代理银行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办理资金支付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告知书(附件五)作为各预算单位收到和付出对应款项的凭证。第四十一条各预算单位根据代理银行出具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告知书及有关凭证,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区财政局国库管理部门根据代理银行的回单,做好有关记账工作。第四十二条财政直接支付日勺资金,因
14、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时,由区财政局核算原因后告知代理银行办理改正手续;财政直接支付日勺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日勺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财政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应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或非税专户,并告知区财政局,由国家金库东城支库(非税专户银行)恢复对应日勺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对需要支付的资金,区财政局与有关单位核算后告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第四十三条财政直接支付结余资金日勺使用与管理按如下规定执行:(一)财政直接支付的项目支出净结余由区财政局在当年年终前收回。(二)财政直接支付专题结余可结转使用一年半,期间年末自动
15、结转使用,期满后仍有结余的,区财政局经与代理银行对账无误后,向有关单位下发有关收回XX年零余额账户结余资金有关事项日勺告知,由区财政局对指标结余资金和计划结余资金做统一收回处理。(三)对于工程等结算期较长的特殊状况日勺专题结余,在结转使用一年半后仍需继续结转使用日勺,预算单位应详细阐明理由,事先报区财政局审批。第二节工资支出第四十四条工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范围是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供养日勺编制限额内纳入工资统发改革时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第四十五条工资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规定日勺工资原则和有关政策。第四十六条预算单位根据区编办和区人保局的规定,每月18日前提供下月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
16、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工资原则和代扣款项等信息,报区编办、区人保局和区财政局审核。第四十七条工资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日勺基层预算单位,其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和工资原则等,由本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区编办、区人保局和区财政局。其操作程序比照主管部门日勺工资支付程序办理。第四十八条区编办负责对预算单位日勺人员编制数进行审核。区人保局负责根据区编办核定的编制数、人员和工资管理的政策规定审核各单位所报人事信息和有关工资原则。第四十九条区财政局根据区人保局核定的各单位在编实有人员及工资额,按照预算科目分类生成发放工资汇总表,计算代扣款项,列出工资清单,告知代理银行办理资金支付。第五十条代理银行按区财政局的支付指令,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