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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工程建设设备制造(供应)商单位履约考核评分标准序号考核要点赋分评分标准1供货工期20(1)预埋件或影响施工总体进度的配件、控制柜等未按合同或甲乙双方协商时间供货,每滞后1天扣4分;(2)主要设备未按合同规定时间供货,滞后5天内(含5天),每天扣1分;滞后5天以上,每天扣2分。2设备质量及安装45(1)主要设备未按合同要求进行出厂验收或检验,扣20分;(2)主要设备或产品性能、指标、参数等不符合技术文件和相关规范、标准要求的,每项扣5分;(3)设备质量因制造原因发生返厂、返修的,每次扣20分,影响总体工期20天以上的,扣40分。3现场服务20未按合同要求和甲方(包括监理)规定的时间进行现场服
2、务或设备联合调试的,或现场人员数量不满足要求的,每次扣5分。4资料整理10(1)未按相关档案规定、规范收集、整理资料的,扣5分;(2)未及时提交各项验收资料或资料不完整、不规范的,每项扣2分。5验收服务5未参加各类验收的,每次扣3分。6扣分项(1)历次稽察、检查、巡查、质量安全监督提出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或回复不及时,每次扣2分。(2)历次稽察、检查、巡查提出问题整改未建立整改台账或记录的,扣1分。(3)现场检查发现重复发生历次质量监督、稽察发现的类似问题,每一处扣1分。(4)考核期内被市、县级部门稽察、检查通报批评的,扣2分,被省级及以上部门通报批评的扣5分。7加分项(1)考核期内推荐为部级、省级、市级、区级督查项目并积极完成迎检任务,获得好评的分别加5分、4分、3分、2分;(2)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并获得良好效果的,加2分(一个标段只能用一次);(3)考核期内被市、县级部门稽察、检查通报表扬的,加2分,被省级及以上部门通报表扬的得5分。